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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動物保護法節錄條文 第二章第五條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章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者。 第六章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 、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 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 ※我已確實詳讀條款並瞭解契約內容,如有違約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飼主簽章:_______ --   合宇宙奇觀繪伊齋壁,   收古今絕藝置我山窗。     --雪燄堂網誌版http://blog.webs-tv.net/shimo --雪燄堂八音揚http://home.kimo.com.tw/s85206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