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知識+ 關於寵物業許可證的申請流程
原文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31904209
似乎只看到對於狗狗的規範啊,其他的動物並沒有法律可以依循 @@"
而且寵物業執照好像也不是隨便的人就能去辦的
必須要有專任技能(或相關科系)才行
這種條件對於單純有空幫幫忙的代養者實在很嚴苛啊…
原文轉貼如下:(文長)
寵物業管理辦法之內容:
寵物業管理辦法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計
有十三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分別說明如次:
(一) 適用範圍:凡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寵物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
及寄養業者,均應辦理寵物業許可證,惟目前農委會所公告應辦理寵物登
記之寵物,暫以犬隻一項,故雖從事前開經營項目之寵物業者,如所經營
之寵物未涵蓋犬隻者,得免辦理登記許可。(第二條)
(二) 申辦之資格:申辦寵物業許可應置專任人員一人以上,並須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始得申辦。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科畢業。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專業訓
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者。
三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場所現場工作經驗。 第3項之工作經驗部分,得
由已成立滿三年以上之相關協會出具證明認定之。(第三條)
(三) 檢具之文件:申請經營寵物業者,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
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
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資料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
或現場會勘審查同意後,發給許可證。(第四條)
(四) 經營場所之設備標準:申辦之業者其營業場所及設備應符合下列標準: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平方公尺(20坪)以上,買賣或寄養場所不予限制。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犬隻飼養面積,以每3.3平方公尺(1坪)為計算基準,最多可飼養大型犬一隻
,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得架設多層籠
架);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籠架。
此外,亦規定犬隻體型分類,以作為審查經營場所之最大飼養量之基準,
其標準為大型犬23公斤以上,中型犬9至23公斤,小型犬9公斤以下。(第五條)
(五) 許可證登載內容與效期:申辦寵物業許可同意核准後,應核發寵物業許可
證,其證上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經營業項目。
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許可證有效期間及許可年月日、字號。 許可證有效期間為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第六條)
(六) 變更登記:已核准之寵物業者,其許可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除 營業
場所變更須重新登記外,應於變更後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申報變更登記
。(第七條)
(七) 歇業、停業或復業申辦作業:已核准之寵物業者,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
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寵物業 許可證,報請
主管機關註銷之。
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亦應辦理歇業註銷。
停業期限屆滿前,因正當理由無法附業者,得申請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
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第八條)
(八) 彙報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辦理寵物
業許可、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之寵物業者名冊,彙報至中央主管機關。(第九條)
(九) 營業規定:寵物業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第十條)
(十) 稽查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寵物業者,得派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稽
查其設施及寵物管理情形,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第十一條)
此外,申請寵物業許可證,依據「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
寄養管理收費標準」第八條規定,每件許可證收費為二千元,又對於現已從事寵
物業之業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自寵物業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
二年內(即於91年7月19日前),辦理登記,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則將依動
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農委
會已委託中華民國寵物協會對現行業者展開四場寵物業登記說明會,以讓業者週
知,避免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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