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scha (給我紅包其餘免談)》之銘言:
: ※ 引述《prc (喔喔Shostakovich!)》之銘言:
: : 現在連Knapper在拜魯特的Parsifal也難以倖免了
: : 想問的是
: : 過了五十年真的可以隨意拷貝販售嗎
: : 如果是的話
: : 我不就可以自拷Casals的巴哈無伴奏分送親友...
: -_-|||
: Naxos和其他歷史錄音廠牌所發行的絕對不是拷貝
: 這種說法不管是有意無意 對於轉錄師而言 實在是太低估也汙辱到他們了
啊..他也沒提到轉錄的方面吧?
我相信他完全沒有「低估」和「污辱」的意思。
他的意思應該是指拷貝的「動作」。
拷貝就是重製原物,有經過轉錄處理的重製是拷貝,沒經過轉錄的重製也是拷貝
這種東西是就重製的「動作」本身來說的,法條規定(如著作權法)也沒有說你
複製的漂亮,或是轉錄的妙,就不算拷貝。
當然老大您提出轉錄師的努力是沒錯的啦..因為似乎有時候會不小心忽略
這些工程師(而多注意錄音師?)。
只不過我想原作者沒有這意思表示
: 法律我不懂 這方面板上一定有專家 但在歐洲似乎版權只有50年(最短的似乎是在義大利)
: 美國狀況不太一樣 所以Naxos有的唱片無法在當地發行
: 現在的法律應該沒有限制任何人自己燒張CD贈送給他人吧...
我覺得應該是說,錄音母帶的版權已經消滅,你就可以去商借來進行轉錄並壓片發行。
不需要在找到所有權人同意並且交付權利金。
而說商借是因為那些母帶總是有人保管吧,總不會放在某地下室說請自取
(我猜想應該是某種法人機構在保管的,可能像是什麼協會或文教機構的)。
如果你真有這能耐去借去轉錄去壓片去發行,那就去弄吧,是不會有什麼版權問題。
但是,如果你是把某唱片公司所轉錄出來的東東(不是母帶,是經過轉錄工作的)
直接拿去燒拿去壓,這就有問題了。因為你是盜用了「轉錄師」和「唱片公司」
的心血(而不是侵害母帶版權,因為已經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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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MC Hotdog的嘶吼響起時,我心中卻是布魯克納管風琴般的謳歌
當周杰倫在叛逆中泅游時,我則看見貝多芬反覆地修改《田園》的行板樂章
當張蕙妹在舞台上搖擺起舞時,我竟坐在半世紀前的柏林愛樂廳,
與福特萬格勒 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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