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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scorsese (為承認的鬥爭)》之銘言: : 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就已經"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那應該遑論進行贈與甚或有償交易。 雖然是這樣規定 不過還是有很多阻卻不法的行為存在 譬如: 做學術用途.... 其它還是有很多有的沒有的.... 而且所謂的未經著作財產權者同意, 通常會在你購買的產品 所附的契約書中就有明確的寫出來那些是所不允許的行為 如果依據我國憲法的規範方式, 是法律沒有規範到的都不算犯法的.... 以規範的是不法的行為為前提 在私底下備份, 不以販賣圖利為目的, 是不會侵犯到所謂的契約內容的狀況 在不侵犯到契約內容的情況下, 就不能論是不經著作者同意而重製了 -- 很久沒玩這種文字遊戲了.... 不過透露一個訊息, 著作權和專利權的主要目的不在保護著作者 而在促進知識的流通, 所以才會有年限限制 如果沒有著作專利權, 著作者和發明者就不會想要公開販賣或發行他們的心血 -- 上帝給人的三大禮物 生命和死亡 記憶和遺忘 知識和無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7.196 ※ 編輯: twinsen 來自: 140.112.67.196 (07/20 11:43) ※ 編輯: twinsen 來自: 140.112.67.196 (07/20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