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kscorsese (為承認的鬥爭)》之銘言:
: 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就已經"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那應該遑論進行贈與甚或有償交易。
雖然是這樣規定
不過還是有很多阻卻不法的行為存在
譬如: 做學術用途....
其它還是有很多有的沒有的....
而且所謂的未經著作財產權者同意, 通常會在你購買的產品
所附的契約書中就有明確的寫出來那些是所不允許的行為
如果依據我國憲法的規範方式, 是法律沒有規範到的都不算犯法的....
以規範的是不法的行為為前提
在私底下備份, 不以販賣圖利為目的, 是不會侵犯到所謂的契約內容的狀況
在不侵犯到契約內容的情況下, 就不能論是不經著作者同意而重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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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沒玩這種文字遊戲了....
不過透露一個訊息, 著作權和專利權的主要目的不在保護著作者
而在促進知識的流通, 所以才會有年限限制
如果沒有著作專利權, 著作者和發明者就不會想要公開販賣或發行他們的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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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給人的三大禮物
生命和死亡
記憶和遺忘
知識和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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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67.196
※ 編輯: twinsen 來自: 140.112.67.196 (07/2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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