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scha:但我還是比較喜歡"轉錄"二字 推 61.216.65.243 07/20
※ 引述《toscha (給我紅包其餘免談)》之銘言:
: ※ 引述《ckscorsese (為承認的鬥爭)》之銘言:
: : 啊..他也沒提到轉錄的方面吧?
: : 我相信他完全沒有「低估」和「污辱」的意思。
: : 他的意思應該是指拷貝的「動作」。
: : 拷貝就是重製原物,有經過轉錄處理的重製是拷貝,沒經過轉錄的重製也是拷貝
: : 這種東西是就重製的「動作」本身來說的,法條規定(如著作權法)也沒有說你
: : 複製的漂亮,或是轉錄的妙,就不算拷貝。
: : 當然老大您提出轉錄師的努力是沒錯的啦..因為似乎有時候會不小心忽略
: : 這些工程師(而多注意錄音師?)。
: : 只不過我想原作者沒有這意思表示
: 的確沒有這個意思
: 我針對的只是原作者對於所謂歷史錄音的發行似乎沒有了解
: 而提出"隨意拷貝"一詞頗有微詞
: 也許是因為原作者不常接觸歷史錄音
: 我講話無法做到貴社現任社長的圓融和公正 若有冒犯到原作者的地方 還請海量
: 我拷貝的定義就是直接原封不動複製 (過程中所產生的雜訊不算在內)
: 轉錄可視為其中一種
: 但因為是跨軟硬體平面(例如從78轉至CD) 而且有再加工處理(調整平衡等) 所以不同
: 我說歷史錄音不能算是拷貝而是轉錄
: 是因為同樣的錄音 在不同轉錄師的手中會產生不同的面貌(過程中可以修正音頻等)
: 同樣是巴哈無伴奏 A廠跟B廠的效果就會不同
: 當然 也可以辯論說原本的78轉是否就是絕對正確
: 但如果就這議題討論 我想是應該不會有任何結果
原來如此,您的意思是指,由於"跨硬體平面"的關係,使得這些錄音(先別說歷史錄音
啦,好多stereo的東東也是錄在LP上的嘛)有"進行處理"的必要性,所以在這些特定的
(跨平台)錄音上,"拷貝"幾幾乎等於"轉錄"的動作,是不是這樣呢?
: : 我覺得應該是說,錄音母帶的版權已經消滅,你就可以去商借來進行轉錄並壓片發行。
: : 不需要在找到所有權人同意並且交付權利金。
: : 而說商借是因為那些母帶總是有人保管吧,總不會放在某地下室說請自取
: : (我猜想應該是某種法人機構在保管的,可能像是什麼協會或文教機構的)。
: : 如果你真有這能耐去借去轉錄去壓片去發行,那就去弄吧,是不會有什麼版權問題。
: : 但是,如果你是把某唱片公司所轉錄出來的東東(不是母帶,是經過轉錄工作的)
: : 直接拿去燒拿去壓,這就有問題了。因為你是盜用了「轉錄師」和「唱片公司」
: : 的心血(而不是侵害母帶版權,因為已經消滅)。
: 如果不是拿去賣 私下贈與 是否也算犯法?
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就已經"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那應該遑論進行贈與甚或有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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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MC Hotdog的嘶吼響起時,我心中卻是布魯克納管風琴般的謳歌
當周杰倫在叛逆中泅游時,我則看見貝多芬反覆地修改《田園》的行板樂章
當張蕙妹在舞台上搖擺起舞時,我竟坐在半世紀前的柏林愛樂廳,
與福特萬格勒 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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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kscorsese 來自: 218.166.72.1 (07/20 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