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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出入檢疫程序專區 輸入犬貓檢疫規定程序 ※ 來自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中國大陸之犬貓禁止輸入,自他國家輸入犬貓時亦 不得於上述四國轉換運輸器。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公告,狂犬病非疫區國家為澳大利亞、英國、瑞典、冰島 、紐西蘭及日本;未列狂犬病非疫區之國家屬於狂犬病疫區。 ※ 犬貓自英國、瑞典、冰島、紐西蘭、日本 及犬自澳大利亞 輸入之檢疫規定 ※ 貓自 澳大利亞 輸入之檢疫規定 ※ 犬貓自 泰國 輸入之檢疫規定 ※ 犬貓自其他國家 輸入之檢疫規定 ※ 犬貓進口同意文件之 申請書 ※ 核發犬貓進口同意文件之 承辦單位 ※ 犬貓輸入後之 隔離檢疫場所 ※ 94 年 2 月 18 日公告修正之「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 本局 公告之「 輸入犬貓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指定檢測實驗室」 輸出犬貓檢疫注意事項 -- 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畜主應向 輸入國檢疫機構申請進口許可後,再依據進口許可所載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如輸入國 對特定疾病要求進行輸出檢測時 , 畜主須詢洽輸出國指定之實驗室,同時可洽開業或執 業獸醫師辦理採樣與樣品送檢事宜。請依下列步驟辦理輸出檢疫: 一、 我國犬隻滿 4 個月齡以上者依法應已植入晶片,惟輸入國對晶片規格另有規定者, 仍請植入符合輸入國規定之晶片。 二、 輸出犬貓時應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輸入國如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 , 輸出人或代理人得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或開業或執業 獸醫師開立具前述資料之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辦理輸出檢疫。 狂犬病不活化 疫苗注射日期距離輸出當日應滿 30 天至 1 年以內, 且輸出犬貓應滿 3 個月齡始可施 打第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 輸出前 1 週內攜帶犬貓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如輸入國要求注射狂犬病不 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者)、申請者身分證或護照及檢附實驗室檢測結果(如輸入國要求) 等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 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申請者可就近向本局所屬分局及檢疫站辦理此項業務,並洽詢 申辦輸出檢疫相關費用與所需時間等細節。 ※ 請注意:動物自台灣輸出後再輸入,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此 節請詳加考慮。 ※ 93.10.1起輸出犬貓至歐盟須依據其 EC No 998/2003號指令辦理相關手續;歐盟已於 94.3.16公告台灣自94.3.19起正式列入該指令附表二之表列第三國 (狂犬病清淨國或控 制良好區域),自 是日起我國犬貓輸往歐盟無須檢附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測試結果,僅 須依其規定植入晶片及施打狂犬病疫苗;詳細資訊請參閱 歐盟相關網站 。 ※ 93.11.6起輸出犬貓至日本須依據其新規定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日本相關網站 。 ※ 94.9.1 起向香港申請輸入犬貓者須依據其新規定 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香港相關 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