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ann.asp?id=58
修正「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
一、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外國人停留居
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第3項、「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第4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2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
法」第19條第5項、「香港澳門居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及居留定居許
可辦法」第17條第2項辦理。
二、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時「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備
註欄、四之內容修正為「女性年齡滿15歲以上未滿50歲者(含已
婚及未婚),須檢具德國麻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預防
接種證明。」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ation/FileSystem/Application/App65.pdf
「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