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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規定篇 1、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月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軸足必 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2、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同時身體必正面對 擊球員。此為投球準備動作。 3、投球準備動任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4、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 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 。 5、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手中投 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果要 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致. 6、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告後再 同樣犯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 (2)投出之球前行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公尺。 (3)在球被擊出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回傳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不直 接回傳。判決:捕手未直拉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進行比賽時,投手於10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 數加一球。 7、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旋回 後面。 (5)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8、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球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 9、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干擾擊球 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逐出場,不得再參 加本場比賽。 10、趁擊球員未準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 : 投球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告成違 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一壞球” 。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 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球,雖然曾是 違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但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合於提出促請裁 決的時機存在時,如因違規投球發生及被宣告,即造成促請裁決時機已過。 註 : 當違規投球行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音量要使最近的野手聽清 清楚。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未聽到宣告,不會影 影響到該宣告的成立。 11、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因投出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有提早離壘而出局的行為,該投出球要 被宣告投球無效。 (3)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要趕快宣告”投 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判決: 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 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運用語言,措詞, 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規投球。判決: 宣告”投球無 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犯規者判退場。 12、在一局中,對每一位及每任的投手,至多只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代表一次的面 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造成該名投手被處罰更換投手。並且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擔任投手. 13、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可最長暫停一分鐘,讓投手向捕手或其他某一位隊 友熱身練投最多三球。每多練一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 註: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規定 : 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鐘。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4.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