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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球員及種替補規則 1、基本成員 (1)至少十位球員。 (2)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 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沒收比賽” 。 (4)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替補。 2、球員守備位置按守備代號 1 至 10 分別為為投手,捕手,一壘手,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左外野手,中外野手,右外野手, 自由手。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 次宣告進行比賽時,捕手應防守於捕守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投手應在投手 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不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 局限。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增 額球員”,僅擔任攻擊任務。 3、增額球員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EP” 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 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否使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檚,而且 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 收比賽(棄權) 。 (2)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ꄠ (3)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序 是不可以交接的。 (4)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EP。而這位替補 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4、再上場 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維持公平, 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和原先替補他的球員, 同時在場上比賽。判決: 違規再上場行為 (請參照第一章40條),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 教練亦同。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 ,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5、先發球員 在比賽前會議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呈交主審時,就確定了先發球 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變更的。練習 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 場權。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格。不列入先發球員 的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6、替補規則 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 (1)報准替補條例:經理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立刻報告主審,並由主審立刻轉告 記錄員。如果違反本條例,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違規)前即被發現,不會 被罰,視同自動報准,違規變成合法。但是在帶投手投出一球之後,違規替補已 經發生了,隱含於比賽狀況之中,請參考以下的兩種情形 : a、進攻球隊違規替補時,分為違規代打及違規代跑,在被對方發現時: ꄠ (a)違規代打: 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 換合法球員代打,承襲即有球數。完成打擊,投手未投 下一球以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出局,其他進壘得 分出局均無效,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完成 打擊,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 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b)違規代跑 : 在原壘,未推進時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 球員代跑,其他進壘得分出出局均有效。被推進一壘或一 壘以上,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出局 ,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該出局非第三出局,其他 進壘得分出局有效,是第三出局時,非封殺狀況下,其前位 得分有效。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 後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 壘得分出局有效。 b、防守球隊違規替補時,當這位違規晢補員正巧在處理一個防守行為時, 是進攻球隊的促請裁決時機,其不同結果是 : (a)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違規替補的 防守球員被判退場。進攻球隊可以依情況有兩種選擇;第 一是 選擇維持自已有利的現況。第二是 當現況對已隊不 利時,可以有權要求回到球被擊出前的狀況,也就是擊球員 承襲原有球數,跑壘員回到原佔有壘包。 (b)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違規替補 的防守球員被判退場。其他行為維持現況。違規替補防守 如果是使用違規投手再次投球時,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被 發現,即判驅逐出場。發現違規投手時,在次擊球員未接愛 任何投球(全法或違規)之前,進攻球隊,針對發現違規時該 擊球員的擊球效果,也如同前款有兩種選擇權(維持現況或重打) 。規則中所說的驅逐出場代表離開球場,不准再擔任任工作; 退場則代表不准再上場賽,但是可以擔任其他指導工作。驅 逐出場及退場者,皆成為失格球員。 (2)球員替補行為,及違規替補的抗議退場行為,在比賽中隨時可以提出。 (3)向主審報告之後就代表替補行為正式產生。投手投出下一球(合法或違規)之前 自行更正,不會有違規替補行為。違規替補的抗議提出是被侵犯球隊的促請裁決 權,其他人員無權干預。如果犯規隊自行發現及自行補報或糾正,視同沒有違規。 (4)除先發球員外,球員一經換下場後,即不能再上場參加比賽,僅可擔任壘指導員。 (5)先發球員(不含EP)的位置被不同的預備球員多次替補後,仍有一次再上場機會。 但是替補球員或EP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絕不可再上場比賽。這些細節 在本章第四條”再上場”之中有詳細說明。先發球員擔任投手者,如果鈿因一局 中經理(或教練)兩次面授機宜而遭換投手處分者即使再上場,只可守備其他位置, 不可擔任投手。 -- 看到我請大喊一聲 ˍˍˍ ˍˍ ˍ ˍ ˍˍˍ ˍˍˍ ˍˍ 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ꈠ █ |ˍ █ | ████ ▏ █ |ˍ ███◤ █ |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