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DaNcE:謝謝您的說明。 03/09 12:46
推 WinDaNcE:我想請問一下:刑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嗎?謝謝:)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件如下:
(1) 強暴、脅迫行為
現行通說與實務上認為,本罪之強暴、脅迫是最廣義的
不以有物理上強制力為限,也不限於對本人為之
如對其心愛的寵物為之亦可
以合法的手段為之,如報警告官等 皆能該當
實務上連按喇叭催促前面的車子開快一點都認為可以該當
(2) 致生(具有因果關係) 被強制的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結果
只要有此結果,則表示產生意思自由的妨礙
(3) 隱藏要件:目的手段關連性
如果行為目的合法 使用手段在個案中也合法
才要審這個要件,就是是否具備關連性
比如,向債務人主張還錢否則向民事法院起訴
因有關連性所以不該當
但如果是向債務人主張還錢,否則向刑事法院檢舉
因不具有關連性,該當本罪
如果目的或手段有一不合法(不合於法秩序 或有權利濫用)
就無庸審此要件
如果是叫人家自己證明自己沒錯
但實質上應該是要自己先證明人家有沒有錯的話
要在法官面前說是合法的手段,恐怕有點難度
以上
希望有幫助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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