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eStar板板規
紫微斗數討論板板規 V 1.0 2011年04月6日修訂
第一條:板務管理要旨
1.1 紫微斗數星河板旨在提供板友一個良善之紫微斗數討論園地,
傾向以學術性質之討論板,故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答。
秉持著積極向上推廣紫微斗數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
特制定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
板友不得因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
1.2 為增加板友間之學習風氣,板上發言內容禁止人身攻擊,
請勿擅發表不當之文章(如洗板文,爭吵文等),
以免影響他人進入本板之觀感。
1.3 紫微斗數討論範圍包括書籍閱讀心得分享、實務經驗分享,
或其他與紫微斗數有關之主題式討論(如流年運勢討論,國運時勢討論)等。
1.4 為營造良善之板風,本板鼓勵板友發表具有正面內容之文章;
此外,只要不涉及自讚毀他的內容,
本板也歡迎具實證之批判思考型之文章(如辯論文),
唯發言內容須避免誤會、情緒化或造成對立之情形。
第二條:經營方向
2.1 本板經營方向以紫微斗數古文或相關書籍為討論依據,或相關研究性質之討論內容,
並鼓勵職業/業餘論命者分享實務心得、解答板友相關以紫微斗數為論命依據之疑惑,
此外只要是分享與紫微斗數相關的內容、想法或心得,皆非常歡迎。
本板不建議板友發表與紫微斗數無關之文章內容。
2.2 本板的發言板友所發表的言論應以理性為前題,相互尊重為依據,
禁止以任何方式攻詰、挑釁、謾罵、毀謗、諷刺、刻意扭曲他人言論
或違反公序良俗(基本公民道德認知)之發言。
發言討論應該針對「事」,而非針對「討論者」本身。
若過分超越應有尺度,則依照板規處理,執法尺度由板主界定。
2.3 本板紫微斗數討論分學理(術數)研究與實務討論,為提振研究討論之風氣,
在本板發文求論命者應回覆論命者回饋文,
且參與實務論命之論命者(如命理師或業餘研究者),
每收滿五篇回饋文應發表一篇不限主題且與紫微斗數相關之分享文。
符合本條規範者為優良板友,可獲板主獎勵,
如獲贈優文(M文+10推)一篇;不符則為一般板友。
第三條:發文禁止事項(含推文)
發表包括攻擊、嘲弄、暗諷(反諷)、挑釁、毀謗(妨礙名譽、或公然污辱)、
刻意扭曲他人意思、欺騙、惡意搔擾、無事實證明下的指責行為或吵架,
本板禁止前述其中任一的文字行為。
亦不得用上述任一方式針對板務管理人員(任一板主),而影響板務運作。
不循申訴管道而刻意挑戰管理人員,板務管理者可依妨礙板務管理逕行論處。
補充說明及相關處置:
以下文章(刪、鎖文、水桶)是否違規之判別,以板主認定為之。
3.1:違反"板規第一條"之文章,經板主發現得直接逕行處置。
3.2:吵架文(鎖文/刪文/劣文等逕行處置)。請雙方私下信件討論。
3.3:廣告文(逕行刪文),但若與非營利與紫微斗數有關之學術討論、
活動或社團資訊有關者不在此限,可暫放三天。
3.4:出現"不雅"之文字、文章內容或網站連結(逕行處置)。
3.5:禁止發表與紫微斗數活動內容無關之灌水文(逕行處置)。
3.6:禁止刪除或竄改推噓文除推文者本人要求除外(逕行處置)。
第四條:處置方式
4.1 規定之範圍:發文者之內容,包括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簽名檔等。
4.2 執行原則:採用"一犯一罰"、"累計處罰"或"一事一罰"之任一原則。
4.3 勸告方式,不限於"公告、信箱或該文章底下推文"表示,以意思有達到即可。
4.4 違反板規者板主得視情節主動勸告或逕行處置,若不理會勸告者,
得禁言兩週至一個月。
4.5 惡意再犯(15日內再度違反板規者),板主得視情節得處水桶三個月至一年(累犯)。
4.6 違反以上板規者,板主得視情節輕重之不同,採取"勸告"、"警告"、"刪文"、"劣文"
、"鎖文"、"要求解釋"或"禁言"等等之任一或多重處置處置,
一切判決依板主裁量權為主。
4.7 以上述懲處可同時進行,如亂板者在被刪文劣退同時也會被警告或進水桶。
4.8 板務處理並無事先「勸告」或「警告」之必要性,板主可直接處置。
4.9 若行為遊走板規之邊緣者,以"板主認定"為主,板主得以勸告、刪鎖文等方式為之。
當事人如有不服者,請發文至板主信箱解釋、或至組務板提出申訴。
4.10 處置帳號包括分身。
第五條: 檢舉
若板友發現有違反板規之情況,可直接向板主檢舉。
檢舉可發信至板主信箱或公開發檢舉文。
檢舉內容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違規帳號
b.違反板規項目
c.違規文章內容位置,如AID代碼」
d.違規內容。
缺乏以上任何一項目之檢舉,
板主得要求檢舉人將檢舉條件補齊,未補齊可不受理該檢舉人之檢舉。
第六條 申訴流程
6.1 板內申訴:
向板主申訴,不服板主處置之當事人應寄信給板主解釋或申訴,
6.2 板外申訴:
依據ptt法院《PttLaw》規定,申訴事項請照以下流程:
申訴流程:
板主(在看板或寄信至板主信箱申訴)
-->小組長(組務板)
-->群組長(組務板)
-->行政法官(PTTLaw)
未依規定、越級申訴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補充]
板規有規範不到之模糊地帶,板主得依板旨或經營方向臨時應變處理。
對於突發或特殊事件之處理,如有另訂規範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訂處置規範。
第八條:施行
以上規定公告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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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鳳遊日耀月簾
雲龍纏月舞星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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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DaNcE 來自: 123.240.19.128 (04/06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