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兩篇都來自「產業資訊服務電子報」)
■ 推動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相關說明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olicy/2010/policy_10_074.htm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2010/06/18
前言
智慧財產權保護攸關產業利益與國家競爭力,因此各國無不列為重要產業政策之一。隨著
兩岸經貿活動交流愈趨密切,所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申請、保護及權利遭侵害等相關爭議層
出不窮。目前我國的企業及人民在中國大陸碰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主要是產品被仿冒與盜
版、著名的商標及著名的產地名稱被搶先註冊、在中國大陸常常可以看到販賣一些不是台
灣生產的水果卻標示讓人誤以為是台灣生產的水果等等,這些問題除了來自兩岸日益增加
的經貿投資活動外,兩岸使用相同的文字語言,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快速但是人民對保護智
慧財產權的觀念尚未成熟等也是原因之一,顯見智慧財產權保護已是兩岸共同的課題,如
果能透過協商,加強兩岸合作,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除可保護我國產業利益及
提升國際競爭力外,也可以確保兩岸人民權益,達到互利雙贏的效果。
為什麼要推動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合作
1.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遠超過大陸人民在我國的申請案件
從最近5年兩岸人民在專利、商標申請案件數(詳表1、2)來看,我國人民每年赴中國大
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數遠超過中國大陸人民來台申請專利、商標的案件總數。就專利申
請案來說,我國赴中國大陸申請件數平均每年高達2萬多件,而中國大陸人民來台申請案
件數,近5年雖呈現上升的趨勢,但均僅有幾百件,以去(98)年為例,其申請案件數僅
為694件。就商標申請案來說,我國赴中國大陸申請案件數,平均每年約為9千件左右,而
中國大陸人民來台申請案件數,近5年雖亦呈現上升的趨勢,但以申請案件數最高的去(
98)年為例,其申請案件數僅為1,186 件。觀諸以上統計數據,提升兩岸之智慧財產權保
護環境,相較於中國大陸業者,對我商將更為有利,我國自應採取積極主動態度。
2.兩岸語言文化相同,造成仿冒及侵權情形時有所聞
國際間對智慧財產權均採屬地保護原則,申請註冊的效力及排除仿冒侵害權利的行使,均
僅限於提出申請或註冊的國家,無法及於其他國家。換言之,我國人民或企業如欲在某國
取得專利或商標權,就必須向該國的專利或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註冊;在取得專利或
商標權後,若遭到仿冒侵權時,才能依法向當地的執法機關要求協助排除。
上述情形,在一般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而言,本屬極為平常之狀況,然而兩岸間
由於文字語言相通,人民經貿往來頻繁,關係極為密切,加上兩岸長久以來互不接觸、各
行其事的結果,助長了投機仿冒以及抄襲搶註之風氣,例如:「阿里山」、「日月潭」、
「梨山」、「池上米」、「西螺」、「燕巢」及「古坑咖啡」等我國著名產地名稱,均在
大陸被搶先註冊,雖然經我方努力,部分商標已被撤銷,惟對素具良好聲譽與品質的農產
品及農民利益已造成影響。
另外,近年來華語創作市場興起,華語歌曲、電影、電視節目等在兩岸均受到歡迎,大陸
為全球最大華人市場,歷史文化共通性使我國人民所創作的著作及創設的品牌,在大陸引
起共鳴及被利用之程度與機會遠勝過其他國家,據業者非正式之估計,台灣原創歌曲在大
陸正版市場之銷售額約為台灣之十倍以上,顯見大陸市場之重要性。惟兩岸交流受限,加
上網路科技助長,兩岸影音非法傳輸、下載侵權事件日益增加,對兩岸影音娛樂產業及文
創產業,造成很大的商機與權益的損失。
3.非台灣生產水果以台灣水果名義標示,影響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中國大陸於94年7月28日宣布台灣15項水果進口為零關稅,由於台灣水果品質優異,早已
建立良好信譽,在上海等都會區廣受消費者喜愛,但市場上以非台灣生產水果以台灣水果
名義標示,時有所聞,最終造成消費者對台灣水果的負面印象,打斷我國農產品後續銷售
通路,影響台灣果農的權益,中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也缺乏保障。
解決因應之道
為幫助我們的廠商與人民解決上面這些問題,從民國97年開始,政府就透過民間機構,與
中國大陸的主管機關,每年輪流舉辦專利、商標及著作權論壇,並在會後就兩岸智慧財產
權保護問題進行溝通與交換意見,透過這樣的交流,雙方在部分議題及互信面已逐步建立
基礎,例如我們在中國大陸被搶先註冊的「阿里山」等著名產地名稱,就是透過這樣的管
道,協調中國大陸撤銷,拿回來的。另外,「台灣啤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池上米」也在去年(98)年拿到註冊;「金門高梁」及「慈濟」則在今(99)年1月底
被中國大陸認定為馳名商標。
可是透過民間機構這條管道的協調,畢竟沒有透過「機關對機關?」這條管道來得直接、
有效、快速,因為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處理涉及公權力,所以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歐盟等
,為了保障他們企業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都會透過協商要求中國大陸加強保護。我國是
中國大陸第7大貿易夥伴,第5大投資國,為了保障企業與人民的權益,政府有必要透過協
商,跟中國大陸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及協調處理機制,共同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
取締提供非法下載音樂或電影的網站、共同防止搶別人的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來註冊
的行為,以及加強取締不是台灣生產的水果卻標示台灣水果等,使我們的人民及企業,在
中國大陸得到更好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結語
第5次江陳會將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是政府的目
標,經濟部積極進行各項準備工作,期望能達成國人的期望,以期建立兩岸智慧財產權合
作及保護機制。
表1:台灣人民赴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數統計
年度 專利(件) 商標(件)
94 20,599 9,406
95 22,496 5,773
96 22,833 9,914
97 22,469 9,020
98 21,113 10,676
合計 109,510 34,113
資料來源: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表2:中國大陸人民來台申請專利、商標案件數統計
年度 專利(件) 商標(件)
94 195 561
95 292 595
96 358 957
97 566 957
98 694 1,186
總計 2,105 4,256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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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相關問答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olicy/2010/policy_10_076.htm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發布日期:2010/06/22
1.什麼是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A:就是保障國人智慧財產權的協議
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歐盟等,為了保障他們企業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都會透過協商要
求中國大陸加強保護。所以,本協議就是參考這些國家的作法,透過與中國大陸洽簽協議
的方式,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但本協議將更為具體,並建立兩岸溝通平台
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
問題,並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2.為什麼要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A:
(1)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遠超過大陸人民在我國的申請案件(見相關統
計)
(2)解決國人於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透過民間團體,以個案協處的方式,不夠直接、快速、有效
(4)國人期望政府與中國大陸協商解決兩岸智慧財產權問題
I.陸委會於民國98年底所作的民意調查顯示,有高達73.3%民眾,贊成第5次「江陳會談」
商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II.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7年委託全國工業總會辦理「台灣廠商在大陸智財權保護問題」之
調查,(結果見相關統計)
3.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有什麼好處?
A:保障研發成果
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好處,舉例而言,國人於民國99年1月1日在國內申請專利,又於同年12
月31日,以相同的發明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兩岸簽署協議相互承認優先權後,其在中國
大陸關於是否有先前技術存在而不准專利的判斷時間點,就可以用民國99年1月1日,而不
是同年12月31日,這樣權利人就不會因為兩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
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以確實保障國人的研發成果。
4.如何解決我國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在中國大陸被搶先申請註冊與仿冒的問題?
A: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有效解決搶註問題
中國大陸為全球最大華人市場,相同的歷史、文化和語言的淵源,使我國的著名商標或著
名產地名稱在中國大陸常被搶先申請註冊與仿冒,例如「永和豆漿」、「捷安特」、「慈
濟(醫院)」、「阿里山茶」、「池上米」等。未來兩岸簽署協議後,雙方將建立主管部門
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處理機制,協助權利人解決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被搶註與仿
冒的問題。
5.要怎麼解決我國流行歌曲、電視節目及電影等影音文創產業在中國大陸被盜版與經由網
路非法下載的情形?
A: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改善盜版與經由網路非法下載的情形
我國流行歌曲、電視節目及電影等影音文創產業在中國大陸常遇到被盜版與經由網路被非
法下載的情形,例如周杰倫、蔡依林、楊丞琳、S.H.E、五月天等著名歌手的歌曲;「康
熙來了」、「就想賴著你」等電視節目,以及「艋舺」電影等,除常被非法複製外,也常
經由網路被非法下載。未來兩岸簽署協議後,經由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
處理機制,將可改善盜版與經由網路非法下載的問題。
6.兩岸簽署本協議後,在台灣取得的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等,可不可以不用申請註冊
或登記,就能自動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
A:還是要到中國大陸申請註冊或登記
因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就算兩岸簽署協議,要在中國大陸取得專利、商標或植物
品種權的保護,還是要依照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登記,才能取得保護。所以
兩岸簽署本協議後,在台灣取得的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等,並無法自動在中國大陸受
到保護。同樣地,中國大陸人民要在台灣取得保護,也要依照台灣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註冊
或登記。
7.政府如何協助農民解決充斥於中國大陸的「山寨」台灣水果問題?
A:透過協商,請中國大陸加強取締
兩岸洽簽協議後,透過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處理機制,要求中國大陸加強取
締「山寨」台灣水果,就可以確保台灣水果出口到中國大陸的市場,並保障農民應有的經
濟利益。要特別提醒的是,為保障正宗的台灣水果,儘早向中國大陸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
集體商標,才是最具體有效的做法。
8.我們的農業技術很發達,兩岸簽署本協議後,例如芭樂、鳳梨等,是否可以到中國大陸
申請植物品種權,以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流?
A:植物品種權有保障,技術不外流
中國大陸和我國一樣,新的植物品種要得到保護,必須申請登記,而且必須是政府公告的
植物種類,才可以申請登記,獲得保護。可是,兩岸公告可以申請登記的植物種類差異很
大,我國主力的農作物,例如芒果、番石榴、鳳梨、印度棗等,在中國大陸目前都還無法
申請登記,將來政府將透過協商,積極爭取中國大陸擴大可以申請登記的植物種類,使我
國主力的農作物都可以到中國大陸申請植物品種權的登記,就可以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
流,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
9.兩岸簽署協議後,雙方建立的溝通平台,將如何運作?
A:建立4個工作組:「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
兩岸簽署協議後,雙方將建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
,我方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擔任「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工作組的業務聯絡窗
口,分別與中國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對
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擔任「品種權」工作組的業務聯絡窗口,與中國大陸的農業部和
國家林業局對口。透過上述業務聯絡窗口建立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溝通平台,可以
更直接、有效及快速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對兩岸的智慧財產權將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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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內文
這是下一次江陳會要談的
大家可以先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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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掐倒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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