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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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策]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審議中,總說明)
時間Mon May 3 15:46:18 2010
這個月,我想大家真的就偶爾花點力氣去研究
如何設計出「以勞工為主體 (勞工導向) 的經濟促進政策」
既然是以「產業創新條例」作為討論思考的例子
以下就找了正在審議中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來給大家參考
雖然不必要逐步地真的顧到一個法條所需的各章節條目,
不過至少了解一下原條文照顧到哪些角度、用何種手法,
以免在自己發想設計制度時掛一漏萬。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http://moeaidb.gov.tw/external/ctlr?lang=1&...&f=Law&t=f&id=3817
(著色的是條文 未著色、縮排的是說明)
(這個法案還滿長的,為了方便板友在閱讀後作即時的思考
把全文按長度分開張貼(以免讀太多 越讀越悶),以下是一至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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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適用產業範圍。
二、面臨新興工業國家之崛起,政府應塑造良好之產業發展環境;同時,
為協助產業持續創新,實行差異化策略,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爰制定本條例。
三、產業創新為本條例之重點主軸,由於各產業發展界線日趨模糊,
為因應經濟發展,跨農業、工業或服務業等領域之整合發展,
日漸成為潮流,爰於第二項明定產業之範圍,至各行業跨業整合後,
亦屬產業範圍之一。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
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基本方針
第四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
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
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一、臺灣過去以工業或製造業為主之產業發展重心,應隨知識經濟時代之
來臨而配合調整。而如醫療服務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服務業或其他產業,
均亟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視其產業發展課題,
共同協助該等產業之發展。
二、為確立各產業之發展政策及方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
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施政之依據。
訂定時,得邀集產業、學術、研究機構等各界,並視需要參考直轄市、
縣(市)政府意見,以匯集各界意見及凝聚產業發展共識。
該等政策及方向,應視產業環境之變化,定期予以檢討,
並向各界加以宣導說明。
三、另由於部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所管產業多著重管理面向,
較欠缺協助產業發展思維,爰於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負責推動主管產業之發展。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得會商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
一、產業發展課題,不僅是中央各部會之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可積極主動規劃地方產業發展之策略,並得會商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訂定,以利與中央之產業政策接軌。
二、另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
政策方向,爰於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獎勵或補助之方式,
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推動產業發展。
第六條 產業受國際經貿情勢或其他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以協助產業恢復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安定。
一、為因應國內產業受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以致企業運作出現短期性或
暫時性之營運困難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
支援措施,以促使產業早日恢復生機,維持社會安定。
二、所定重大環境變遷之型態,例如對外簽訂國際貿易協定、國際金融風暴等
情事。
第三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第七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七、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八、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產業創新之活動,除企業本身之研發人才投入外,透過企業間或
企業與學術單位間之相互合作等活動之進行,亦可創造加速之效果。
為協助產業加速創新,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補助
或輔導方式,推動創新活動。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產業技術輔導,不限於單純之技術,產銷合作、
產業標準訂定、經營管理等技術,亦均包括在內。
三、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
第八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捐助設立或補助之創新或研究
發展機構,其接受政府委託執行有關創新及研究發展或產業輔導計畫者,應配合提
供相關技術輔導。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捐助設立或補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較民間機構擁有較多資源,故該等機構執行政府之相關創新及研究發展或
產業輔導計畫者,應更積極運用其研究發展成果或服務能量,
協助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擴散,俾利加速整體產業技術升級。
第四章 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
第九條 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蒐集
及管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資訊,並建立資訊服務系統。
一、知識經濟時代,利用過去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再加值,
將能更加速創新之速度。
二、過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編列有研究經費,惟部分機關未能將該等
成果加以整合運用,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主動蒐集創新或
研究發展成果資訊,建立交流平台並加以運用、擴散,
使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成本得以降低。
三、另因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項,如未能善加保護,
勢必嚴重打擊創新之動力,故資訊服務系統之有效管理,亦應予注意。
第十條 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評價服務基準。
二、建立評價資料庫。
三、培訓評價人員。
四、建立評價示範案例。
五、辦理評價推廣應用活動。
第三十五號與三十七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發布後,企業對於如何可靠衡量
無形資產之價值,需求日殷,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無形
資產評價相關業務,包括訂定服務基準、培訓人員等,以共同提升我國
評價無形資產之專業服務能量。
第十一條 為促進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
企業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一、創新研發之成果為企業之重要資產,企業宜於內部有效進行管理。
二、為促進企業充分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爰明定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包括企業之智慧財產營運策略、目標及有關智慧財產之取得、保護、維護
及運用等。
第十二條 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
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
一、企業之創新可藉由他人之創新成果再予加值,至如何讓智慧財產於
共通之平台上有效流通,則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產業創新之
重要課題。
二、現行科學技術基本法對於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已有所規範,
為強化智慧財產流通及運用之整合服務及其效率,爰明定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辦理智慧財產資訊之流通運用、組合加值及
行銷推廣等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從事國際推廣、提升國際形象活動及相關
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
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臺灣製造業目前多以代工為主,缺乏擁有國際性品牌之公司,而品牌為
無形資產成果之一環,對於提升產品附加價值甚為重要;而企業之品牌提升,
亦可連帶提升國家整體形象。為鼓勵企業發展品牌,爰於第一項明定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發展品牌之國際推廣及提升國際形象活動等事項,
得提供獎勵、補助或輔導。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補助或輔導辦法,
俾利適用。
第五章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章 名
第十四條 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得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
一、人才資源發展攸關產業發展及其長期競爭力,且涉及各部會之權責,
為利協調及資源整合,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得指定專責機構,
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俾利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二、協調整合事項,包括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研究人才發展策略、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及各機關之分工與資源分配等協調事宜。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各產業人才供需狀況進行瞭解及調查,
而中長期產業供需之狀況則或有推估之必要。透過界定產業人才之範圍,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方能就產業人才需求之狀況進行後
續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之研擬與訂定,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十五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民間機構
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定之。
一、按先進國家民間機構多訂有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作為企業招募人才時
之篩選標準,亦作為個人職能訓練之參考,有助於提升產業人才素質。
參酌各先進國家之作法,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
依產業發展需要,推動民間機構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供各界作為人才
延攬之參考。又考量產業類別眾多,且對各類型人才需求日趨多元,
產業人才基準之訂定應納入民間機構能量,以符合多元需求。
另由於訂定過程,需花費大量人力及經費,爰於第一項明定得由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民間機構訂定。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
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輔導,協助民間機構於推動發展其人才職能基準過程中,
取得所需專業知識等資源。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第十六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
業人才職能基準及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
前項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鑒於現階段國內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之運用並不普遍,
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職業訓練法,提供職業技能檢定,較偏向技能面;
另考試院考選部主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則為公務體系中技術職類,
或攸關公眾利益、民眾福祇及安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認定。
故為避免法令及作法產生扞格,爰於第一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
並得依其所訂之基準,核發能力鑑定證明。
二、為使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得與國際接軌,進而提升本國產業人才之
專業能力,達成本國發展產業之目標,第一項亦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亦應積極辦理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事宜。
三、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能力鑑定證明核發辦法,
俾利適用。
第十七條 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產業人
才培訓機構及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一、產業人才之培訓不應僅侷限於教育體系,目前先進國家為培訓產業人才,
多設有專業培訓機構,以更為貼近產業之需求。
二、為帶動國內人才培訓產業之發展,提升人才素質,爰明定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措施,鼓勵人才培訓機關或團體之發展,
及國際級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
第十八條 為增進國際視野及建立國際網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國內
產業專家參與國際組織會議、國際標準制定或國際交流活動。
鑒於參與各種國際組織會議、國際標準制定活動及國際交流活動,有助於擴大國內產業
專家之國際視野,並與國際網絡接軌,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相關之
補助或獎勵。
第六章 促進產業投資
第十九條 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二、各項重大投資計畫投資程序與相關優惠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三、重大投資計畫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企業投資事項包括企業之設立許可、水電、土地、環境影響評估、人力、
融資與租稅等相關事宜,涉及各部會權責,故應有單一部會針對投資案
進行相關事務之協調整合工作,以縮短重大投資案件之作業流程,並加速
重大投資計畫之推動,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上開投資事項協調事宜。
第二十條 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前項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
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因應國際經濟環境之競爭趨勢,應鼓勵企業運用全球資源,
進行全球布局,降低企業對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之風險,爰於第一項明定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但一定金額以下,得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一定金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現行對外投資之管理兼採事前核准及事後備查制,
若投資人每年結匯匯出逾一定金額者(目前規定為五千萬美元),
必須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定金額以下,
得選擇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訂定第一項。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一定金額、
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第二十二條 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招商,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
獎勵招商機制,對招商著有績效者,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獎勵額度、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促進投資或招商事項,往往須仰賴企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充分合作,方得以加速投資案之推動。
二、為營造優良投資環境,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參與招商,
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獎勵招商機制,鼓勵直轄市、
縣(市)政府積極招商。
三、第二項明定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第七章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第二十三條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
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企業面臨日益增加之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加以我國推行
節能減碳政策,對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影響甚鉅。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
爰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協助企業
符合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標準,提升利用能源、水及其他資源再生、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等技術能力,並鼓勵運用無毒害、少污染技術進行生產。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
第二十四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
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
前項綠色產品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審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關於機關優先採購綠色產品,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機關優先採購
環境保護產品辦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等已有相關規定。
二、本條所定之綠色產品範疇,較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為廣,
以促進生態效益及資源循環使用並進,建構不虞匱乏之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政府應健全能源、水及其他資源永續利用之發展環境,並鼓勵生產及
消費綠色產品,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
企業優先使用綠色產品,第二項並賦予百分之十價差之市場誘因,
以促進綠色產品之消費。
三、第三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綠色產品認定審核辦法,
俾利適用。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企業
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
其表現優異者,得予以表揚或獎勵。
企業社會責任為企業承諾持續遵守之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並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之生活品質。由於產業永續發展
必須兼顧經濟、社會與環境等三方面,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已為國際間
企業永續發展之重要指標,相關資訊之揭露,對企業及國家形象提升至為重要。
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輔導方式,促進企業主動揭露企業
對環境、社會及永續發展等相關資訊,其表現優異者,得予以表揚或獎勵,
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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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部份改天再貼)
給大家參考嘍~
特別貼到第七章,可以看到這個草案還把採用環保產品10%價差
和 輔導獎例企業公開製程
納入了產創條例
還有全球營運中心也是
雖然說是「創新」
不過大概當前台灣產業升級、轉型、跨足發展 的 利基要素都納進來了
這也沒有什麼不好啦,反正不寫在這部,也是要再修別的法
最後,如一開始所說的
大家可以先參考這七章 共25條 (尤其是後面幾條)的內容
開始設計以勞工為標的、主體 的經濟促進法規
要怎麼樣,才能讓這個產業裡的勞工有更多錢賺、
又不至於被企業賺走政府獎勵後,權益被法規忽略呢?
大家不妨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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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 ↘ 千山鳥絕,萬徑蹤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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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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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ˍ_ __ . oodh《殘江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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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 編輯: oodh 來自: 203.65.62.106 (05/03 16:01)
※ 編輯: oodh 來自: 203.65.62.106 (05/03 16:02)
題外話...
倒也不是要討拍拍
如果只是貼pdf檔連結,要下載、又長 看的人大概不多
但光是轉貼、排版、著色 這一半的草案說明 就花了我兩個半小時的時間
有時候也許大家會覺得板主對這個看板的使用者有太多的意見和期望
也許,可以說是,我多少希望自己花的時間有它的價值吧...
so 既然大家有得看,就多看幾眼、多想一下、分享你的創意吧 ^^
※ 編輯: oodh 來自: 203.65.62.106 (05/03 16:06)
推 LORDJACK:抱歉我認為原命題根本不可能 05/04 01:06
→ oodh:產業是由工作者組成的,領導者也是工作者 投資者則是有利於工 05/04 09:33
→ oodh:作者的可獎勵對象 從這個角度來看 命題和創產條例並不會有太 05/04 09:34
→ oodh:多不同 05/04 09:35
推 LORDJACK:很直觀的, 你何時看過勞團談公司前景 05/04 10:03
→ oodh:那是他們想的少啊 已經習慣被視為零合的議題並不代表就不會 05/04 10:06
→ oodh:有合作、藍海 的機會 兩岸會談不也是這樣嗎? 過去一直把 05/04 10:06
→ oodh:兩岸的經濟和外交視為競爭的零合關係,在觀念轉變後,花心思 05/04 10:07
→ oodh:一樣能設計出進展的方法 「以勞工為主體」並不是勞團的專利 05/04 10:07
→ oodh:當我們認為勞團只會抗爭時,反過來說,在乎經濟發展的人如果 05/04 10:08
→ oodh:把勞工權益視為「那是勞團的事」 其實不也和他們一樣嗎? 05/04 10:08
→ oodh:這樣也無怪乎社運人士會採取對抗、零合的角度看待經濟發展 05/04 10:09
→ oodh:在乎勞工權益的勞團 要證明自己的理念能在「讓勞工權益獲得保 05/04 10:11
→ oodh:障,而更有助於經濟發展(勞動力是經濟競爭力的一環 內需市場 05/04 10:11
→ oodh:也是經濟的一環)」 反過來支持經濟發展的人也一樣想試著證明 05/04 10:12
→ oodh:經濟發展可以不會像勞團宣稱的那樣必然演變成用納稅錢圖利財 05/04 10:13
→ oodh:團 而讓勞工被壓榨」 我覺得是殊途同歸的,只是要讓自己用 05/04 10:14
→ oodh:不習慣的角度去思考政策而已 05/04 10:14
推 LORDJACK:可是問題還是一樣多, 勞工沒有出資本, 所得的資訊又最少 05/04 15:26
→ LORDJACK:現在談的是產業創新又不是個人發明專利 05/04 15:27
→ LORDJACK:能評價勞工在組織內的某種創見的人, 也只有組織的決策者 05/04 15:28
→ LORDJACK:所以, 要鼓勵員工在每個位置上創新=鼓勵能正確評價員工的 05/04 15:29
→ LORDJACK:老闆. 05/04 15:29
→ LORDJACK:做到極限就是現制, 全員皆老闆, 全員都發股票底薪零 05/04 15:31
→ LORDJACK:你看有幾個勞工願意接受這樣的勞動條件 05/04 15:32
推 LORDJACK:換句話說好了, 設想一個方法, 能鼓勵你的大腿多運動, 這 05/04 15:50
→ LORDJACK:樣你整個人也會比較健康 05/04 15:51
推 LORDJACK:要能做到這樣, 最好的方法就是發給你的大腿一個腦 05/04 15:54
→ oodh:你可能設想太多了,就像管理人員一樣被視為創意工作者一樣 05/04 17:22
→ oodh:這個創意工作者的認定,可以沿用原本對產業的角度,也就是 05/04 17:22
→ oodh:創意產業的工作者 都算創意工作者,或 專案申請的產業工作者 05/04 17:23
→ oodh:這樣;所以不會一間公司中有人適用,有人不適用 因為有其他人 05/04 17:23
→ oodh:才能讓這些有創意的人 他們的創意 有更大的國際競爭力 05/04 17:23
→ oodh:只是在落實獎勵的流程、考量獎勵的內容時,以「工作者」為依 05/04 17:24
→ oodh:歸,設計上可以允許資本家和工作者一起得利;卻不會導致只有 05/04 17:25
→ oodh:「產業、公司法人、資本家」得到獎勵,而對勞工沒有幫助,甚 05/04 17:25
→ oodh:至企業往無人化發展 (無人+節稅+供應鍊分佈海外 對台灣何用?) 05/04 17:26
→ oodh:並沒有要「僅限勞工得利、排除資本家、管理者獲利」 05/04 17:27
→ oodh:更沒有要僅限RD、有創意提供的人受獎勵...這樣才能全面發展 05/04 17:27
→ sealoe:我覺得, 不用特地找啥雙贏, 只要政府嚴格執法就ok 05/04 17:51
→ sealoe:另外, 調高處罰, 不要企業違法加班"只"罰30k 05/04 17:52
推 ChallengerII:推嚴格執法+調高處罰 還要罰到讓企業會痛的才有用 05/04 19:44
推 LORDJACK:無人化也要成本, 並不是不用錢, 那筆錢還是會流到社會上 05/05 11:18
→ LORDJACK:一個資本家的收入, 都會變成C+I的形式, 兩樣最後都會花出 05/05 11:19
→ LORDJACK:去, 所以不用在意資本家買豪宅, 買豪宅等於有人賣豪宅 05/05 11:20
→ LORDJACK:這個社會進步的動力, 來自於新的需求, 何謂新的需求,最屌 05/05 11:20
→ LORDJACK:最炫的東西就是新的需求, 而這些需求最初都只有有錢人能 05/05 11:21
→ LORDJACK:負擔. 所以, 如何鼓勵電動車產業的發展= 如何創造出夠多 05/05 11:22
→ LORDJACK:能買電動車的資本家 05/05 11:22
→ LORDJACK:所以, 那個國家的創意發明最多 = 擁有最多資本家的美國 05/05 11:24
推 LORDJACK:勞工地位下降的原因, 是因為勞動產出的價值下降 05/05 11:27
→ LORDJACK:比如說你十年前一天生產十隻鞋, 你十年後還是一天生產 05/05 11:27
→ LORDJACK:十隻鞋, 你的產出不但沒增加, 你的消費反而有增加, 那你 05/05 11:28
→ LORDJACK:生活處境自然低下 05/05 11:28
→ oodh:無人化運作成本很低,郭台銘發言時就是以此作為鴻海未來價格 05/05 11:50
→ oodh:競爭力來源的 05/05 11:50
推 LORDJACK:成本會變成採購機具的費用啊, 不然工具機產業的產品要賣 05/05 12:16
→ LORDJACK:給誰 05/05 12:16
→ LORDJACK:這部分下降的成本, 一是變成售價, 嘉惠消費者, 二是變成 05/05 12:18
→ LORDJACK:股東的獲利, 股東再貢獻給情婦買奢侈品, 三是變成機械業 05/05 12:18
→ LORDJACK:的營收, 總結起來, 就是台灣要加快發展機械業 05/05 12:19
→ LORDJACK:或是加快發展情婦業 05/05 12:20
→ LORDJACK:不然哪來那麼多不用工作的情婦, 不就是失業人口轉的 05/05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