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標題Re: [問題] 看完消費券政策弊病的想澄清的問題..
時間Sat Nov 22 14:27:27 2008
我的看法是...
※ 引述《apollo99 (楊威利)》之銘言:
: ※ 引述《lighthearted (隨遇)》之銘言:
: : 看完..結果不懂了耶..
: : 1.開放攤販意味者攤販最後可以拿消費券去兌換現金?還是指攤販可以收,但攤販最後還
: : 是要到有商家登記的店家消費掉?
以目前公佈的規劃是 最後要到有商家登記的店家消費掉
: 要有營利事業登記証的商家才可以換現金...
: 攤販只能再把消費券再一次消費...
: 政府的目標是覺得這樣可以多消費一次...
: 促進經濟的流通...
a大可以看一下我上邊那篇「外一章」
店家是否用消費券向上游進貨 並不會有額外促進經濟的效果
店家多賣了一點貨 的確會多進貨
但在消費者第一次使用券時 就註定產生了
不論消費者給出去的是券還是現鈔,店家都會進行補貨
消費者會因為是券 不能存 而不得已消費掉
店家卻是一定要補貨、也不會多補
(除非他滿手都是券、毫無現金 又沒有登記證 不得已只好全花掉而多補 這機率太小)
ex 假設賣菜人沒有營利事業登記
他賣了五斤菜 收了 3600現金和 3600*4 的券 (一斤3600 好貴的菜)
一斤菜進價3000 所以他進五斤 花15000
因為他不能直接兌券 所以一定是花 3600*4的券 和600元現今向上游批貨
留下3000塊現金
消費券並不會讓他多進貨
除非他的生意全收到了消費券 他手上有 3600*5 的券
才會不得已 進六斤菜
但多進的那斤會留到之後賣 只要未來某天他收到了一斤菜 3600 的現金
這個額外消費效益就會被他挪過來抵消了...
: : 2.禁止買賣這個政策的用意在哪?是防止非商家之間的買賣嗎,那為什麼要防止?還是防
: : 止個人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商家不法收到之後可以輕易的洗消費券嗎?
: : (洗消費券指沒有實際的商業行為,卻拿去換錢)
是防止一般大眾直接換現金留著不花
發消費券是為了「刺激消費」
不是為了發點錢讓大家好過年
如果不花,原則上就沒有資格拿這些券
如果還記得的話,之前爆發過「國民旅遊卡」風波
國民旅遊卡 是政府要給公務員福利,卻又希望附帶條件
「要到外縣市 消費」
所以用"卡" 的設計,一定要到自己任職的外縣市刷才有效
本來是連帶刺激觀光的
結果變成 很多公務員直接拿到外縣市的3C賣場買電腦
甚至還有和銀樓串通好,像詐領健保那樣,刷了之後銀樓把錢退給他 收手續費
這樣的「變現」 就讓本來設計的目的失去了效果
人們賣了券、不花
那政府幹嘛還舉債發呢? 又不是嫌大家戶頭存款率不足...
: 因為消費券的目的是要鼓勵消費...
: 如果可以兌換現金...
: 那就直接發現金就好了...
: 幹嘛還要花一堆成本去印消費券...
: 光印製的成本就兩億耶...
: 還沒計算發放跟回收的人事成本...
: : 3.消費券的政策用意在於增加額外消費,而不是在幫人民省錢,這樣說對嗎?
對
現在發消費券
和
新政府剛上任前後引起爭議的「退稅抗通膨」說是不同的
-- 現在要都通縮了...
抗通膨時 怕物價齊漲 人民錢不夠,才有人建議發錢
不管發了錢你花不花,讓大家口袋穩一點;
現在不花 之後小孩上學再花 (當時還在學期末)
但是現在發消費券,不是要大家口袋穩一點
而是要市場上流動的錢多一點;讓交易額大一點
這樣很多企業才不用減肥裁員
: 目的是這樣沒錯...
: 不過會因為消費券額外增加的消費...
: 我覺得還是有限啦...
: 大部分的人只是把本來該用現金支付的消費改用消費券支付...
: 我不認為一個人半年的花費會不到3600元...
: : 4.捐給公益社福團體的消費券,其花用比較不會是額外的消費?
其實問題應該是在
公益團體 拿到消費券捐款 進行的二次使用 算不算再度刺激經濟
以及,
如果算的話 那買券方 拿到消費券 進行的二次使用是否也能算
首先我們看捐券的人 再看賣券的人
他沒有用這張券消費,他捐掉了 他也沒有消費,他賣掉了
再看公益團體 再看買券的人
他多了一張券,他無法直接兌現 一定得花 如果不是商家(而是一般轉手套利的黃牛)
他也一樣得花
最後公益團體花了,如果這樣算刺激經濟 那買券的人花了自然也算
: 一定不會是額外的消費...
: 因為景氣不好.捐款減少...
: 很多社福團體都維持的很辛苦...
: 捐款頂多是讓這些社福團體喘口氣而已...
: 更別說有慈濟這一個超級吸金機了...
: 我想大部分的消費券還是會捐到這邊吧
不論是喘口氣 還是 犒賞自己 都算是額外消費啦
就是多了一筆本來沒有的錢,這筆錢又不能存 只好花了
問題只是 因為他們不是第一持券者
他們的消費沒有問題,問題是 第一持券者可以在不消費的情況下轉移券子的話
如果第一持券者可以據稱「這張券 刺激消費的份 讓二次使用的人代行」的話
那買賣也應該可以
也就是說,這麼理解的話 能捐 就應該能賣
可是能賣 有可能直接賣到營利事業登記的店家,就沒消費了
而政府又沒有能力去查核買券的人 是有消費,還是直接兌現了
所以直接就「禁買賣」
C大提及 因為公益團體一定會消費 而買券方不一定
其實公益團體也能變現啊,只是我們信賴他們、相信他們缺錢用不會存
這樣的推論、這樣對買券方的有罪推定 並沒有法理根據
C大也說,公益團體可以從財務資料上查核他們確實花掉
但是買券方要查核他是花了 還是兌現了 太困難(這也是為什麼要禁)
但,查核困難 並不是買券方的錯 不能作為禁制人民行為的依據
就像沒買手機的,不能因為公務、司法 要連絡他不方便 就乾脆限制他住居
這樣是不公平的
公益團體的消費要視為 該券 有被落實(應屬於第一持券人的)刺激(額外)消費 與否
我沒有意見
只是 如果要像總統所說這樣,將之視為有刺激消費
那限制買賣就變得很不合法理了
其實馬總統不是沒察覺到這點,
他說:「我把券子捐出去,另外還會再拿自己的錢額外刺激消費」(實際用字忘了)
也就是說
他有意識到 捐出去可能會有沒消費的問題,所以他宣稱自己會再拿3600來消費
-- 那為什麼不拿這張券消費,拿自己的3600捐 不就一了百了嗎?
因為他想幫富人持券解套、也覺得富人用不著不如濟貧
但這種「不如濟貧」的觀念反而 吹皺了一池春水
: : 5.消費券用在實體產品上才有帶動效果嗎?用在虛擬商品上有無後續的實質效益?
有,整個經濟體的交易額有變大就有
不一定要是生產出來的實物,服務也可以
所以 看國片也可以 3600 可以看十四部以上..
: 只要有實際的消費就會有效果...
: 不過政府要的效果是可以增加GDP...
: 所以才會只准許有營業登記証的商家可以換成現金...
: : 謝謝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9.201
推 show282:上游不一定會收,一個攤販給他3600,十幾個就快50000了 11/22 22:51
推 show282:在更上遊的話,收的數目越多,他的帳目必須越詳細 11/22 22:53
→ show282:對於這些長期沒有實際報稅的大盤商來說,交出帳本更要命 11/22 22:55
→ show282:當然這點可能是政府希望的結果... 11/22 22:56
→ show282:所以下場就是攤商得自己去換現金或花掉 11/22 23:02
→ supa64:我不知道台灣的攤販幾時跟日本1樣了.............(默 11/22 23:31
推 Eventis:聯絡不便這件事其實是被聯絡人自己要承擔的風險. 11/23 08:05
→ Eventis:看那非對話的意思通知採送達制就知道了. 11/23 08:05
→ Eventis:另外有一個非常重大的區別,一般財團法人其支出是有限制的. 11/23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