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studio (好好加油)
看板Policy
標題Re: 何以要讓熊貓來台?
時間Sun Mar 30 03:41:30 2008
: PS:國際上要送保育類動物需要通報國際保育組織WSPA,還要簽訂什麼的合約
: 假若是國內就不用....
就我所知是不用。
國際社會對於有生存危機,且有貿易可能的動植物,訂有一套國際公約,
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貿易公約」,因簽署地在華盛頓,
我們一般都稱為「華盛頓公約」,
但圈內人多半直接稱其英文縮寫「CITES」。
華盛頓公約已有中譯本,在google上鍵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貿易公約」,
即可在國內中央部會網頁中發現該公約中文版的PDF檔。
根據CITES,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若有貿易可能
(不會有貿易風險的,不會列入CITES管制範圍)的動植物,
依其瀕臨絕種程度分為三級,管制程度自然也有所不同。
大貓熊自然屬於CITES I(第一級管制)類。
喔,CITES各級管制物種的劃分,仰賴CITES的附錄。
因此CITES有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
相關附錄可在國貿局
(這是我國動植物CITES文件輸出文件管理單位之一)的網頁上可以找到,
網址是
http://0rz.tw/f13Po。
各位可在附件的excel檔中,動物表中找到附錄一中有大貓熊。
因此大貓熊的貿易/國際運輸規範須依CITES I規範,
取得國與國的輸出入文件。
即我方需提出國家輸出證明,輸入國亦需提出國家輸入證明,
來確保CITES I物種受國家力直接介入保護。
因此大貓熊來台這件事,最終會扯到兩岸官方文件認定的事情上。
中國官方的說法自然本案屬國內運送,因為國內運送不需要提出國與國文件,
自然就能避免掉CITES的問題。
當然這件事可大也可小,
因為實際上兩岸貿易上經常要出示CITES輸出/入許可
(就我所知,有些中草藥就是如此),
過去的作法就是雙方都在文件上塗掉國名,
雙方人員你方便我方便就是。
基本上我的看法跟essi的看法相似,就是反對大貓熊前來台灣。
不為什麼,因為大貓熊來台,對台灣社會的生命教育提昇有限,
對動物園來說,總是會造成資源相斥的問題。
很實在說,國人與其在意大貓熊,不如多關心台灣黑熊。
大貓熊數量固然眾說紛紜,但破千,甚至破兩千是沒問題的,
但台灣黑熊數量呢?一般認為不可能超過500。
換言之,台灣黑熊的處境比大貓熊要危險的多了。
大貓熊的繁殖研究已經非常成功了,
但台灣黑熊的繁殖,到現在很多都還是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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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uopohung:謝謝 03/30 03:49
推 Waitingchen:這篇可以借轉Ecophilia嗎?謝~ 03/30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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