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的公共事務上,政策規範不一定等於實際成效
值得注意的是,當實際成效和政策方向脫勾,往往並不等於「應該再嚴一點」
在社會經濟學裡有名的議題 大麻、搖頭丸 類的低成癮性藥物是否該被管制
其實在方向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是採管制的角度
但社會經濟學家的研究發現,設定刑責、列為非法 並不能有效減少毒品流竄
-- 讓需求端取得越不易,只會讓毒品越貴、越有利可圖
本來應該因為價量關係而買不起毒品的人,不一定真的就買不起
而是會使用較低價的「入門款」(不純的、摻多種藥物的)
最後一步步走向海洛英的懷抱
法律是定了「完全不準 吃、販 毒」沒錯,但現實不是如此
這是不是意味著,應該更嚴一點呢?
不少歐洲國家後來都接受開放大麻,在標準檢驗下,確保不摻加其他藥物後
合法地販售 (據說單純抽大麻不會成癮)
在各種政策、法律裡,幾乎都一定存在著「規定是這樣,但有些人不守規矩」的情況
卻未必就是修法往更嚴方向的好理由
就業政策也一樣,如果一直執著於「可是公司老闆都要求加班不給加班費」
那就是把 現實成效 當成 政策標線
覺得,要讓效果更好,就是要讓標線更極端
因為覺得現在的員工實在有夠可憐,就認為應該把工作契約訂得更死
就像是 老師規定要考80分 結果學生只考了65分
就覺得應該改規定要考85分、差一分打一下
這樣只會事與願違而已
政策制訂時 希望現實達成的成效 未必就是標線修正的方向
政策規範只是工具,不代表一定要規定得很理想化
討論政策的時候一定要把這兩者分清楚
不然 希望降低犯罪率 就很容易往犯罪者皆死刑 的方向走去
(現在規定xx罪七年 還是有人犯,所以應該訂二十年、訂死刑……)
刑責訂得重,不見得就少點人犯罪
就像稅率訂得高,不見得就收得多
討厭有錢人逃稅是一回事、討厭老闆不給加班費是一回事
但這不代表 要對他們更嚴厲
在「要有錢人掏錢出來繳稅、要老闆多發一點薪水」的方向上
和其他政策一樣,也許規範彈性化 會降低管理監督難度,會有更高的成效
現在抓不到逃稅、抓不到無薪加班、抓不到違法抽菸
並不一定是抓的人不夠努力、也不是法不夠嚴
菸害防治法訂這麼嚴,開出的多半是勸導單、不是罰單
社會文化默許違法抽菸,就像默許老闆不給加班費一樣
那是不是我們還要訂更嚴一點?
還是我們應該抓更嚴一點、抓抽菸抓到民怨四起、抓加班抓到老闆遷廠呢?
彈性就業的法制化,不單是政府許可了部份工時,同時也是「政府要規範部份工時」
與其讓就業環境出現這麼多「違法又沒人抓」的情形
應該把它納入規範,讓老闆
「只要付出一點點成本,就能從違法"把part time 當全職"、變成合法彈性勞僱」
另一方面,政府不再有那麼多違法又被社會默許的個案要管
政府、社會、老闆、員工 要反抗非法勞僱的難度也就會跟著降低
這樣反而提升了更多勞僱契約的安全性
要這樣想,首先就是不能把「有很多老闆不付加班費」
當成「現在規定的不夠嚴」
目標和手法是不一致的
菸害防治法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法律有時候會被賦與調整社會風氣的角色,這時候
的確法律規範要比社會現實「更理想一點」去引導
但 和現在的抽菸需求、社會接受度 和 現在的加班需求、社會接受度 相比
現在的菸防、勞動法規的差距都不只是「理想一點」而已
更嚴格,就像讓很難考70分以上的小孩「考不到90 差一分打五下」
只是讓標準形同虛設、讓管理無力化 最後小孩在挫折和憤恨下變壞而已
彈性化、多元化規範反而能更有效管理吧...
BTW 要討論就討論,不要用會讓人情緒激昂的措詞 s大和 h大 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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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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