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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覆是北歐觀念劇場管理人Belle委託我轉過來的。 ※ 引述《lighthearted (隨遇)》之銘言: : : 五、取消三等親內照顧限制:我們反對居家式照顧服務僅能由三等親以外人員提供,若由 : : 三等親內家屬照顧,儘管其擁有保母證照,家長也無法獲得 : : 補助。此舉不僅不符合社會需求也有失公平。 : 反過來看,沒有保母證照的家長,少拿一筆錢,會不會反而為了錢, : 大家都去考保母證照?但或許保母證照沒這麼好考,那表示有保母專業的人可以獲得政府 : 的薪資像是小孩的照顧費,不會養小孩的人反而沒有,反而是反需求的,或者說都是對保 : 母自身有利而已。 首先,因為保母費用很貴(目前在台北市,日托一個小孩平均需要15,000至18,000,還 不含奶粉、尿布等費用),因此,養育一個小孩對家長來說,負擔很大。如果父母找的是 管理系統內的保母,則每個月保母費用至少可以減少三千元,這對雙薪家庭,是不無小 補。 再來,透過補助,降低家長去找沒有受訓過、沒有執照的保母。之前都有許多新聞報導 ,關於保母虐兒或意外等等,發生事情都還已後悔莫及。 接著,「保母制度」以及「兒照法」的設計,其中的用意之一,也在讓因育兒費過高而 對生小孩有顧忌的家庭能多一份支持,願意生小孩(提高國家生育率,台灣目前仍是全 世界最低的)。 因為少子女化的關係,許多保母(包括幼稚園、托兒所等)也都快帶不到小孩了,應該 不會向你所想的那樣,大家都去考保母證照。原則上,會去考的,許多本來就是保母。 至於保母方面,如果父母願意因補助而找有執照的保母,那更好!因為那會驅使更多保 母去受訓、考照,以便讓自己可以納入政府的管理系統,增加自己帶小孩的機會(否則 現在少子女化的關係,蠻多保母沒有小孩可帶),對保母也是好的。 另外,需要強調是「管理」的面向。透過「管理系統」,定期追蹤了解管理系統內的保 母情況,這樣也可以防止悲劇發生。有時候,事情也可能不是保母的錯,不過一發生, 社會很容易責怪保母。若一直都有管理,隨時追蹤,那麼,對父母、對保母,都多一份 保障。 因此,這些制度的設計,考慮的是家長及其就業、也透過政府管理,讓保母可以讓家長 放心,保母自己也能多些工作機會。 「若要符合公平的話,應是越不利的越給予補助吧。如果是要談平等,那為何只有保母 有這樣的薪資,一般家長應該也要有。」 至於弱勢家庭,本來就有較高的補助。至於補助,看似補助保母,實際上是讓一般家庭 減輕三千元的保母費用。例如,假設台北市一個小孩日托的保母費是15,000,父母若是找 管理系統裡的保母,就只要自付12,000,另外3000元,則由政府付給保母。因此,補助 真正受益的是家長。不知道,你是否看懂這中間的邏輯? : 若要符合公平的話,應是越不利的越給予補助吧。如果是要談平等,那為何只有保母有這 : 樣的薪資,一般家長應該也要有。 : : 六、取消混齡教保限制:我們相信取消2歲到未滿3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教保 : : 的限制,不僅合乎教育理論,也能保障幼兒受教權益,更能符合 : : 家長托育的真正需求。 : 我個人倒是很怕照顧不過來的情況,其他年齡幼兒特別是比較大的,會不會輕舉妄動呢? : 還是說保母會管好,把大家劃好界線,如果真如此,照顧感覺是很疏遠、分心的。 : 教育理論我就不太懂了,我比較在意實際應用,也希望有知道的人補充。 : 至於家長的托育需求,可能是指同一家的小孩,因為年齡限制要分開給不同的保母帶, : 如果家長是給居家式保母帶,那可能要跑好幾個地方, : 想想的確有點麻煩,此一訴求保留,或者選擇性的條款此規定只用在機構式的, : 至於居家式保母,用帶小孩的數量來避免照顧心力不足和安全性的問題。 : 看了一下法條,我的意見是居家式不混齡,聯合招收可混齡。 因為他們是專業人員,所以,不太會有你所擔心照顧不來的問題。 至於混齡的優點,不知道你自己是否有兄弟姊妹?如果有,可以回想一下自己成長的情 況。小孩不只需要跟同年齡的小孩一起學習,因為這時候的小孩模仿力很強,要讓小孩 長大(而不是一直停留在某種狀態),混齡的情境會有幫助。 只有在混齡的情形,小孩才可能學習「兄友弟恭」的倫常關係(上學後不會過於自我, 難以與同學相處),也藉機讓他們可以相互模仿與培養他們練習承擔照顧幼小的責任感。 這些訴求都是從小孩的身心發展出發,也是對他們最好的(關於這點,你也可以向幼保 人員求證)。 另外,也提供給你,今天一位網友給我的回應: 「May於2009/05/19 08:50 回應 我是不懂教育,不過禁止混齡好像很奇怪,跟不同年齡小孩互動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成 長啊!」 還有,在一德國所做的研究紀錄片(關於少子女化與幼托政策之間的關係)中,家長發 現,小孩上混齡托兒所 [歐洲國家的托兒所大都是混齡收托] 比在家自己照顧,長得還 要快[包括心智與學習]!) 「至於家長的托育需求,可能是指同一家的小孩,因為年齡限制要分開給不同的保母帶 ,如果家長是給居家式保母帶,那可能要跑好幾個地方,想想的確有點麻煩,此一訴求 保留,或者選擇性的條款此規定只用在機構式的」 這的確是考慮到有2個小孩以上的家長。 此一訴求,不宜保留,最主要的理由是小孩身心發展。 「至於居家式保母,用帶小孩的數量來避免照顧心力不足和安全性的問題。 看了一下法條,我的意見是居家式不混齡,聯合招收可混齡。」 謝謝你提供自己的看法,不過,基於上面的解說(照顧心力不足?在專業,沒有這樣的 問題)以及對小孩身心成長的需要(即我個人提供上面的解說)、對家長,不管居家式 或機構式,都應該混齡。 感謝你提供的看法! 轉載自北歐觀念劇場http://theater-of-nordic-ideas.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54.8
lighthearted:我有進一步的回應了,有興趣的人可以連過去看 05/21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