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versky0 (oversky0)》之銘言:
: ※ 引述《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之銘言:
: : 工會能幹啥?
: : 工會只能搞罷工
: : 你想搞罷工很好 資本家可以用2萬2雇用其他人來取代你
: 國外罷工可不只是不工作,還會圍堵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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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人及原料進不去,產品出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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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勞動基本權中的爭議權,
也就是必須保障勞方有確實給與資方壓力的權利.
可以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
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當然一來勞動三法修正尚未完成,
且也不代表勞動三法修正就無不可批評處.
但是舉個例子,至少工會法26條第3項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這種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在勞動三法上路後,有發動罷工的機會了.
: 這樣找其他人來也沒用。
: 老闆一秒幾十萬上下,加上來不及出貨的違約金,
: 就算要遷廠,設備也不見得搬得走。
: 結果如何,就看工會有多強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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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勞動基本權中的團結權,
上面可以注意到,這樣大規模的動作,勞工一個兩個或幾個人是辦不到的,
所以爭議權背後的大前提就是團結權,
也就是保障勞工團結起來發動集體行為與集體抗爭,
這種保障也要包括保障勞工不因為單純的團結行為
而被雇主不利益對待的制度性保障.
而團結權收獲的果實就是勞動基本權中的協商權,
這個權利其實是要將勞資關係回歸其私權爭議的本質,
爭議權是異常狀態下的最後手段,協商權才進入異常狀態中的正常發展.
透過協商,重新制定勞動條件,利用團體協約,
改善勞工與雇主間不平等的締約地位.
當然現實面是工會與工會的發展近年越來越式微.
產業工會組織率86年還有23%,
到了98年只剩下15.7%
產業工會從工會數至人數從91年以後大約又降低了10%
(快跌破50萬)
而實際上有效團體協約簽定的數量,
自94年到95年因為把失效的協約剔除的銳減外,只有不到80(全國)
這個數自在96年後繼續下降,到97年的統計是60,
然後近年來引以為傲的科學園區數量是...........0........
這件事情對比"勞資會議"召開數量,
這個數字從78年到89年從835到1943大約呈現緩慢增加趨勢
自從2000年將"召開勞資會議"列為上市上櫃審查準則事項以後,
就爆炸性地成長到22115.....
也因此也有在工會以外,以勞資會議作為另一種勞資協商管道的作法
(ref.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但這種會議欠缺壓迫的手段,是不是能達成有效的協商則不無疑問.
權利是因戰鬥而取得,天賦人權只是一種陳義過高的理想.
特別在民主社會中面臨各方利益對有限社會資源的角力競食,
每個人都應該要有為捍衛自己權利戰鬥的覺悟,
否則,無異於仰賴敵人的施捨,一如飲鴆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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