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c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oversky0 (oversky0)》之銘言: : ※ 引述《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之銘言: : : 工會能幹啥? : : 工會只能搞罷工 : : 你想搞罷工很好 資本家可以用2萬2雇用其他人來取代你 : 國外罷工可不只是不工作,還會圍堵廠房, ^^^^^^^^^^^^^^^^^^^^^^^^^^ : 讓人及原料進不去,產品出不來。 ^^^^^^^^^^^^^^^^^^^^^^^^^^^^ 這就是勞動基本權中的爭議權, 也就是必須保障勞方有確實給與資方壓力的權利. 可以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4款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 所為之罷工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與之對抗之行為。 當然一來勞動三法修正尚未完成, 且也不代表勞動三法修正就無不可批評處. 但是舉個例子,至少工會法26條第3項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這種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在勞動三法上路後,有發動罷工的機會了. : 這樣找其他人來也沒用。 : 老闆一秒幾十萬上下,加上來不及出貨的違約金, : 就算要遷廠,設備也不見得搬得走。 : 結果如何,就看工會有多強硬。 ^^^^ 這是勞動基本權中的團結權, 上面可以注意到,這樣大規模的動作,勞工一個兩個或幾個人是辦不到的, 所以爭議權背後的大前提就是團結權, 也就是保障勞工團結起來發動集體行為與集體抗爭, 這種保障也要包括保障勞工不因為單純的團結行為 而被雇主不利益對待的制度性保障. 而團結權收獲的果實就是勞動基本權中的協商權, 這個權利其實是要將勞資關係回歸其私權爭議的本質, 爭議權是異常狀態下的最後手段,協商權才進入異常狀態中的正常發展. 透過協商,重新制定勞動條件,利用團體協約, 改善勞工與雇主間不平等的締約地位. 當然現實面是工會與工會的發展近年越來越式微. 產業工會組織率86年還有23%, 到了98年只剩下15.7% 產業工會從工會數至人數從91年以後大約又降低了10% (快跌破50萬) 而實際上有效團體協約簽定的數量, 自94年到95年因為把失效的協約剔除的銳減外,只有不到80(全國) 這個數自在96年後繼續下降,到97年的統計是60, 然後近年來引以為傲的科學園區數量是...........0........ 這件事情對比"勞資會議"召開數量, 這個數字從78年到89年從835到1943大約呈現緩慢增加趨勢 自從2000年將"召開勞資會議"列為上市上櫃審查準則事項以後, 就爆炸性地成長到22115..... 也因此也有在工會以外,以勞資會議作為另一種勞資協商管道的作法 (ref.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但這種會議欠缺壓迫的手段,是不是能達成有效的協商則不無疑問. 權利是因戰鬥而取得,天賦人權只是一種陳義過高的理想. 特別在民主社會中面臨各方利益對有限社會資源的角力競食, 每個人都應該要有為捍衛自己權利戰鬥的覺悟, 否則,無異於仰賴敵人的施捨,一如飲鴆止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