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在許多的公共事務上,政策規範不一定等於實際成效
: 討論政策的時候一定要把這兩者分清楚
: 不然 希望降低犯罪率 就很容易往犯罪者皆死刑 的方向走去
: 現在的菸防、勞動法規的差距都不只是「理想一點」而已
: 更嚴格,就像讓很難考70分以上的小孩「考不到90 差一分打五下」
: 只是讓標準形同虛設、讓管理無力化 最後小孩在挫折和憤恨下變壞而已
: 彈性化、多元化規範反而能更有效管理吧...
: BTW 要討論就討論,不要用會讓人情緒激昂的措詞 s大和 h大 都一樣....
這些論述都適合理的。
但卻是各說各話的論述:
台灣科技業的加班,是舉世聞名的。
工時在十小時以上的公司,基本上比比皆是,相對的,付加班費的
其實不多,法律上這些公司都以『責任制』而行之。
責任制是啥呢?
如果所謂彈性上班,也就是『約定酬勞』『按件計酬』,這種
彈性上班對勞工和社會是有益的。
但如果在『酬勞或勞務無界定』的狀況下,這時薪水是死的,勞務呢?
老闆今天說,要組裝100台電腦,明天說200台,後天說1000台,
最後就是一種變形的剝削。因為勞動者薪資與勞務之間的關係
沒有保障。
彈性工資,或者其他名詞,要怎麼面對這樣的副作用呢?院聞其詳。
好,現在台灣社會勞工缺乏保障是個事實,那麼,接下來要誰給貓掛鈴鐺呢?
o大主張是『勞工本身』, S/h 大主張政府規範。
歐美而言,的確員工,工會勢力龐大,要告公司絕對不怕沒資源。
但在台灣,有幾個員工有錢請律師?就算是行政申訴,那更慘。
先協調,再等一堆程序跑個一兩年,除非是離職資淺,否則這種
事情會發生嗎?
那麼在制度設計上,應該是政府來解決『勞務薪資缺乏保障』的問題,
還是『個人自行解決』呢?
o大的討論風度很好,但以上問題還請您解惑一下,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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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urbAn:明明查四大天王的標準就比查馬英九更嚴格 09/22 09:28
水庫理論: 馬案不採信,依貪汙罪起訴. 謝蘇採信,不予起訴
冒用發票: 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陳雨鑫部分雖認定他涉嫌偽造文書,
依檢察官職權予以不起訴。
領據清查: 馬案全家帳戶逐筆比對 謝蘇個人帳戶支出>收入 不必清查
民進黨祕書長林佳龍:「讓我們感到非常不公平的地方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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