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c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rmy (phecda)》之銘言: : 我的論證與你認為的事實相反沒關係。您說統計上產業特性會讓加班 : 變成常態。所以請您說明變形工時和彈性工時,如何減少加班,如何 現行勞基法對雇主最大的限制在於工時(除此之外感受都不強:p) 在勞基法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廣義的工時彈性化包括變形工時,彈性工時,與部份工時勞工, 但在現行勞基法中只有規範變形工時,在30II,30III,30-1, (30II係二周變形工時制,30III係八周變形工時制,30-1係四周變形工時制; 參,台灣勞動法學會編,"勞動基準法釋義",pp.369-372; 至於彈性工時制與部分工時勞工的意義, 請見黃越欽,"勞動法新論",pp.321-323, 特別需注意變形工時與彈性工時兩種制度的差異, 變形工時的掌控者在資方,而彈性工時的彈性範圍掌控在勞工, 但彈性工時與責任制的"隨便你怎麼上"也不一樣,工資需按實際工時計算; 亦即,彈性工時係真的讓勞工的工時在核心時間(core time)之外有"彈性") 不過看看就好,因為這幾條主要都拿來幫雇主省加班費用的, 但重點是,他的要件和加班一樣(32),"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現在沒多少企業做到的,簡言之,一般產業沒幾個加班是合法的-.-" 因為雇主是沒有"加班權",勞工也沒有"同意權"的. (是的,意思是就算勞工自己想加班都不行) 不過嘛,多少人去申訴呢.....(遠目) 行政檢查可不是想發動就發動,單純定期行禮如儀的檢查是查不出什麼鳥毛的, 沒有人申訴就沒有發動的相當理由啊Orz..... 不管是違背法令的加班或拒發加班費都一樣. 因此身為大絕的84-1就變得很重要, 這條除了把工時的限制都取消外, 更是把要件往下修正到"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即只要勞工個人的同意即可. 這個後門相當的大...........-.-" 但是,並非把加班限制都法規限死都對勞工有利, 同樣仍有勞工是寧可工作不要休假的. : 讓勞工領得到加班費,還有假設在政府在現在一樣不積極執法的或勞 : 工受到社會壓力無法申訴的情況下,最壞的情況是什麼? 我國的勞資關係因為政府長期介入反而是最畸型的國家統合模式, 勞工權益完完全全地恩惠化,願給即給,不給即收. 根本就是停留在專制時代那種仰人鼻息,期待有道明君的思想Orz..... 勞工自己畏事不前不爭取權益,那麼政府也沒有義務當保母. 權益的源頭是鬥爭/談判/協力,而不是恩惠, 淨等天上掉餡餅,餓死也是剛好而已. : 會比現在好嗎? 從數據看起來提報與受理的勞資爭議件數與比例趨勢都在逐步上升. 勞資爭議件數 勞動力(千人)      總計 總計 87年 4,138 9,546 88年 5,860 9,668 89年 8,026 9,784 90年 10,955 9,832 91年 14,017 9,969 92年 12,204 10,076 93年 10,838 10,240 94年 14,256 10,371 95年 15,464 10,552 96年 19,729 10,713 97年 24,540 10,8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2/01 07:04)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2/02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