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標題[行動] 依法行政,還我平埔原住民身分權
時間Sat May 2 18:57:50 2009
把原住民身分權還給熟男熟女
http://0rz.tw/fRrsZ (網址內有圖表和公文影本)
相 關 網 站:台南縣平埔族西拉雅文化協會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Musuhapa
台南縣西拉雅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http://siraya.tnc.gov.tw
----- 依看板特性,刪去部份內容--------
1、 行政院原民會應正視當年眾多平埔原住民族人遭國家制度不當排除之行政疏漏,
依法進行行政補正,以公文函示各縣市政府具「熟」身分者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2、 行政院原民會應本於「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之立法沿革及精神,「依法行政」,
讓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及於時效內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取得
身分。
3、 平埔原住民取得原民身分乃合憲、合法、合理、合情之要求,至所涉及之權益、
政策,應當和其展開對話、尋求共識。原民會不可本末倒置,因政治考量而違法排除
族人合法取得原民身分之權益。
壹、日據時代種族為「熟」,應認為平地山胞
民國46.01.22「台灣省政府令」(肆陸)府民一字第128663號,函文屏、花、
東、苗四縣政府:「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而戶籍簿種族欄記載為「熟」,
於光復後繼續居住平地行政區域者,...,經聲請登記後,可准予登記為『平地山胞』」。
民國46.03.11「台灣省政府令」(四六)民甲字第01957號,函文屏東縣政府。:
「日據時代居住於平地,其種族為「熟」者,應認為平地山胞」。根據民國46年公文,
「熟」可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法有據。 僅有屏、花、東、苗四縣政府知道「熟」
可登記為平地山胞,其他縣市並不知道。
貳、當年平地山胞身分登記過程,有行政疏失
1. 平地山胞認定標準未發文給南縣
民國45.10.03省府(肆伍)府民一字第109708號令公佈「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
標準」,發文對象僅為北、桃、竹、苗、投、高、屏、花、東等九縣政府,並說明:
「凡日據時代居住平地行政區域內,其原戶口調查簿記載為「高山族」者、
為平地山胞」。此一函件並未發文台南縣、宜蘭縣政府等;再者,依上述規定,
具有「熟」身分者此時並未有登記為平地山胞之資格。而隔年省政府的二次函示
明確指出:「熟」應認為平地山胞,但是僅有屏、花、東、苗等四縣政府知曉,
許多縣市並未得知此事。
2. 三次補登記亦未告知「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
之後臺灣省政府之後曾函令開放三次補登記,分別為(46.05.10)府民一字
第19021號令、(48.04.07)府民一字第29784號令及(52.08.21)府民一字第60148號令。
但是上述三次開放補登記之函令皆以民國45.10.03的「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
為依據,卻疏漏未提「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因而各縣市在補登記過程裡皆未被
正式知會具「熟」身分者應登記為平地山胞,當年此一行政疏失造成大部分縣市的
「熟」都是零人登記,個人權益受損則長期被忽視。
「熟」都是零人登記,個人權益受損則長期被忽視。當年未收到公文之縣市
皆為零人登記,可見行政疏失事實明確,致使大部份平埔原住民族人未取得原民身分,
並非原民會所言「平埔族群集體放棄登記」。
台南縣族人零人登記,乃因當年縣府不知而未能告知民眾。現在因為發現
行政疏漏,則政府應依法進行行政補正、接受登記,不應已知有行政疏失且損及
人民權利而不作為。
參、「熟」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實際案例
1.「賽夏族」: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一帶的賽夏族人。
2.「排灣族」:屏東縣滿州鄉一帶的排灣族人。
3.「邵族」:南投縣魚池鄉、水里鄉一帶的邵族人,當年因發展山地觀光,
而被地方政府登記為平地山胞並隱身在鄒族名下,民國90年獨立成為台灣原住民
第十族,現今人口近700人。
4.「噶瑪蘭族」:花蓮縣、台東縣一帶的噶瑪蘭族人,原先離隱身在阿美族
名下,民國91年獨立成為台灣原住民第十一族,現今人口近1200人。
5.「馬卡道人」:屏東縣滿州鄉一帶的馬卡道族人,目前依然隱身在平地排灣族
名下。
當年「熟」可登記為平地山胞確實依法有據,如賽夏族、排灣族、邵族、
噶瑪蘭族及馬卡道人皆為實際案例。除邵族外,當年「熟番」取得平地山胞身分者
竟全數分佈於屏、花、東、苗四縣,其他縣市皆為零人,充分證明當年省府確有行政
疏失。
肆、平埔原住民族人從未放棄認同
民國45.09.16國民政府舉行第一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當時尚有27,009人登記
自己的身分為平埔族人。以台南縣而言,1935年的調查有9167個平埔族人,到了1956年
仍有6192人自我認定為「平埔族」,可見族人認同依舊強烈。然而緊接而來的登記及
補登記作業,台南縣居然零人登記,顯然有違常理,可見,「平地山胞身分登記」
的過程大有問題。
圖片說明:本圖為民國45年戶口普查時,全台平埔族人達100人以上之鄉鎮
伍、依原住民身分法,「熟番」可以登記
關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未取得身分者之申請程序,第八條規定如下: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
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
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
規定。」
此條文源於民國80.10.14內政部「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四條,明列
「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間內取得山胞身分者,可申請取得山胞身分。」之後,
民國81.08.07內政部在第四條修正條文說明欄即指出:「其他原因」包含
「平地山胞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間內取得山胞身分者」(詳見下表)。
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的立法沿革及意旨,明確賦予應具原住民身分者及其
婚生子女取得原民身分之法源依據,故當年未辦理登記者,可依法檢具足資證明
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即可前往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原民會排除「熟番」
之登記,實屬違法。
陸、台南縣政府接受登記取得原民身分,依法有據,依法行政!
目前台南縣政府受理日據時期戶籍在台南縣、且申請登記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之人數
已達11,109於人。其中目前設籍於本縣者約占67%,登記達100人以上之鄉鎮排序如上表;
設籍他縣市者約占33%,登記人數多寡依序為台南市、高雄市、高雄縣。
撰稿:李瑞源 萬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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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 這也是政策的一環 之外
這是一個很特別的衝突 -- 行政程序在日後因為技術變好、或人們變講究
而被發現有程序上的瑕疵的話
程序部份(瑕疵) 的程序正義 是否應 大於 或覆蓋 整個程序(完成)的正義
也就是說,當初是作了登記的程序 也有人登記了
如果因為部份程序的問題 開放重登記 那就傷害了
當初進行登記的 政府 和 人民雙方
就像老師宣佈下禮拜期中考,後來發現 他聲音小 有人沒聽到
那是不是要開放再考一次呢?
因為我們不能排除,當初沒來考的 有人是宣佈當天蹺掉、睡覺
甚至是知道了要考沒看、不來考
如果整個重考,那原本準備好了的同學的權益就會被損害 -- 當然他們可能覺得沒關係
但,其他班、去年沒考被當掉的學生 可能就覺得不公平了
在以前 登記為原住民 看不出來是一件好事、甚至可能被歧視
現在原民文化高漲、福利不少,是否應該接受原民補登記
這有點像政府當初要榮民認購國宅
榮民可能想 自己當時沒老婆、國宅是公寓、地段也不優 就算了
後來新市鎮開發完、捷運站設了,榮民可以說當時佈達不完全有人沒聽到為由
要求政府開放全部可以補申請嗎?
原民團體提的理由 其實我是覺得很充份 可以推知當時行政確有缺失
我個人也認為政府應該要讓他們補登記 -- 因為我覺得沒差 還省得人民一直抗議
不過
我不覺得這樣做 就沒有正當性的疑議;
放諸到其他、我們更看重的政策、資源上 也許我們就無法輕鬆認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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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0.174.53
→ oodh :就活動而言 現個時候才貼好像太晚了 不過我也是最近 05/02 01:44
→ oodh :才收到電子報的 文中提了許多說法和根據 還滿值得看 05/02 01:44
※ huck:轉錄至看板 Aboriginal 05/0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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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家貧 既無嗜好 不學無術 亦無專長 唯打翻茶杯 或飲料罐 或新鮮屋
不乏瓶水 亦有碗麵 鋁鐵生熟不銹鋼 大小利樂錫箔包
有色無色玻璃 軟殼硬殼塑膠 凡立不曾未倒 寸地無一免溼
初時心喜 觸翻熱湯而後敗興 久之或憂 撞倒汽水反得釋然
本為一時之誤 積久成習 偶一為之 還傲世中無雙
故以為好 便作所長 因姓黃,自號
「掐倒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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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1.66.180
※ 編輯: oodh 來自: 118.231.66.180 (05/02 19:18)
推 mibhmiepqfy:正名的權利應先滿足,而因原住民身分隨之而來的權利, 05/02 21:09
→ mibhmiepqfy:未必需要與其它原住民等量齊觀,一是來自其與漢人生活 05/02 21:13
→ mibhmiepqfy:生活十分交織,文化上的特徵並不突出;其二,平埔原住 05/02 21:17
→ mibhmiepqfy:民是否存在政經結構弱勢,也尚待詳加確認。讓正名權和 05/02 21:21
→ mibhmiepqfy:其他身分權利先脫鉤處理,會比較容易解決這問題。 05/02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