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食品衛生管理法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 第 11 條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變質或腐敗者。
: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 四、染有病原菌者。
: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 七、攙偽或假冒者。
: 八、逾有效日期者。
: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
: 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L004000111
: 評:
: 三聚氰胺是什麼?是第三項,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 依法,可是沒有什麼安全容許量,目前的法律標準就是不得製造、加工
: 、調配、包裝、運送....等,說白一點,就是0.0000000000001ppb也不
: 允許(只要有儀器可以查的出來的話),只要有,就是違法,沒有遷就儀
: 器檢測能力的問題。
: 如果衛生署要放寬至2.5ppm,還是0.000000001ppb,我想應該要修法,
: 否則連衛生署都違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據食品衛生管理法39條,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有毒,係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
學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由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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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該說: 沒有法學常識 就是力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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