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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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政策] 罪刑相當原則
時間Tue Feb 17 13:05:37 2009
※ 引述《Monnalisa ()》之銘言:
: 2、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刑法科處行為人的刑罰種類或刑罰的輕重程度必須與行為的人
: 罪責程度相當,而具罪責相當性,這即形成罰刑相當原則。易立之,刑罰的輕重程度不得
: 逾越罪責的高低度,逾越行為罪責程度的刑罰,應予禁止,這即形成超量禁止原則。
: 依據罪責原則,無論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須固守罪刑相當原則或超量禁止原
: 則。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行為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責程度的干預或剝奪
: ;另方面,則使行為人或社會大眾對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均會有本
: 該如此加以處罰的共識,而形成罪有應得之感。在如此的情形下,始能透過刑事立法與刑
: 事司法,以罪刑相當的公正刑罰,提昇人民的法意識,而使刑罰能夠充分發揮其鎮壓犯罪
: 與務防犯罪的功能。
我舉個例子好了
在某些伊斯蘭國家, 偷竊被認為是很嚴重的罪刑, 但假若能證明是因為經濟因素( 活不下
去不得以偷竊) 那就會減刑甚至是無罪, 在法國, 偷竊被認為是小事只要把東西放回去就
好了( 他們比較偏向決定論的看法) 至於台灣, 偷竊是嚴重的道德問題, 但法律卻是小罪
這是空間的不同所以對於罪刑或者您所說的相當的看法不同
在某些版友, 例如小理大, 他認為這些罪都該判死刑, 但您認為不然, 這就是每個人對於
罪刑或者是您說的相當的看法不同
以這個空泛的辭彙可以用來作為法律的依據嗎?
也許每個人都用心中的標準來看相當這個概念吧
: 而其最明顯之罪刑不相當之例為擄人勒贖罪之規定,於早期有特別刑法 治盗匪條例之中
: ,於擄人勒贖罪不論有無殺被害人,均處唯一死刑,而使當時為擄人勒贖之行為人,大多
那麼, 法律是否就不公正呢?
給了法官的詮釋權這麼的大, 那是否會造成一些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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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59.144
→ shouri:基本上 "有沒有死人"應該是"該不該判死刑"很好的標準 02/17 13:07
推 Monnalisa:原來如此 02/17 13:07
→ shouri:不過日本的標準是更嚴格些 02/17 13:07
→ Monnalisa:S大死人就是"物"了,不是"自然人"了 02/17 13:09
→ Monnalisa:中東國家都重罰 02/17 13:11
推 Monnalisa:就像K大說的,縱使有判決先例,法院也可以不受其拘束 02/17 13:14
→ kuopohung:一些伊斯蘭國家認為國家是神的, 不是任何人的 02/17 13:23
→ kuopohung:也不是國王的 02/17 13:23
→ kuopohung:這和西方國家以社會契約論立國的觀念不同 02/17 13:24
→ kuopohung:所以常常就以可蘭經和神職人員的見解做為立法依據 02/17 13:25
→ kuopohung:但可蘭經也保留了一些社會福利的觀念 02/17 13:26
推 Monnalisa:伊斯蘭法系畢竟和大陸法系不同 02/17 13:26
→ kuopohung:所以只要證明是為了生活而偷竊通常都會無罪 02/17 13:26
→ Monnalisa:把竊盜罪無行之間合理化 02/17 13:27
→ kuopohung:從法律的形成就是大相逕庭了 02/17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