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 GreenParty
作者: kochs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政八] 農村再生條例真的很恐怖
時間: Sun Mar 29 21:13:01 2009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2eZzr4q6kI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Wd85nTMM1o&feature=related
(原文吃光,剩兩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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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賺到再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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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連結,一用一體 我們分開來講,
第一個連結裡徐教授著重的是在
「開放變更 + 不明確的法規 (很可能)= 套利的浮濫變更」
也就是我之前說的
農再條例最讓人媾病的部份 -- 農地會被套利變建地
他提到了幾個重點,我列在下面
法律保留原則 (解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32407286
&
大法官解釋文
http://jyfd0916.googlepages.com/art8.htm
授權明確原則 (解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1706964
&
學理研究
http://0rz.tw/PA2PP
簡單來說,這兩個原則有貼近之前 e大 所提出的(強制微收)問題
不論是e大所認為的不行 或我認為的可以 實際上都不夠精確
依這兩個原則來說
政府如果行政會影響人民權益 「不只是不能違法,還要完全按法條行事」
也就是說,「會損及人民權益的部份,必需經過立法程序來確認」
再者,立法時 上述「國會授權給行政系統作為」的部份
必需要「明確」 所有它可以做的都要列 -- 反之 , 沒列的就都不能做
(以上是我的理解.. 還請專業人士指教)
也就是說,政府不是不能徵收人民的土地
但這個程度必需要有明文的規定怎麼收,而不單是一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他在影片中提到「大法官解釋 409號」
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就徵收目的及用途之規定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9
(節錄)
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
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
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
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
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
施行法第四十九條比例原則之限制。
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
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
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
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
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另,大法官解釋第443號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3
(節錄)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
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
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嗯,我個人認同徐教授的見解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
他引用 法律保留、授權明確 雖然這兩條是「保護人民權益」
但
他的目的應是「避免官民謀利、危及公共利益(農業發展)」
以結論來說,因為立法、行政兩院不可能明文規定開放官民謀利
所以他的手法是直達目的沒錯 (一但條文詳細規定,被上下其手的可能性就會低很多)
但卻也仍是間接的、仍有迴避方法的做法
只能說,一但政院把條文訂清楚了,
剩下的猜疑要排除掉無根據的陰謀論 就很難立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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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ˍ_ __ . oodh《殘江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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