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kow (chakow)》之銘言:
: 謝謝Roxi~ 抱歉刪您的原文
: 你說的法院範圍 我會放在心裡
: 看了大家提供的實務經驗談、判例及相關規定
: 我能不能下一個這樣的結論:
: 目前民事與強執法令中 有關"程序"的規定並沒有需要修法填補的需要
: 所以把改善的範圍縮減到"如何監督及避免執行上過與不及的問題"?
: 在這樣的結論前提下
: 那要作的就是對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的考評了
: 如果法官法納入360度評鑑
: 或是密核制(隨機抽出和甲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業務有往來的其他人員)
: 可能是同儕或是分工上的下手 作甲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的績效考評項目之一
: 考核是為了發現問題 輔導改善~ 所以頻率從一年改為每季或每半年一次
: 大家覺得如何呢?
: p.s.也許這個版上的版友們對roxi~已經很熟悉
: 不過我還是想推薦大家看看roxi~曾經發表過的文章和一些推文
: 論述中肯客觀,文采也好
: 我們生活的這塊土地 應該少一點意氣之爭
: 多一點像roxi~這樣勇敢務實的聲音
法官的審判要如何「評鑑」呢?
如果法官的審判能被評鑑,那又為何需要「審判獨立」呢?
很多時候,呈上法庭的證據只是事實的一小部份
當大家擔心法官心證不利自己,就說 法官不能實質使用調察權 不能「球員兼裁判」
那法官就不去探索更多證據、只按現有證據審的話
大家又覺得有錢人、機構 的證據、辯護力遠大過市井小民、又希望法官當包青天
要有「柯南的精神」
「實質審查」和「球員兼裁判」的界線在哪?
連「法官該做什麼」都會意見不一、甚至口是心非、昨是今非
要如何評鑑法官的優劣?
就算是360度,基於審判獨立,他的同事、上司 又能怎麼評鑑呢?
以前法務部有推按辦案件次速度作檢察官的考評
結果就是「辦小不辦大」 像醫院踢人球一樣擱置麻煩的案子 被人媾病
so... 我個人是認為 要更動司法系統應該更謹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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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 ▂◥◣∕\ ∕ ╲ ◥◣ _ ↗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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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ˍ_ __ . oodh《殘江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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