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kow (chakow)》之銘言:
: 目前民事與強執法令中 有關"程序"的規定並沒有需要修法填補的需要
: 所以把改善的範圍縮減到"如何監督及避免執行上過與不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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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過就過,你說不及就不及嗎?
這裡牽涉的是實體面,根據具體個案判斷當為或不當為的情況,
有沒有人可以說
"你心中用的這把尺不對,我用的這把才叫做公平正義"?
你基本上已經預設了在這種情況下執行就一定有問題的前提,
但是
1) 法律在實體面上並沒有完全禁止這種做法
2) 實務在程序上處理一向保守
3) 程序上的錯誤仍然具備程序上救濟的手段
把這些事丟到垃圾桶然後直接談
"如何監督及避免執行上過與不及的問題"
根本是個虛假的命題.
因為這時候談的已經不是這個程序設計的問題,
而是"如何讓司法制度中的司法人員像個完美的機械,
忠實無誤指出宇宙恆常不變的「法」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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