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kow (chakow)》之銘言:
: 也就是 規範法院在不符比例原則時
: 判決拍賣前必須確認債務人有無其他資產可供還債?
: 這樣的case 就如同銀行不會主動通知債務繼受者可以拋棄繼承一樣
執行查封會有一定的"程序"
在法律上有程序,就會考慮到相對人的"程序權"
雖然查封因其特性事前未必能有所主張,
但異議,異議之訴,擔保,清償等相關的權利還是存在.
從查封到拍賣也有一段法定期間不會被縮短,
這都是為什麼碰到法院處理不管再怎麼快都曠日費時的原因,
都在"程序"二字.
更何況,想強制執行也不是隨隨便便跑到法院說要執行就執行,
執行是要有"執行名義"的,
仔細去看那些執行名義,除了一些特殊的法定名義,都是要經過訴訟,
類似訴訟,或特殊型態的債務成立方式才能夠成立.
前面都已經重重關卡了,到執行當然輕車熟路.......
繼承因為它特性有概括性,所以才會不斷修法避免突襲,
但是到了拍賣階段的執行幾乎都已經是長期爭訟要收割成果的時候,
跟人纏訟了這麼久,到了拍賣才說被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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