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c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hakow (chakow)》之銘言: : 也就是 規範法院在不符比例原則時 : 判決拍賣前必須確認債務人有無其他資產可供還債? : 這樣的case 就如同銀行不會主動通知債務繼受者可以拋棄繼承一樣 執行查封會有一定的"程序" 在法律上有程序,就會考慮到相對人的"程序權" 雖然查封因其特性事前未必能有所主張, 但異議,異議之訴,擔保,清償等相關的權利還是存在. 從查封到拍賣也有一段法定期間不會被縮短, 這都是為什麼碰到法院處理不管再怎麼快都曠日費時的原因, 都在"程序"二字. 更何況,想強制執行也不是隨隨便便跑到法院說要執行就執行, 執行是要有"執行名義"的, 仔細去看那些執行名義,除了一些特殊的法定名義,都是要經過訴訟, 類似訴訟,或特殊型態的債務成立方式才能夠成立. 前面都已經重重關卡了,到執行當然輕車熟路....... 繼承因為它特性有概括性,所以才會不斷修法避免突襲, 但是到了拍賣階段的執行幾乎都已經是長期爭訟要收割成果的時候, 跟人纏訟了這麼久,到了拍賣才說被突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29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