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c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國直轄市區制度採雙軌並行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http://www.npf.org.tw/post/1/6726 副研究員 陳華昇 關鍵字: 直轄市 區制度 縣市升格   我國直轄市之區制度設計原本相當單純,即台北市與高雄市之下分別設有各區,區不 具有自治法人地位,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區長由市政府指派,區不設議會或代表會 ,故亦無須舉辦區議會或代表會代表之選舉。惟未來我國設置五大直轄市後,各直轄市次 級行政區是否都須一律維持區公所的體例,而不得建立具自治法人之區制度,實為值得商 榷的課題,而有必要審視當從我國直轄市區制度面臨之困境,並參酌外國相關制度設計, 研議我國未來直轄市區制度之可行方案。     一、當前我國直轄市區制度規劃面臨之困境   就我國當前直轄市之區制度而言,現行北、高二市之區公所治理模式,以區公所為直 轄市之派出機關,以收事權集中之效,惟未來各個新直轄市幅員廣大、地方發展具多元性 ,且在地理、人文、產業結構、交通、族群,乃至於政治生態等方面,實具有相當的複雜 程度,如欲採行北、高兩市區公所模式之區制度實有其困難。   此外,就我國明年(民國99年)將設置的五大直轄市而言,由於各個直轄市形成方式 不同(如台北市原即為直轄市;新北市為原台北縣單獨升格為直轄市;新台中市與新台南 市分別由原台中縣、市和原台南縣、市合併升格而成為直轄市,即由兩個縣級單位合併升 格為直轄市;而新高雄市係原高雄縣併入原高雄市,即一個縣級單位併入直轄市當中), 且其次級行政區目前所具有之法制地位亦不盡相同,以致於未來的直轄市實可區分為四類 不同之情形:   第一, 台北市原即直轄市,自其民國五十七年升格後其目前所轄各區已不具自治法 人地位,故區長為官派、區不設代表會或議會;   第二, 台北縣將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其目前所轄次級行政區為鄉、鎮、市(縣轄市 ),具有自治法人地位,鄉鎮市長為民選產生,設有鄉鎮市民代表會;   第三, 台中縣市和台南縣市分別將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其目前所轄行政區都有鄉鎮 市(原台中縣和台南縣)和區(原台中市和台南市)兩類,其中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 首長民選並設代表會),而區非自治法人;   第四, 高雄縣併入高雄市,仍為直轄市,其目前所轄次級行政區包括高雄縣之鄉鎮 市和高雄市之區,其中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而區非自治法人。   由於未來五大直轄市,實可區分為四種不同的法制情形,其中新北市、新台中市、新 台南市、新高雄市當中,有原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之鄉鎮市已施實自治達六 十年,如今驟予改制而取消其自治地位,不僅地方民眾難以接受,亦有走民主回頭路之虞 。故在此特殊政治與法制情勢下,實不宜驟然決定將未來各直轄市所轄次級行政區一律改 制為區後,逕自取消其自治。有鑑於此,政府部門未來推動直轄市之區制度時,實宜慎重 考慮針對不同法制情形之直轄市,分別賦予不同的區制度規劃,以化解未來推動行政區域 重劃之阻力,避免產生前述各項負面消極影響,進而能夠落實地方自治、強化基層民主, 並發揮行政區域重劃之積極正面效應。   因此,中央政府在規劃未來直轄市之區制度時,實可考慮建立更多元選擇的區制度設 計,例如將改制後直轄市之「區」制度採取部份自治、部份非自治之雙軌並行模式;亦即 可以考慮就合併或改制之直轄市中原來為「縣」者,其鄉鎮市改為區後,仍可保留其原來 之自治法人地位,而原直轄市的「區」則可以維持區長官派、不予自治。至於原來的省轄 市(包括原台中市和台南市)之區是否維持非自治法人或修法賦予自治法人地位,則為可 以討論之議題。此外,亦可考慮修正《地方制度法》,以分立設計的方式,規範多種區制 制度,供各新直轄市選擇。這也就是說,對於各直轄市未來之區制,中央政府可不必替代 各直轄市作決定,而由各地方自行依照所需,針對制度與地方特性,選擇適合自身之體例 ,方為落實地方自治較為穩健的作法。   而將改制後直轄市之「區」制度採取部份自治、部份非自治方式之雙軌並行模式,亦 非沒有外國先進國家之前例,如日本東京都之其次級行政區相關制度,係採取多軌制之作 法,頗值得我國在規劃、推動直轄市區制度時之參考借鏡。   二、日本東京都雙軌並行之次級行政區制度分析   日本東京都的次級行政區包括23個特別行政區(又稱為「區」)、26個市、5個町和8 個村。其次級行政區依法律地位之不同,可以區分為兩類:一是「區」,在法律地位上為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另一為「市、町、村」,在法律地位上為第二級普通公共團體。在 1974年以前,在特別行政區中,區長由東京都政府指派,並不設區議會,但市町村則其行 政首長為民選,且設有市町村議會,其議員亦為民選產生。亦即,在1974年以前,日本東 京都在其次級行政區方面,係採行雙軌並行的制度,除設有23個「區」,為都政府派出機 關係,另設有39個市町村,具自治法人地位。直到1974年,東京都的區,才改行區長民選 ,建立區議會、區議員民選之制度,惟在法制上,「區」和「市町村」之法律地位、享有 事權及其和都政府之間的關係,均有相當之差異。   目前東京都轄下之市町村仍具有普通公共團體之地位,亦即相當於我國之地方自治團 體,但就「區」而言,雖然1974年以後區長、區議員已為民選產生,但時至今日,區之地 位仍是特別公共團體,與市町村之法律地位不同,雖然在相當程度上,區具有處理區事務 的自主權,但是由於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性,使其至今仍被視為東京都政府的內部組織。 1998年5月日本修正其地方自治法規,實施新的特別行政區規範,規定清掃事業、與居民 生活密切的相關行政工作,應儘可能移交給特別行政區,而在財稅收支劃分上,也分別給 予區和市町村不同的待遇,使得區的自治地位有所提昇,然基本上區之自治程度不若市町 村,區政府仍受到都政府之指揮管理。   三、結論   從日本東京都中之次級行政區制度觀察,其「區」與「市町村」雙軌並行之制度設計 ,對於我國未來五大直轄市未來之區制度規劃,當有相當可資參考援用之處。因為我國明 年建置五大直轄市後,於直轄市內部的各個次級行政區實有其不同的特色、屬性和發展狀 況,故我國實有必要仿效日本東京都之雙軌並行式的次級行政區制度,針對未來五大直轄 市規劃其雙軌並行之次級行政區制度;即在五大直轄市中,其原直轄市之區和省轄市之區 ,因都市化程度較高,可維持區公所官派治理模式,而其中原各縣之鄉鎮市仍有必要賦予 自治法人地位,以利基層民主建設發展,並都會風貌多樣性。例如,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 大台中直轄市後,原台中市各區與原台中縣各鄉鎮市之人口密度、發展狀況不同,即可考 量分別採取不同的制度,如原台中市各區之行政組織可保留其為市政府派出機關之定位, 而保留原台中縣各鄉鎮市之自治法人地位,仍由民選產生鄉鎮市長及鄉鎮村民代表以組織 代表會。   綜合而言,從當前地方自治發展趨勢、充實我國民主政治內涵,以及地方政治菁英之 立場來看,未來縣市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後,其各縣之鄉鎮市改為區後的區制度,實可考慮 維持其自治,至於其他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其區制或可繼續維持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 關模式;如此,在直轄市中出現雙軌並行的區制度設計,實亦未來可行規劃方案之一。尤 其從日本東京都次級行政區之經驗來看(尤其是1974年以前之經驗),在一個都會城市中 ,依次級行政區之特性、發展不同,而分別賦予其不同的法制地位,應屬可行之地方制度 ,故「一市二制」並非不行,惟應修改相關法律,使其具有堅實的法制基礎,始有利我國 直轄市及其次級行政區之制度創新與發展。 --------------- 給大家看看 其實這篇也只是提出「也有這樣的制度(日本)」 談不上什麼優劣分析 倒是有相關專業的人可以研究研究 -- 國家研究院->政治小組-> policy 政策板 █▆█▆ 遠離對政黨人物偏好 █ ◥ █ ◥ 追尋「什麼對人民最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oodh:轉錄至看板 Urban_Plan 03/04 17:07
stevegreat08:兩軌制是可行的,具有彈性,但這不能成為常設吧,在台灣 03/04 18:33
stevegreat08:因應世界潮流,劃出更多自治權限給地方政府的同時,區 03/04 18:34
stevegreat08:長為官派,是否會導致地方差異性嚴重化呢?東京23區是 03/04 18:35
stevegreat08:以前東京市所在,也是都會中心,若"區長"官派成為定制 03/04 18:37
stevegreat08:會不會阻礙"因地制宜"與"居民自治"的發展啊? 03/04 18:38
m88k:轉錄至看板 Tainan 03/05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