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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我是好戰的鄉民 不過在各大戰版宣揚這個概念都失敗 來這裡分享給各位看看 我要討論的不是公投議題 而是公投法本身的缺陷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 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 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問題出在最後一句話 我不認為設定1/2門檻有何不可,有適度門檻是可以考慮的。 但是門檻配合上最後兩字"否決",問題就大了。 痢法法在制定公投法的時候想必心中暗以統獨議題為框架,所以假定選項只有 "贊成" 和 "反對"。 問題一:如果選項有三個以上或是選項並非二元式的yes no,當領票數不足半時, 要"否決"掉哪一個選項?都否決?否決到剩哪一個? 問題二:該法條特別優惠"否決方",不領票的效果等同於投反對票,這豈不是亮票? 問題三:11人的社會中8人yes 3人no,願意投票者各5, 2人,反對的兩人只要在家 睡覺,就可以抵消掉願意投票的五人,贊成方必須號招8人中的6人以上參與, 票票不等值。 以下我示範如何惡搞這個bug,以台灣入聯為例: KMT號招不領票,目的就是讓這議題因領票為過半而被否決。 所以DPP就要很賣力的鼓勵大家領票。 如果DPP一開始將議題設為 "您是否贊成政府以台灣以外的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 .......請思考十秒鐘....如果領票未過半,本議題被否決,做何解讀? => 公民決議"如果政府要申請入聯,不能使用台灣以外的名義。" 如此一來,DPP就不用動員,該議題幾乎篤定過關(以逆向的方式)。 結論:第三十條最後兩個字問題很大,應改為"未決"或是"無效"等中性用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66.26 ethanjava:轉錄至看板 GreenParty 03/20 19:12
bxdfhbh:否決掉一個,不代表就支持這個的對立方啊。 03/20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