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ooL (ooioo)》之銘言:
: 中選會主委任期為多久?
: 現在張政雄已經做了四年
: 他任期是否已滿?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00047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
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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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y+ 找到這位 阿宏 的整理如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2807545
現行中選會角色的爭議
(一)、法律上的爭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其組織
另以法律定之。」同時,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選會是行政院五大獨立機
關,正副首長等人事,須經立法院同意。但目前中選會的組織僅由 89 年 7 月17日
修訂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規程」僅是命令位階,並非法律,所
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應儘速通過施行。此外,現行中選會委員係由行政院
長提名,提請總統派充之。因此,在現行十七位委員中,除兩位由在野黨推薦,其
餘皆係執政黨提名任用,使中選會成員結構失衡,一面倒向執政黨,易受執政黨操
弄,肇至選舉不公,引發朝野衝突。
(二)、政治上的爭議
1、 公投綁大選:在2004年總統大選,民進黨堅持在違法的情況下在選舉時舉
行公投,以利於其動員支持者和爭取選票。在後來的法院訴訟中,當選無效訴訟的
法官也認為:公投與大選在同日舉行違法,因此中選會也是違法。中選會應該是超
然公正的獨立機關,卻淪為執政黨捍衛政權的御用機構,甚至不惜以違法手段來謀
取政治利益,對我國民主鞏固實在是一大傷害。
2、319槍擊案:當選舉前一天發生如此重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事件,且其發
生之原因混沌不明,在此情況下,如仍依期舉行選舉,其選舉結果之不公正殆屬可
期,中選會依法律規定自有義務決定停止選舉或改訂投票日期。可惜中選會未作此
決定,錯誤的決定使得超過半數的民眾對選出的總統的合法性抱持懷疑的態度,也
使得政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備受質疑。
3、 選務的瑕疵:從選後的驗票過程中,發現許多選務的弊端,甚至有作票的
嫌疑。這些選務的瑕疵,雖未能使選舉翻盤,但卻嚴重傷害了台灣的民主發展。
三、美英法三國相關機關的比較
名稱
美國 - 聯邦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英國 - 選舉委員會(the Electoral Commission)
法國 - 憲法委員會(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人 數
美國 - 6位
英國 - 5—9位
法國 - 9位(卸任總統為終身委員)
任命方式
美國 - 總統提名,參院同意
英國 - 女王諮詢下議院議長及各主要政黨領袖意見
法國 - 總統、參院和眾院議長各提名三人
任 期
美國 - 6年(每兩年改選兩位)
英國 - 不超過10年
法國 - 9年(每三年改選 1/3)
限 制
美國 - 同政黨不得超過三位
英國 - 政黨領袖、會計和選務幹部不得被任命
法國 - 政治性、非法律性角色(不得連任)
主席產生方式
美國 - 委員輪流擔任,一年一任
英國 - 英女王指派
法國 - 總統任命
職 權
美國 - 選舉經費和選舉之管制,選舉和公投之審查與報告
英國 - 選區劃分,政黨登記與政黨經費之管制
法國 - 監督總統選舉,審理總統與議員選舉糾紛監督公投
從上面的比較,我們可說明或歸納出下列各項:
(一)法國的憲法委員會並不完全是司法的角色,而負有管理選舉和公投的責 任,
與美國最高法院性質不同。
(二)權力的分享與制衡: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分權制衡,但也是權力的分 享。
例如,美國是由總統與參院分享人事權,但同時也是分 權制衡。英 國女王在任命
委員時,必須諮詢議長和政黨領袖;法國也是由總統及國 會兩院議長分享人事權。
可見,此人事權是由行政、立法兩機構分享。
(三)這些機關都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委員不受提名人的影響。
(四)這些機關都是對國會負責,向國會提出報告。
(五)人數不宜過多,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六)同一黨籍人數不能過半是基本原則,如美國;但更極端的是英國制,具 有黨
籍者根本不能被任命。為了不使委員會被單一政黨壟斷,除了在黨 籍上做限制外,美
國更規定必須有四票同意才能可決。換言之,一定要 有兩黨多數共識,才能形成委員
會決定。
(七)在任期上,一般而言,委員任期不能太短,但也不能太長。因此任其多
在6—10年間,且有不得連任的限制(如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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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篇文章 是在談監委產生的問題
(也是好久 好久 以前了 原本是
對 自由時報批 國民黨提監委推薦名單 的文章 的評論
簡言之 我覺得自由那篇 「偏頗 但 正確」)
http://www.wretch.cc/blog/oodh&article_id=4888156
其後關於我對監委產生 有兩點看法 其實也可以引用到中選會上:
1.無任期制 (而且不能換下來)
讓我想到美國的首席大法官,這個職務也是總統提名的,國會同意之
然而這個職務是無任期的,也就是說「哪位總統提的」端看上一任首席大法官是
什麼時候不幹的
而且當上這個位子,老實說,比總統還大,跟本不用聽提名你的人的話
因為他八年當完了你還在位子上呢
也因為這個位子的權太大,所有提名的總統都不敢提有爭議的人物
因為國會絕對不會同意任何立場偏頗的人擔任
這點我認為要改的話是不會有太大異議的(只是可能要修憲)
如果採用長任期制 (像我國的央行總裁) 其實也是可以
2.有完整體系
我國監察權雖然和司法權一樣獨立於行政、立法 之外
但缺乏完整、大規模的體系,
除了既有監委外,多是事務人員
導致總統要提名時,不得不「接納各方意見」
以 查黑中心 或 特調組 為例
該機構一成立(哪怕查黑中心被認為是黑機關)
自然會有一大票司法官可以作為專業口袋人選
而且公正性也會因為司法體系龐大,而有「眾人公推」的情形出現
那些專業、資深的司法官也會因為揹負道德使命感而就任
不致於讓職缺成為燙手山芋
體系完整,也有各具背景(專攻不同領域)的司法人員
反過來看監委人選 一樣恣事體大 但卻得往各行各業裡找人
且因為沒有理想的「人材庫」所以難以防堵關說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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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 中選會沒辦法 也沒必要去組成龐大的組織體系來作為人材庫
但現在中選會委員構成 也的確有來源上的問題
要嘛就是無選務經驗的「公正學者」 或「政黨立場代表」
要嘛就是選務機構裡選的 -- 然而 各地選委會 又有地方勢力染指
直接指派未必會比較超然,何況目前任期是三年
-- 也就是現任總統一定能決定委員的留任 或 安排退休後路
實在是很不恰當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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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なら 誰かのために強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漢 都會為某人而變堅強
齒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緊牙關 下定決心守護到底
轉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無所謂 再站起來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這個
英雄さ All Right! 你就是個英雄了!(Al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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