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odh:感謝轉入新聞,不過,意思意思附上三行心得吧! 06/22 21:48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選舉權居住期間、違規裁罰等規定不一致
,中選會委員會議今天建議內政部儘速提案修法。內政部表示,曾提案修法,會繼續努力
。
中選會表示,截至目前為止,總統大選未與其他公職選舉同一天投票,兩法規範不一的問
題,在適用上尚無重大窒礙,但未來總統大選若與其他公職選舉同一天投票,勢必產生適
用上困擾。
中選會初步檢視,發現兩法歧異規定約19條,其中應一致規範者有13條,如果不修正,將
產生執行窒礙的有選舉權居住期間、消極資格範圍、各級政府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從事與
競選宣傳有關活動的禁止規定、廣電事業政論節目的處理、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
所的裁罰。
以選舉權居住期間為例,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要在該選舉區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有投
票權;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卻規定,要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中選會表示,這些歧異規定將影響選舉人名冊的編造、消極資格限制條件的明確性、選舉
活動規範與裁罰程序的一致性,為了選務平順及保障擬參選人權益,建議內政部儘速提案
修正。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對此表示,內政部與中選會觀點一致,過去曾提案修
法,但牽涉立法院審議進度,至今未完成修法,內政部會繼續努力。
【中央社╱台北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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