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matai (瘋狂邪惡但憂傷的小丑)》之銘言:
: 德國的房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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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房價緣何十年不漲?
新華網 ( 2010-03-19 11:11:44 ) 來源: 《環球》雜志
《環球》雜志駐法蘭克福記者/郇公弟
目前,世界各國都注意到了房價平穩的重要性。近年來,日本興起的“住居福祉學”
,更從“民生福祉”的視角將房地產業的民生性質上升到一個新的認識高度。從歷史經驗
和教訓看,凡是重視房地產的民生性質,將房地產市場作為消費市場而非投資市場的,國
家經濟周期波動就比較小。
同是歐洲國家,英國、西班牙等國的房價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有較大幅度上漲,危
機後這些國家的房地產市場隨著美國急劇下滑。相比之下,被讚為“房價十年不漲”的德
國,則繼續保持著平穩的態勢。分析其緣由,獨具特色的德國房地產制度,起到了關鍵性
作用。
據統計,金融危機之前,德國物價水平平均每年漲幅2%,而名義房價每年僅上漲1%,
也就是說扣除掉物價因素,德國的房價實際上在以每年1%的速度縮水。在 1977年之後的
30年中,德國的平均房價僅上漲了60%,而同期個人名義收入額已經增長了三倍。
分析德國房價不漲的內在原因,簡單來說,可總結為八個方面:
其一,確保房屋充足供應,供求平衡仍然是穩定房價的硬道理。無論在聯邦還是州、
市及村鎮層面,德國都有著詳盡的建房規劃,住房建設依人口需求而定,基本滿足每個家
庭一套住房。此外,德國每年有25萬套新公寓竣工,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房價的上漲
。
實際上,德國也曾有過房屋極度短缺的時代。除了二戰後西德動員全民建房外,在
1989年柏林墻倒塌後,面對突如其來的嚴重住房壓力,德國政府推行了“建房資金免交企
業、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使得住房供需失衡問題得以一夕解決。特別是政府鼓勵所有公
司修建居民住宅,建房投資將全額免交所得稅,甚至還提供部分補貼。這在德國掀起了一
場“企業建房熱”。實際上一直到2003年,德國各行業公司擁有住房還超過260萬套。
其二,德國特有的“合同儲蓄”住房金融模式,以及房貸的固定利率機制,為穩定房
價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與住房抵押貸款模式或公積金模式不同,德國實行“先存後貸”
的合同儲蓄模式。這種房貸的實質是“合作”而非贏利,合同儲蓄大約佔到德國房貸總額
一半左右,另外20%為家庭儲蓄,僅有三成住房貸款來自于商業貸款。德國所有房貸(包
括合同儲蓄和商業貸款)都實行固定利率制,儲蓄房貸利率低于市場利率且固定不變,商
業貸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為11年半。這種長期的房貸利率周期,幾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
場的波動,對房貸市場起著穩定器作用。與德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採取浮動房貸利率
制的國家,無論是歐盟內英國、西班牙、愛爾蘭等,還是美國,房價都在隨利率波動出現
大漲大跌的現象。
其三,德國發達的房屋租賃市場,也成為了房價穩定的“定海神針”。德國自有住房
率為42%,租賃住房率達到58%,特別是年輕人中77%都是“租房族”。這主要得益于政府
鼓勵修建租住房屋、保護房客權益等一係列政策。除了針對特殊群體的“廉租房”外,市
場上同樣供應大量商業出租房,政府同樣對房租水平進行一定的規范。由于德國嚴格的租
房法,注重保護房客的利益,租房的安全感並不亞于買房,數十年居住在一所出租房中的
德國家庭不在少數。德國家庭樂于租房,並且有著大量而廉價的出租房屋供應,這對穩定
整個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水平起到了不可忽視的平衡作用。
其四,德國鼓勵自建房、合作建房,打破開發商對房屋供應的壟斷,同樣也是影響市
場房價的重要因素。德國住宅合作社的出現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合作社共同建房已成
為德國住宅建設的主要組織形式之一,合作建房佔每年新建住宅總數的比例超過30%。
政府對合作社建房給予多方面的政策幫助:一是提供長期低息貸款;二是給予借款保
證;三是提供合理價格的土地;四是減少稅收,對所得稅、財產稅、土地轉移稅和交易稅
等均以較低稅率向合作社徵收;五是補貼租金等等。通過鼓勵自建房、合作建房,建立起
多渠道的住房獲取渠道,就擺脫了聽任開發商任意定價的局面。
其五,德國建立了地產價格獨立評估機制,對地價、房價、房租等實行“指導價”制
度。各類地產價格並不是由房地產商說了算,也不是由政府說了算,而是由獨立的地產評
估師來評估認定。評估師對自己的評估結果負責30年,對評估中的錯誤負有法律責任。
除了私人評估師外,德國還按照聯邦建築法成立了各地“房地產公共評估委員會”,
其職責之一便是負責制訂當地“地價圖”的“基準價”或者“指導價”。這為不同地段、
不同類型的住房制訂了詳細的“基準價格”,這類指導價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產交易
有義務參照此執行,在合理范圍內浮動。雖然指導價的制定必然參考歷年市場房價,但任
何不具備壟斷勢力的開發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單獨影響“指導價”的制定。
其六,“指導價”之所以能夠得到執行,還是緣于其有效的“執行威懾機制”。德國
法律規定,對于房價、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產商和房東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地
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為“超高房價”,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就已
經構成了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圍內,出售者將
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地產商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為“房價暴利”,這已經觸犯
《刑法》構成犯罪,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甚至最高被判處三年徒刑。這對某些妄圖謀
取暴利的開發商、炒房者而言,其威懾作用不言而喻。
其七,稅收手段同樣是德國政府遏制房產商、炒房者獲取超額收益的有效武器。在德
國,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交納不動產稅,只交納宅基地的土地稅。用于出售的房地產首
先要繳納評估價值1%-1.5%的不動產稅,房屋買賣還要交3.5%的交易稅。如果通過買賣獲
得盈利,還要交15%的差價盈利稅。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繳納不動產稅外,租金收入還要交
納25%的資本利得稅。此外,房子的管理、維修等費用也很高。重重的稅收限制,已經大
大壓縮了炒房者進行“低買高賣”的利潤空間,對于炒房者而言可謂釜底抽薪。
其八,德國政府政策並不把房地產特別是住宅建設,作為德國經濟增長的“支柱產業
”,而是作為社會福利機制的重要一環。德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德國是一個高福利國家”
,與醫療、教育等一樣,保障居民住房也是聯邦政府首要的政策目標之一。這是德國政府
制定所有房地產政策的核心出發點。因此,雖然德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公
有土地和公房,但任何人都不敢通過抬高當地地價、房價,來增加當地政府的房租收入或
稅收收入。房地產政策同樣是德國政黨競選的主要辯論議題。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
任何人提出的政策如果不是保障民眾的住房福利而是會抬高房價,甚至使購房者淪為“房
奴”,他們喪失的可能就不僅僅是選票,而可能會是整個政黨以及政治家的政治生命。
以上各類政策,雖然並不能涵蓋德國房地產制度的全部,但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德
國房價之所以能夠保持平穩,並非出于偶然因素,德國政府獨具特色而又針對性極強的調
控政策,正是長期保障房價穩定的關鍵所在。
來源:2010年3月16日出版的《環球》雜志 第6期
《環球》雜志授權使用,其他媒體如需轉載,請與本刊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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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中德國為例
是不是採用鑑價機制,我覺得並不重要
鑑價機制只需要在重大建設、事故後作地域性的加成評估就好
基本上文中房價的穩定是來自充足而強制的配給
用罰責限制房價,如果該標的確有許多人想住、供不應求
就會變成違反市場法則的「先搶先贏」或「有關係的得利」
所以關鍵就是不能讓大部份的地區「供不應求」
一定要供到人民不會「捧著錢搶精華區 還搶不到」
如果能做到這點,也不一定要對房產鑑價
可以改規定「(無重大建設、事故、更建的情況下)房產交易不能年獲利1(n)%以上」
如果有重大建設、事故、更建,
再由專業機構、公會 討論出地域性的調漲幅度
並且限定起漲點 -- 可以在建設發包前的某年起漲,但不能一放風聲就漲
但重點是 充份供給(不是全市 而是一區內 功能可替代的充份供給)
和 強制訂價
改為約束年獲利率,而不是直接鑑價
在推行上有兩個好處 -- 至少現在的地主、屋主 (屋主也是小市民啊)
不必擔心房產有暴跌的可能
(搞不好貸款都還沒繳完就跌價
-- 更慘的是說不定被銀行要求補充擔保品)
另一個好處就是便於官方機構收集房產售價
-- 你想要未來賣高點,自然就不可能低報售價,
只要在法規定明定提報售價所需的證明(貸款、房仲交易紀錄)和比價標準
這樣也就能以售價取代公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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