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5項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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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條例」已於98年8月28日公布施行。
須配合訂定的子法計19個,其中,內政部負責6個,數量最多。鑒於重建工作,
刻不容緩;為掌握時效,本部法規會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條例前,即預為協助擬定、
進行審查;條例通過後,再配合立法院增修部分,酌予調整。該6項子法均已審查完竣,
並於本月7日簽陳部、次長核定,除「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因涉及補助經費較大,須待立法院通過特別預算,陳報重建會核定外,其餘5項子法,
均於7日發布,並溯及8月30日與條例同步施行。
各項子法重點如下:
一、「莫拉克颱風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1.補助6個月農保及國保保費
凡受莫拉克颱風影響而失蹤、死亡,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重傷慰助金、安遷慰助金、
淹水救助金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的農保與國保被保險人,將由政府補助其應自付部分
之農保及國保保費6個月。名單將由內政部主動提供,民眾無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
2.免徵滯納金及利息
受災前欠繳的農保保費,不計收災後6個月之滯納金;欠繳的國保保費,則不計收
99年2月7日以前之利息。
3.延繳6個月且不催繳欠費
受災之國保被保險人,可以延後6個月繳納98年6月至11月的國保保費,且不計收利息,
此期間亦不追繳前期之欠費。
4.放寬給付領取方式
受災被保險人如果在欠費未繳清前即發生保險事故者,於災後6個月內
(98年8月8日至99年2月7日)仍然可以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並由勞保局扣除應繳欠費後
逕行核付保險給付,以有效協助災民經濟生活。
二、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1. 受災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住宅現址設有戶籍者,其住宅有下列情形之ㄧ,
均得申請本項補助:一、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二、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
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不能居住。
三、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不能居住。四、其他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不能居住。
2.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房屋或土地者,原貸款餘額之利息補貼範圍如下:
一、新臺幣220萬元以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二、超過新臺幣220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百分之零點二零八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3. 自用住宅不堪使用而土地未滅失,其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經金融機構承受者,
得於辦理該建物之消滅登記後,申請政府負擔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
三、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莫拉克颱風重創臺灣,發生大規模洪水及土石流,造成嚴重災情,為體認尊重及
順應自然的重要性,復育國土及自然生態資源,以保障居民生命財產,遠離災害威脅,
本辦法規定要點如下:
1.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運用環境敏感、土石流災害潛勢、
坡地環境地質、淹水潛勢及其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之資料庫等資訊,
就災區土地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
劃定為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本規定的執行,
一定尊重原住居者的意願;未取得共識前,政府不會強制遷居、遷村。在該地區
遷居遷村前,如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居民應配合當地政府撤離措施,
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2.劃定機關劃定特定區域時,應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
水土保持、水利、農業等機關(單位)、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及有關專業人員實地勘查,
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後依下列規定程序核定:
(一)劃定機關為中央政府者,報請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
(二)劃定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3.特定區域核定後,劃定機關應將特定區域範圍公告30日;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通知特定區域內被限制居住、遷居及遷村者。
4. 安置災民之房屋,原則上由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提供。不足時,由政府興建;
其提供方式,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重建推動委員會核定內容辦理。
四、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為辦理社區重建之用地變更,開發案件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提出申請者,
其土地變更事項,得排除相關法令限制規定。就環保團體所關心如何兼顧重建需要與
環境保護問題,本辦法本於「程序簡化,安全不減量」的原則,特規定:
1.須提出替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送審,該環境保育對策係指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為減緩安置災區災民所需土地變更、開發事項,對環境產生之衝擊,經會商
內政部訂定之各項因應說明、承諾及具體措施。
2.該土地須無下列情形之一:一、坡度陡峭。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
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
危害安全之虞。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六、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3.應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
水土保持、水利、農業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等組成之審議小組會勘及審查認定
安全無虞。審議小組審查開發案件時,並應有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推薦具備相關領域
專長之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參與審查。
五、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實施辦法
1.本中心之設置,功能在於輔導災區民眾,建立社區共識,結合社會資源,推動
災後家園及生活重建工作。
2.服務內容,係提供災區居民心理諮商輔導、醫療轉介;協助學生就學扶助、輔導;
協助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對弱勢民眾提供預防性、支持性及發展性之
福利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促進產業發展及其他轉介服務等;並劃分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如社會福利、衛生、教育及勞工之業務權責、規範中心辦理方式、評選、
受託單位之遴選資格、人力配置。
3.中央政府已編列4億9千萬元之預算分3年執行,將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攜手合作於
災區普設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完整之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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