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atist (Keep walking)
看板Policy
標題Re: [分享] 容積獎勵抑房價?藍綠皆不看好
時間Tue Apr 27 01:11:18 2010
法條是這麼寫,但是不能夠脫離制度設計時的政治經濟背景情況
回頭看都市更新條例提出的時候是什麼情況?蕭萬長擔任行政院長要準備選舉了
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是為什麼提出?蘇當行政院長要配合扁拚經濟了
都市更新在台灣,跟其它的土地政策一樣
從來都是政府用來廉價推動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又,為何都市更新要設計第四章權利變換與第五章獎助?
這兩個章節才是設計一套能夠讓民間自主更新的機制以及提供足夠的誘因
也是相關子法跟解釋函令最多的條文
都市計畫法63,64,65或是都市更新條例第5、9都是只概略提到政府應劃定地區
及協助推動都市更新
比較起來,第十、十一、二十二條的法令規定與重要性更明顯,主體也擺在實施者與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上。
如果搭配第9條以及第27條公辦更新以及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的有關細則以及解釋
大部份也集中在政府如何委託辦理更新或是配合參與更新
主動公辦更新其實並不是目的,這又回到制度與政治目的要配合→不能與民爭利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houkoferng (槍斃岡田救日本!!)》之銘言:
: : 台北的都更都是公寓,每個人都擁有部分的土地權利
: : 現狀的制度是保障原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在都市更新的改建會帶來的價值提升的前提
: : 下,本來就是建物+土地=原價值,不是只有土地的原價值。
: : 都市更新本來就是期望借由建商的,投入提升園區塊的整體房地產價值。
: ^^^^
: 這個本來不成立.
: 依後所附法條(注意主體即可)可知,
: 都市更新本質上是政府公權力推動的市區再造,
: 建商進不進來,並非制度的原型.
: 亦即,從頭到尾,根本不需要考慮提供建商合理的誘因,
: 更甚者,都市更新帶來的房地產價值的提升,
: 主要並非來自於勞力資本的投入,而是更新計畫所產生的社區營造效果,
: 這個本身就不是專門拿來讓商人營利用的.
: 建商見到有利可圖加以投入,只是制度上順勢而為所刻意的放任,
: 並非其本意就在導入建商並以之為槓桿.
: 甚至,若建商的投入造成了負面的外部效果,政府也當然有管制的理由與正當性.
: 真正關鍵的因素是公權力本身的態度,就制度面來講,
: 政府具備一切可獨自進行(或委託或半官半民)更新計劃執行的工具與權力.
:
"讓民間投入者可以賺錢",是一個制度上可以"借力使力"的設計,
: 但並非當然必須如此.
: 都市計劃法
: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
: 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
: 計畫實施之。
: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
: 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
: 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
: ,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 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
: 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 都市更新條例
: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
: 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
: ,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
: 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
: 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合併數
: 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
在各種人類愛之中,
愛情的短命是惡命昭彰的。
但,它偏偏喜歡做天長地久的諾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4.112
→ Eventis:附帶一提,權利變換非民間都更獨享的條文,參院會紀錄中對照 04/27 02:45
→ Eventis:表,張委員俊宏等提案版第五條說明部份,在提供除原有徵收, 04/27 02:46
→ Eventis: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外,其它分配方式,以減少更新的阻力. 04/27 02:46
→ Eventis:甚至後面權利變換的章節的說明多處就直接寫明為市地重劃之 04/27 02:53
→ Eventis:立體化.同時注意獎助部份,委員版對案貸款,補助及技術支援 04/27 02:56
→ Eventis:部份在審查會都刪除了,原始版本中,真正保留下來的獎助只有 04/27 02:58
→ Eventis:容積保留/移轉,理由不外:(1)安土重遷,為求在更新地區安置 04/27 02:59
→ Eventis:原住戶,故可以原容積重建;(2)更新係在改善住戶居住品質,故 04/27 03:00
→ Eventis:不應使更新後分配之樓地板低於更新前,故容積應予調整;(3) 04/27 03:01
→ Eventis:社區公共設施之獎勵;(4)促進更新之獎勵. 04/27 03:01
→ Eventis:可知其主要的取向仍著眼於公益層面,對於私人或私法人,則多 04/27 03:02
→ Eventis:所保留. 04/27 03:02
推 oodh:不要使用綽號 請修正 04/27 07:14
※ 編輯: stratist 來自: 111.67.49.7 (04/27 11:24)
→ oodh:感謝配合~ 04/27 11:56
→ volkov:法規有個歷史解釋 還不錯 04/27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