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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quarius360 (路人甲)》之銘言: : "炒作"只有兩個字,"短期炒作"一樣只有四個字 : 可是......請問該怎麼炒作? : 特別是只有5年的話,該怎麼做最有利? : 5年後再度開標時,土地會落到誰的手上? : 我的方式與現行方式是有很大的差異的,只要租期控制得宜,就沒那麼容易炒作 : 不像私有地擺個三五年,附近交通捷運蓋好了,房價上漲就有得賺了 : 這可是擺個幾年,捷運蓋好了,不過抱歉時間到了也該重新開標,重新出價了 因為預期捷運蓋好後會上漲,所以前幾年根本不會有人要去標。 最後只會有人在捷運蓋好前開始標,又或著現有承租人知道根本沒利益 甚至擺爛或著完霸佔的遊戲。 在回倒另外一個問題,你的標有沒有價格差? 有的話還是比錢多,沒得化就是一個很好的詢租空間 短期承租對於多數人來講是毫無利益,除非你有暴利可圖。 : 或是因為租期有計畫性的錯開,所以附近不斷會有到期重新開標的其他選擇 : 因此屆時最重要的考量還是在於用途與租金合不合理 甚麼是合理的租金就是最困難的事項,公告地價就是最好的例子 : 不過炒作遏止了,大家在房地上的開銷也有機會變少, : 更重要的是有更多機會取得自己中意的房地了,雖然時間到了就得再競標就是 明白的講,五年一搬家?或著五年一競標,這個是住房客很難接受的做法。 : 土地使用就如現行土地有分農業工業住宅等等,我想基本上沒有任何分別與不同 : 另外也可以規定必須收回土地後,才能進行地目重新劃分,並重新公開招標出租, : 如此應該也可以避免現行制度會發生的一些黑幕, : 而若是遇上重新劃分需合併多塊土地的狀況, : 也許中間部份土地區塊會需要以特定短租期的方式出租,最終再一起期滿,一併處理 : (在此感謝 GKLee大的提醒) : 至於投標者的限定,基本上那些只能算是是配合的細目,並不是核心規則, 投標者限定,會成為你這套規則的重大爭議,因為限定身分的結果 就變成限定特別身分可以處理財產,災民那套是特別狀況 把特別狀況當作可以一體普遍適用的原則來用將會導致爭議不斷 以後光可能為了判斷身分就耗掉一堆成本 : 例如災區原住民重建區域,做一點身份限制應該不為過吧 : 至於此作法會降低土地流動性? 我的看法完全不同 : 在這個制度下,我不認為土地流動性會較低,我反倒認為流動性只會更加提高 : (當然最後停在能善加利用的人手上然後就長期不再轉移者不在我討論範圍就是) : 假設我不會使用土地,那多半也不方便開出太高的價碼投標的,要不然一定虧本 : 相反的,如果houkoferng兄會使用而且也有意願 : 待我租期一到,您出個價一起來投標不就可以把土地給租走了嗎? 養土地跟使用土地是兩碼子事情,你哪種五年機會成本的結果往往到最後 就是沒有人要在上面建物放著爛沒人用,接著一個問題土地使用後的建物 是不是應該包含在租金裡面還是要打掉重建?這些都是你偉大的土地計畫 沒有看到的隱沒成本。 回到最簡單的問題,使用的好還是要競標,放著擺爛也是要競標,那結論就是 最好不要標因為好無益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