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110022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
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
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
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
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
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
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
。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
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
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
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及晚間、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
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
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八)遇例假日或放假日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照常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
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
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
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
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
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
機關、學校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9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 以下學
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
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
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 10 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
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11 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
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
給大家參考
最後修定日是97年底
不過最早立法是 89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70.49
※ 編輯: oodh 來自: 61.20.170.49 (08/08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