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多用指點開示、希望鼓勵、或是勸導示警的方式,
是事實行為的一種,無法律的拘束力或強制力,
也不引起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即行政指導的相對人不服從其指導,
也不會受處罰或強制執行之處分。
簡單的說,
在於你相不相信「政府英明」,
(行政指導本身就是政府英明的法條明文化)
至於說能否以行政訴訟提出損害賠償…
行政指導所包括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
又不具拘束力或強制力,
非行政處分對象的「特定具體」,或「可得特定」,
並不能以行政訴訟提出損害賠償,
為什麼不行?
如果不小心碰到一個不英明的政府,那國家豈不賠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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