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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多用指點開示、希望鼓勵、或是勸導示警的方式, 是事實行為的一種,無法律的拘束力或強制力, 也不引起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即行政指導的相對人不服從其指導, 也不會受處罰或強制執行之處分。 簡單的說, 在於你相不相信「政府英明」, (行政指導本身就是政府英明的法條明文化) 至於說能否以行政訴訟提出損害賠償… 行政指導所包括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 又不具拘束力或強制力, 非行政處分對象的「特定具體」,或「可得特定」, 並不能以行政訴訟提出損害賠償, 為什麼不行? 如果不小心碰到一個不英明的政府,那國家豈不賠到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