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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
時間: Sun Apr 5 04:09:59 2009
小弟用提案名稱與時間順序來排 如有誤煩請指正
先把討論資料準備起來 有遺漏的請大家幫忙補足
提案名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97/05/02 立法院提案 一讀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ecfc6c8cdc5cec8d2cdcd
97/10/03 行政院提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dcfccc8cdc5cececcd2cecdcb
提案名稱: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97/07/16 陳根德委員提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ecec6c8cdc5c9ced2c9cb
98/01/09 鄭麗文委員提案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dcec8c8cdc5cecad2cec7
下面是二讀 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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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5分、
3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3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呂學樟 吳清池 潘維剛 邱 毅 李明星
李俊毅 吳敦義 柯建銘 林益世 高志鵬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曹爾忠 李慶華 楊麗環 廖正井 賴士葆 盧秀燕
林明溱 李嘉進 羅淑蕾 林德福 林正二 徐耀昌
黃偉哲 黃昭順 陳福海 林建榮 江義雄 邱議瑩
林滄敏 朱鳳芝 簡東明 陳 杰 張慶忠 黃義交
趙麗雲 廖婉汝 陳淑慧 蘇震清 賴清德 鄭金玲
盧嘉辰 劉盛良 林郁方 翁金珠 蔡煌瑯 孔文吉
郭素春 鄭麗文 侯彩鳳 蔡錦隆 黃健庭 鄭汝芬
陳根德 楊瓊瓔 周守訓 邱鏡淳
委員列席46人
列席官員:
25日(星期三)
法務部部長 王清峰
調查局副局長 蔡中鈺
內政部警政署主任秘書 黃昇勇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李文福
財政部專門委員 陳長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主任秘書 邱淑貞
26日(星期四)
法務部部長 王清峰
調查局副局長 蔡中鈺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李文福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處長 洪國興
國防部副處長 蔣大偉
財政部科長 盧惠瑛
銓敍部副司長 王 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視察 梁永興
主 席:潘召集委員維剛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昊洲
紀 錄:簡任秘書 胡薇麗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黃偉象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星期三)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慶華、邱 毅、吳清池、吳志揚、廖正井、盧秀燕、趙麗雲、
賴士葆、江義雄、潘維剛、李俊毅、柯建銘、曹爾忠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李
明星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
委員及本委員會。
二、繼續併案審查委員吳志揚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
審議「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鄭麗文等26人擬具「貪污治
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星期四)
決議:
(一)大體討論結束,進行逐條討論。
(二)草案第六條,依委員陳根德等提案,除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中「自治規則
或委辦規則,」修正為「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外,餘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六條之一,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謝國樑等所提修正動議,首句修正為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餘照案通過。
(四)草案第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五)草案第十條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公務員之定義」應於說明欄中補充說明。
(七)通過附帶決議一項:檢察官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違法濫權起訴或不起
訴,法務部應嚴格監督,並落實檢察官之退場機制。
(八)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九)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
說明。
(十)委員謝國樑、楊瓊瓔、李明星等提出書面資料。
(十一)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
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臨時提案:
針對連戰、蕭萬長及國民黨執政時期多名政務官之特別費案,自告發至今,歷時甚
久,但仍無聲無息,為釐清外界「辦綠不辦藍」之疑問,要求法務部對特別費案件
偵辦原則及進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俊毅 柯建銘
高志鵬 蔡煌瑯
決議:不予處理。
散會
主席:潘召集委員維剛
紀錄:黃偉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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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0.136.184
※ 編輯: oodh 來自: 61.20.136.184 (04/05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