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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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理論] 法律體系與江陳協議的處理
時間Tue Nov 18 06:36:29 2008
補充釋字329供作參考,
有心人請自行心證發揮,在此不作解釋與說明.
唯需補充說明的是釋字329提起釋憲的緣由之一就是舊辜汪會談四項協議.
大法官非常鳥地在理由書中輕輕一筆帶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
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
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於是一部不同意見書就跑出來了XD
本件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係因辜汪會談,我方與中共海協會所簽
訂之協議應否送立法院審議而起,本件解釋僅於理由書內表示該
項協議並非國際書面協定,「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對於實際
問題之處理,毫無裨益。據近月新聞報導,立法院已有立委提議
研訂「涉外關係締約法」及規範兩岸協議之特別法,以解決國際
條約及兩岸協議之審議問題,由此可見立法院亦有自行解決問題
之途,殊無由本院越俎代庖之必要。
(講難聽一點就是大法官沒Guts,
不敢跳出來在行政立法間當個照鏡子的豬八戒......
另外,對於主張一邊一國的人來說,
協議在邏輯上會跳過"非國際書面協定"的防火牆(雖然沒防到什麼),
進入釋字329,慎之慎之)
釋字329 82/12/14
解釋爭點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
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
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
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
審議。
理由書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
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
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
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
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
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
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
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
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
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
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
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
然。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
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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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18 06:38)
推 Duarte:政府體制可以靠設計解決, 主權問題可沒辦法. 11/18 06:39
→ Eventis:這個設計又不會排除不平等條約或是割地賠款的可能性@.@ 11/18 06:40
→ Duarte:能不能設計"無主權政府"? 我們還在十九世紀封建風味的遺緒? 11/18 06:40
→ Eventis:不過老實說看到那個"對於實際問題之處理,毫無裨益" 11/18 06:42
→ Eventis:在電腦前面讓我噴茶大笑.........Orz........... 11/18 06:42
→ Eventis:就像明明外面就罩了一層遮羞布,還故意開電風扇把它吹起來. 11/18 06:43
推 Duarte:如果行政部門和國會都同意割地... 那就割啊... 11/18 06:45
→ Eventis:所以看不出主權問題在哪XD 11/18 06:46
→ Duarte:主權問題在於怎麼看待 PRC 政府. 那個主權幽靈一直都在. 11/18 06:50
→ Duarte: (當然, 對話體的幽靈也一直都在) 11/18 06:51
→ Eventis:那就是政治問題了,大法官一向都不往這種屎堆裡鑽. 11/18 06:51
→ Eventis:看有些解釋連消帶打的伎倆,實為明哲保身之道的最高境界啊. 11/18 06:53
→ Duarte: 樓上的陳述不真. 他們是左也嘗一口, 右也嘗一口吧. 11/18 06:53
→ Duarte: 雖然是政治問題,但是要在法理上確定各自的定位才有合法性? 11/18 06:55
→ Eventis:大法官會直接丟給行政立法自己去協調....(茶) 11/18 06:56
→ Eventis:看那等如廢話的釋字328............(遠目) 11/18 06:57
推 Duarte: 大法官之所以這麼有 '風骨' 是因為產生方式嗎? 11/18 06:59
→ Eventis:兩邊都不能得罪,這也是必然的結果.....(茶) 11/18 07:01
推 Duarte: 美國的大法官產生方式會比較合用嗎? 11/18 07:09
→ Eventis:把檢察系統收歸司法院門下就夠了........(誤) 11/18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