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其它可能爭論的地方如是否準用28條的許可,與30條的必要 11/04 20:12
推 xiangfly:最後一條擺明的就是一定要過就對了,根本就沒有監督的必 11/05 22:57
推 Duarte:還記得立法院的大鎖事件嗎? 11/05 22:59
推 Duarte:其實這個條例也是立法院通過的:D 11/05 23:20
其實這一條條文並不是行政院提出的,而是在立法院商議過程中新增的.
(應該說本來沒有95條的話,行政院要通通通並不需要經過決議Orz)
後面院會記錄可資查驗....Orz....
據最後一次委員會記錄林委員鈺祥(彷公報寫法XD)
答覆陳委員定南的"非常驚訝" (震怒乎?!)
這條是經過兩次朝野協商審定的結果....Orz........
但協商時討論到,若一直懸而未決該如何,故留下一個月限制.
委員會審議時經李委員慶雄與盧委員修一反對;
最後委員會以6:4表決通過. (立法院公報81卷26期委員會記錄pp.652-653)
在院會逐條討論時,首先輪番由李委員慶雄提議兩個月,
(理由寫得不錯...)
洪委員奇昌提議刪除一個月但書,但認為改為兩個月亦可接受;
戴委員振耀與鄭委員余鎮提議刪除;主席經院會無異議後裁定保留.
(立法院公報81卷58期院會記錄pp.350-352)
到了正式討論保留條文時,
林委員鈺祥進一步表示"一個月"
乃參考美國軍餉法案,由美國政府送至國會後,
一個月內若無意見則視為同意,若有意見則表決之立法例...(哎....)
不同的意見有鄭委員余鎮提議應刪除,
還有就是李委員慶雄的反對意見,提議修正為兩個月.
(為德不卒,茲引如下)...
事實上,行政院原草案並無第九十五條,此一條文之所以訂定
主要是我們主動要求,民進黨協商代表將我們的意見告訴你們
,你們向執政黨及行政院爭取而來的,但是你們為德不卒,祇
爭取到一個月的期限,.....
最後這兩個異議提案的附議人數都以個位數胎死腹中,
最後由原提案人將增訂條文中的許可修正為實施,
表決以59:45通過 (同前一來源,pp.363-365)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06 01:06)
推 Duarte:太認真了!! M(_ _)M (拜!) 11/06 00:58
→ Eventis:又"擺明的就是一定要過"在院會記錄一開始檢附行政院提案時 11/06 01:08
→ Eventis:有附帶說明其因考量兩岸政治關係未定及各層面變動劇烈 11/06 01:09
→ Eventis:故採委任立法之技術以因應之. 11/06 01:09
→ Eventis:由今日觀之這個理由似已略有為圖便宜行事之嫌. 11/06 01:11
→ Eventis:但若放諸當日,何者為是仍未可知. 11/06 01:11
→ Eventis:只能說當初設計95條雖然為德不卒,但還算有良心啊Orz 11/06 01:12
→ Eventis:查公報看到的這些名字好懷念......... 11/06 01:13
→ Eventis:盧修一先生委員會那句"你不反對,本席反對."真是帥氣. 11/06 01:13
→ Eventis:(寫到這裡真想政治化一下,看當初這些老前輩怎麼玩的Orz) 11/06 01:18
→ Eventis:(振振有詞據理力爭,一面讀公報一面叫好,被封殺跟著惋惜啊) 11/06 01:19
推 Duarte: 好人不長命又一慘案啊... 11/06 01:30
→ Duarte: 不長命也是一種防腐的策略, 是上天創造完人的手法. 11/06 01:31
→ Eventis:不過相比起來,第五條的修正才是真正重要的事. 11/06 01:50
→ Eventis:從第五條修正的歷程也可以看出立法權抬頭的軌跡(茶) 11/06 01:51
→ Duarte:有一大堆鬼扯說簽了就不能推翻的人, 都應該要來看這篇. 11/06 01:56
補一下第五條好了,會說什麼東西都簽了就不能推翻的人,
可能還停留在十幾年前三讀通過的初版....(茶)...
比較一下這三個版本,應該都一眼能看得出來差異.....
老實講,看完第一個心得就是,台灣民主真的有進步.........Orz......
81/07/16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86/04/18 (修正)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
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但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
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並應經立法院議決。
92/10/09 (修正)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06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