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看板Policy
標題Re: [討論] 台灣是不是可以健全監察制度?
時間Tue Jun 15 21:54:05 2010
其實監察制度 現在與之前已經大不相同
各國創設這個制度的緣由也不同 這是自明之理
就五院制中的監察院 依中山先生的理論 足認為"御史的濫觴"
就我認知而言 依照他開國後的各次演說"認為監察權理應還給人民"見解
應該是把以前監察權認為是獨立於君權的權力
但是大家都知道御史不過是皇帝對中央與地方官員的爪牙罷了
從"御史"被歷史學家認為"是以前皇帝私人秘書"中可以得知ㄧ二
君王不見了 人民成了民國的"主" 但是人民很難能直接控制 因此才借用監察制度
又引入"彈劾"的概念以及希望能夠糾正政府不法 加上人民四權中的"罷免"
似乎可以認為 "彈劾權"與"罷免權"是阻止貪贓枉法的官員兩道"鍘刀"
西方的君主對於監察制度是用來控制貴族與平民
防止人民或貴族違反基督教教義或君主政令 或做出影響其統治權威的"網子"
直到了後來 民主盛行 檢查(書籍)制度被廢止了 又為保護人權與公眾正義
因此設立獨立監察使 一方面糾正政府失當或違法的政策 一方面保障人權
然而不同的是 在北歐很多監察使是沒有實際上"彈劾"的權限的
只有對政府或國會有建議權 或者發新聞稿 公開資訊 審計報告 參予會議提供建言
但是中國也好 西方也好 監察官員的共通性是都有"主動調查"與"針對政府"的特性
尤其到了現代 不只糾正政府失當或貪污 也糾舉企業
也聚焦在"保障基本人權 政治社會經濟的人權 司法上的程序正義 團體人權 環境權"
監察制度除了"集中制"外 還有"分散制" 前者是現代常做的 後者是中國以前的方法
各機關都有類似監察與糾舉的官員 一道又一道的防腐措施 層層綿密的法規
無論皇帝發出的政令 各政府機關(以前宰相府或六部) 各級地方組織都有戒備
現在我國有了政風官員 我覺得就是個好方法 而剛好又因為五院制 有了"監察院"
只是剛好法治不明 人民素質不夠 政黨惡鬥嚴重 對司法與政府公信造成傷害
準此 我認為或許可以好好的發揮一下五院制真正的"大秘技"-----五院共治(制)
如此說好了 目前台灣中央政府有兩強:總統與立法院(應該沒人反對吧!)
行政院成了總統保護下的機關 其他三院幾乎成了"肉腳" 造成"魏蜀吳"般的三權分立
因此我想若"稍"加調整 首先重新讓行政院貫徹大部分的副署權:
凡非涉及國外事務者 總統所發的命令或公佈對內生效的法律 都須行政院副署
人事案的部份(如法官 高級文官 軍官升等 地方事務官) 由考試院副署 行政院協助
外交權 解散國會權 提名行政院各部長與考試院官員 由總統經立法院同意為之
立院正式改名國會依然負有立法 其他四院的人事同意權 預算審核權 條約批准權等
總統與立法委員分享立法權 行政與考試兩院的法案以咨文方式請總統或立法委員提議
如此形成了 行政院與考試院 總統與國會共治(制)的情況
再來我想說的"重點"是擺在:司法院與監察院的合作共治問題
司法院未來將完成"終審裁判機關"化 然後貫徹"一元多軌制"與"轉任法官制"
司法權為了防止"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當然不宜直接加入司法行政部門
因此"監察院"剛好彌補了這層空缺 讓監察官員由司法院院長向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
設立各種任務的監察官 包含之前說的司法人權監察官 經濟與消費者監察官等
按照性質與職務專門負責糾舉與調查相關的違法事實 並且提到相關法庭做審判
監察官與法官一樣採取轉任制 由律師 檢察官 法學者 政風人員或法律實務專業者轉任
年齡限制 道德與社會貢獻等當作是"嚴格"條件 司法院院長提名之
採獨立任期制 以免受到更多干涉 重要的是貫徹監察法 制訂相關監察官調查程序
課予中央的檢察機關與地方上的各機關協助辦理 加強監察官辦案系統與權限
相關監察官發現政府官員或大型企業或富賈(收入與財產達所得分配的前百分之ㄧ)
違反相關監察法 即依照相關調查與審判程序 以"妥速 效率 公開"的原則向法院彈劾
對於人民提出人權侵害的防止訴求或陳情 要求在一定期限給予回應
另外審計監察官在中央各部會設置"監察次長" 在地方設置"地方監察專員公署"
對於官股公司由金融監察官設置獨立"監察人" 貪污者沒收贓款 加重罰金與勞役 限制出境
我覺得與其教育 不如"刑治" 在民主國家要施行"刑治" 一定要符合正當司法程序
而且速率 效率 執行手腕反而要更強 把舉證責任轉為被告 採"不明財產認定貪污"
把原本刑事的處罰轉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或行政罰 行政執行罰 以免拖垮進度
"地方監察公署"24小時全天候開放人民陳情 含政府或法人不當違法或侵害人權的檢舉
或者對於政策的疑問或建議 也開放給人民檢閱政府資訊 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等
對於國會議員 地方議員等人的不法情事則比照彈劾總統方式辦理:
監察院長提出彈劾 司法院院長招集大法官會議組成大彈劾庭審判並邀立院代表旁聽
我覺得 讓人民知道政府官員與議員的作為 真正將政府政策"透明化"
對於不法情事嚴厲的處罰 監察官也可以針對其職務範圍向政府各部門與國會提出建議
"五院制"真正的精神是"共治(制)"以及"地方自治" 讓人民可以用政府部門控制政府部門
而非如西方三權分立所言的"三權分立" 畢竟這不是三權政府 而是五權政府
要就真正成為成為三權分立政府 要就真正貫徹"五院共治(制)"與"國管理政府"的精神
總把他國憲政精神搬來解釋不同的政府的政府制度 這一直是台灣憲政的弊病與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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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ochs:財產不明這條 以現在環境 任誰都不可能做到 06/17 09:16
→ stevegreat08:我沒說任何人 只說"政務官常任文官法官檢察官與議員" 06/17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