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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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台灣是不是可以健全監察制度?
時間Tue Jun 15 02:57:30 2010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之銘言:
: 台灣的監察院 被國家透明組織認為是十分先進的組織
: 使監察權完全獨立於三權之外 但是奇怪的是為何我的清廉度卻只有中度清廉?
行政首長提名
國會同意
就好比總統制的內閣閣員,總統提名,議會同意並副署一樣
監察權可以算是行政權了
: 這絕非一個陳水扁所能搞垮的 畢竟陳水扁他還不夠那位菲律賓前總統...
: 高度清廉國家除了新加坡是因為精英政治與重罰思想(以刑去刑的最佳典範國)
: 北歐各國是各有一套健全的監察制度的 監察使制度 丹麥的檢警合一制度
: 不久前板上又出現了政府改造的聲浪 說真的我並不看好行政院再造
: 而且監察委員有29人竟然還輸給北歐國家只有不到5名的監察使
: 就組織編額 助手人數 權限地位等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權源 我們竟然輸這麼慘
: 我覺得監察院乾脆改成由各監察官辦公室組成算了 然後再引入丹麥的警檢合一制
: 監察院由5名獨立監察官負責 為常任 並可指派1~2名副監察官
: 常任監察官包含:"司法人權""環保""經濟公平與消費者""社會福利"與"廉政審計"
: 其中廉政審計監察官兼負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與調查貪污的事項
: 司法人權監察官負責獄政 司法執行程序 人權保障等事項
: 經濟公平與消費者監察官負責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 食品產品衛生安全等事項
: 等等之類的......
: 至於丹麥檢警合一 我指的是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合一 治安警察不算在內
: 丹麥把全國分為六個檢察署 還有兩個特別檢察署 檢察署下設分署
: 檢警合署辦公 即檢察長也兼任該區警局局長也負責指揮下屬檢察官控告
: 其中丹麥兩個特別檢察署 為"重大經濟犯罪檢察署"與"特別國際犯罪檢察署"
: 負責全國性任務 監察使也可以提起"起訴請求" 或到國會報告 或發布新聞紙
: 也可以參予政府會議與國會 提出相關建言 並對特定可能違反人權者提出異議
: 而資格審查不像台灣監察院有政治任命色彩 是必須曾從事法官 監察官 律師 法學者等
: 且道德標準 年齡資格 曾經為人權或法治做出的貢獻等都是提名任命的條件
: 可是台灣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年齡普遍比北歐各國監察使為高 或許也是因為如此
: 經過了"政治歷練" 老人都比較不敢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對抗強權
: 根本也忽視了中國傳統"諫官"與"御史"等 專用年輕位輕者擔任 滿腔熱血又能參政的用意
: 當然年齡與資格不是出任監察官的主要條件 法源依據與組織也不是透明與否的關鍵
: 但就監察官的性質以及所需要的勇氣與好奇心 似乎年青氣盛 專業正直是重要的人格吧!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識形態
從小受過的教育,身處的環境,出生的家庭,從事的行業,接觸的東西等等....
在在都是造成意識型態的一部分
要拋棄意識形態,這不可能,人不可能沒有自己的意識形態
要是沒有意識形態,那麼對這事情完全不了解,就會無法判斷這件事該怎麼做
就以你說的監察委員好了
找外國人,最沒利益問題,也許最客觀,但他們對台灣完全不了解,無法幫台灣執法
要是懂一點台灣的問題的外國人,那就有所好惡,才會有所選擇,也才有判斷的標準
這些好惡就會造成所謂的偏見,那麼就不會有完全客觀的判決出現
要提高台灣的監察權效能,倒不如提高台灣人民法治概念和人民素質還比較可行
再者,要以制度來改善制度的缺陷並不可行
假設說無論每一個制度都有漏洞,那用另外的制度來解決他
這樣推論的話,無限論證的邏輯無法成立
所以還是要靠人,至少要有一半靠人來維持
古代的御史制度是非常態的君王代理人
而文官體制才是常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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