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olic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之銘言: : 台灣的監察院 被國家透明組織認為是十分先進的組織 : 使監察權完全獨立於三權之外 但是奇怪的是為何我的清廉度卻只有中度清廉? 行政首長提名 國會同意 就好比總統制的內閣閣員,總統提名,議會同意並副署一樣 監察權可以算是行政權了 : 這絕非一個陳水扁所能搞垮的 畢竟陳水扁他還不夠那位菲律賓前總統... : 高度清廉國家除了新加坡是因為精英政治與重罰思想(以刑去刑的最佳典範國) : 北歐各國是各有一套健全的監察制度的 監察使制度 丹麥的檢警合一制度 : 不久前板上又出現了政府改造的聲浪 說真的我並不看好行政院再造 : 而且監察委員有29人竟然還輸給北歐國家只有不到5名的監察使 : 就組織編額 助手人數 權限地位等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權源 我們竟然輸這麼慘 : 我覺得監察院乾脆改成由各監察官辦公室組成算了 然後再引入丹麥的警檢合一制 : 監察院由5名獨立監察官負責 為常任 並可指派1~2名副監察官 : 常任監察官包含:"司法人權""環保""經濟公平與消費者""社會福利"與"廉政審計" : 其中廉政審計監察官兼負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與調查貪污的事項 : 司法人權監察官負責獄政 司法執行程序 人權保障等事項 : 經濟公平與消費者監察官負責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 食品產品衛生安全等事項 : 等等之類的...... : 至於丹麥檢警合一 我指的是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合一 治安警察不算在內 : 丹麥把全國分為六個檢察署 還有兩個特別檢察署 檢察署下設分署 : 檢警合署辦公 即檢察長也兼任該區警局局長也負責指揮下屬檢察官控告 : 其中丹麥兩個特別檢察署 為"重大經濟犯罪檢察署"與"特別國際犯罪檢察署" : 負責全國性任務 監察使也可以提起"起訴請求" 或到國會報告 或發布新聞紙 : 也可以參予政府會議與國會 提出相關建言 並對特定可能違反人權者提出異議 : 而資格審查不像台灣監察院有政治任命色彩 是必須曾從事法官 監察官 律師 法學者等 : 且道德標準 年齡資格 曾經為人權或法治做出的貢獻等都是提名任命的條件 : 可是台灣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年齡普遍比北歐各國監察使為高 或許也是因為如此 : 經過了"政治歷練" 老人都比較不敢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對抗強權 : 根本也忽視了中國傳統"諫官"與"御史"等 專用年輕位輕者擔任 滿腔熱血又能參政的用意 : 當然年齡與資格不是出任監察官的主要條件 法源依據與組織也不是透明與否的關鍵 : 但就監察官的性質以及所需要的勇氣與好奇心 似乎年青氣盛 專業正直是重要的人格吧!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識形態 從小受過的教育,身處的環境,出生的家庭,從事的行業,接觸的東西等等.... 在在都是造成意識型態的一部分 要拋棄意識形態,這不可能,人不可能沒有自己的意識形態 要是沒有意識形態,那麼對這事情完全不了解,就會無法判斷這件事該怎麼做 就以你說的監察委員好了 找外國人,最沒利益問題,也許最客觀,但他們對台灣完全不了解,無法幫台灣執法 要是懂一點台灣的問題的外國人,那就有所好惡,才會有所選擇,也才有判斷的標準 這些好惡就會造成所謂的偏見,那麼就不會有完全客觀的判決出現 要提高台灣的監察權效能,倒不如提高台灣人民法治概念和人民素質還比較可行 再者,要以制度來改善制度的缺陷並不可行 假設說無論每一個制度都有漏洞,那用另外的制度來解決他 這樣推論的話,無限論證的邏輯無法成立 所以還是要靠人,至少要有一半靠人來維持 古代的御史制度是非常態的君王代理人 而文官體制才是常態的制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42.235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140.117.42.235 (06/15 02:58)
stevegreat08:我覺得法制確立 慎選人事 才行 教育不成就用刑與罰 06/15 12:18
stevegreat08:台灣法制思想不好 就加強執法的效率與認定的速度 06/15 12:18
stevegreat08:將貪污的舉證責任從監察官移轉至被調查者 監察官只要 06/15 12:19
stevegreat08:要求被調查人出席與接受陳情即可 另外人權保護的調查 06/15 12:20
stevegreat08:依然由監察官舉證 責任確立 罰則確立 執行徹底就可以 06/15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