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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監察院 被國家透明組織認為是十分先進的組織 使監察權完全獨立於三權之外 但是奇怪的是為何我的清廉度卻只有中度清廉? 這絕非一個陳水扁所能搞垮的 畢竟陳水扁他還不夠那位菲律賓前總統... 高度清廉國家除了新加坡是因為精英政治與重罰思想(以刑去刑的最佳典範國) 北歐各國是各有一套健全的監察制度的 監察使制度 丹麥的檢警合一制度 不久前板上又出現了政府改造的聲浪 說真的我並不看好行政院再造 而且監察委員有29人竟然還輸給北歐國家只有不到5名的監察使 就組織編額 助手人數 權限地位等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權源 我們竟然輸這麼慘 我覺得監察院乾脆改成由各監察官辦公室組成算了 然後再引入丹麥的警檢合一制 監察院由5名獨立監察官負責 為常任 並可指派1~2名副監察官 常任監察官包含:"司法人權""環保""經濟公平與消費者""社會福利"與"廉政審計" 其中廉政審計監察官兼負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與調查貪污的事項 司法人權監察官負責獄政 司法執行程序 人權保障等事項 經濟公平與消費者監察官負責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 食品產品衛生安全等事項 等等之類的...... 至於丹麥檢警合一 我指的是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合一 治安警察不算在內 丹麥把全國分為六個檢察署 還有兩個特別檢察署 檢察署下設分署 檢警合署辦公 即檢察長也兼任該區警局局長也負責指揮下屬檢察官控告 其中丹麥兩個特別檢察署 為"重大經濟犯罪檢察署"與"特別國際犯罪檢察署" 負責全國性任務 監察使也可以提起"起訴請求" 或到國會報告 或發布新聞紙 也可以參予政府會議與國會 提出相關建言 並對特定可能違反人權者提出異議 而資格審查不像台灣監察院有政治任命色彩 是必須曾從事法官 監察官 律師 法學者等 且道德標準 年齡資格 曾經為人權或法治做出的貢獻等都是提名任命的條件 可是台灣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年齡普遍比北歐各國監察使為高 或許也是因為如此 經過了"政治歷練" 老人都比較不敢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對抗強權 根本也忽視了中國傳統"諫官"與"御史"等 專用年輕位輕者擔任 滿腔熱血又能參政的用意 當然年齡與資格不是出任監察官的主要條件 法源依據與組織也不是透明與否的關鍵 但就監察官的性質以及所需要的勇氣與好奇心 似乎年青氣盛 專業正直是重要的人格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60.22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60.222 (06/14 22:06)
RIFF:民選監察委員? 06/14 22:20
stevegreat08:考試或法定嚴格限制資格年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06/14 22:27
stevegreat08:採任期制 獨立任期6年得經提名連任之 年齡限制30歲以 06/14 22:27
stevegreat08:上 60歲以下 屆滿後轉任終身榮譽職大法官 06/14 22:28
stevegreat08:後面那句"終身榮譽職大法官"是說超過50歲且任滿20者 06/14 22:29
RIFF:我的想法:不是採嚴格的資格審查 06/14 23:34
RIFF:而是門檻制:考試確保求職位者對於公共行政及法律有足夠瞭解 06/14 23:35
RIFF:然後,發照 其次擴大政府資訊的揭露 任由持執照者去告官員 06/14 23:37
RIFF:動機方面:採利益引誘制;設定奪(爵)年資制度 或贓款=紅利 06/14 23:38
larusa:上面的制度還是要從基石來 只改上頭是收不到效果的 06/14 23:38
RIFF:藉此鼓勵告高官、辦大案 06/14 23:39
larusa:原PO最後提到的是重點 但如何找到適合的人來擔任這麼重要 06/14 23:40
RIFF:PS.我由歷史觀,嚴格的資格審查產生的菁英 不如群狼戰術 06/14 23:40
larusa:職務 可能需要長期來作 並且能讓人才有完整的養成教育 06/14 23:41
larusa:我不能認同R大以利誘為出發點的制度 這樣腐化的速度只會更 06/14 23:43
larusa:快 06/14 23:44
RIFF:* 我反而認為:資格審查產生的菁英比較腐敗 06/14 23:45
larusa:所以我也沒認同原PO的部分論點 06/14 23:45
RIFF:* 我傾向小政府,因而 也反對為此增聘官員 06/14 23:45
RIFF:* 民間很多徵信社,這方面可以借用人民的力量 06/14 23:46
RIFF:* 只要考個試,確保合格者通曉公共行政的運作方法 06/14 23:47
larusa:我是認為 建立威信的監察體制比較能減少貪污舞弊情事 06/14 23:47
RIFF:政府監察政府是無用的 我懷疑 不存在能長久正常運作的監察院 06/14 23:49
RIFF:也不存在長久有威信的監察體制 與監察體制的長久廉能 06/14 23:50
larusa:從事監察工作者 最好本身有較高的榮譽心 06/14 23:50
RIFF:現制改民選 利用政黨競爭 可以考慮 06/14 23:51
larusa:制度無以為繼 通常是因為人 在人才選拔任用的這一環出了問 06/14 23:51
larusa:題 還是可以由制度面的改善來完善之 06/14 23:51
RIFF:例如.警察不可能長久有榮譽心 監察委員也不可能 06/14 23:52
RIFF:簡言之,引用人民的力量應比較有效 也契合民主的精義 06/14 23:54
larusa:警察人太多 不可能是真的 但人數少的監察委員也不行說不過 06/14 23:55
larusa:世界上就是有國家能把監察體系做好 不是嗎? 06/14 23:56
RIFF:那..或者試看看抄襲別人的制度吧 反正爛很久了 試幾年無妨 06/14 23:59
larusa:開頭我有說 只抄上面不把基石打好 也不太容易成功 06/15 00:00
larusa:總之要抄就抄整套 06/15 00:01
好感動 第一次發文沒被人噓 呵呵 回正題首先我也是小政府的支持者 所以在政府改造工作上我是持"失敗"見解的 監察院原本就是存在的機關 所以應無多立機關之虞 至於R大所言的奪爵制 有點像是秦漢時期御史的鼓勵方法 秦漢的御史大夫是副宰相 兼掌國家文書與監察宰相 只要宰相失誤一被彈劾 御史大夫就有可能升任宰相 且增加俸祿 不過雖然有其誘因 但是針對台灣這樣的國家 我覺得反而變成了另一個貪污溫床 沒錯!!監察制度重要的不是法制如何完備 或罰則如何之重 一切制度的腐敗都來自於人 因此重要的是如何約束監察官本身 再說 台灣的毛病就是常常制度只抄一半 導致四不像的亂象 這也是問題來源 因此這篇只是我拋磚引玉 希望能夠引發討論 我的見解是"重新設定"監察院與監察委員的"定位" 因而主張"獨立任期制""設立年齡上下限""法律資格背景要求""建議代替彈劾" 就第一點 台灣依照事務的性質設置"分別"獨立監察官或委員會 完全獨立任期化(個別任期4年或6年)並嚴格課責 授予完整職權與準司法權 例如司法人權由3~5位委員或1名監察官組成 廉政審計則由一位監察官負責 公平市場與消費者監察官則採委員制 負責審核有關"公平交易"或"消費者保護" 就第二點 為了一方面使工作能順利進行所以經驗很重要 但是又不希望受到"政治歷練"的影響 發揮真正監察的功效 所以最好設定30至45歲(或最長到50歲)的年齡限制 因為年紀太重怕會失去好奇心與熱情 當滿20以上年者可升為榮譽職大法官 就第三點 把監察官的背景從多元背景改為單一法律背景 至少必須是傑出的法學者 法官 律師 檢察官 高階警察 政風人員等司法實務背景 盡量避免政治酬庸 因此總統諮詢大法官會議後 再請立法院同意任命 就第四點 把原本監察院可以提出彈劾案的權限限縮 變成只可糾正建議與公開資訊 並且讓監察官能參加立法院會議或行政院會議 提出建議 而當監察機制啟動時 可以主動調查並回覆人民陳情 或公開資訊 發新聞稿 到國會建議彈劾 或要求檢察官起訴 或要求相關部會主管停止違法官員職權 由於不具強制力 基於"面子"問題 至少不敢不聽話吧 如果還擔心就把彈劾權留著 與立法委員一樣都可提出彈劾 但必須要稍加自我限縮 對於特偵組或許有丹麥"重大經濟犯罪檢察署"的那種獨立檢察署態樣 但是由於特偵組也有權調查總統的貪污等事務 個人以為應該移到監察院 畢竟丹麥沒有"監察院" 只有國會監察使與司法總監 然而 要收到實效 還必須配合教育與嚴格效率的執法功能 當時丹麥要實行"檢警合署辦公"時 很多人質疑其功能與違憲(違反法官保留) 但是之後發生某一地方官遭檢舉貪污後 檢警合署與國會監察使的功效就彰顯了 監察制度絕非只有法律的保護者角色 還有人權保障的功能 只有具備以上兩者 並且常常在新聞或學校教育中教導人民 另一方面嚴格執行陽光法案與人權保護法案 如此一來才能真正成為高度透明國家 不過 監察院重新設定涉及憲法層面 但又不能直接改造法務部 所以我沒輒了 只能說出來 野人獻曝一番 相關資料:http://www.aec.gov.tw/www/policy/anti_corruption/files/laws-1.pdf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8.167.56.175 (06/15 01:07)
larusa:我的想法是 要能確保適合做監察的人才能進來做事 不間斷 06/15 01:16
larusa:這也是一項制度的改變 小弟說的素質不足主要是指教育的部分 06/15 01:18
larusa:已經越來越不重視品德部分 又 除了品德之外 監察人才也不是 06/15 01:18
larusa:憑空就出現 要如何養成跟引導合適的人進到監察部分工作 06/15 01:19
stevegreat08:首先原本有的人 可以先用 如各級法官們 畢竟這種官職 06/15 01:21
larusa:要確保監察體系運作無礙 最好從最底層的人員就開始採取較嚴 06/15 01:21
stevegreat08:也還是"特務官"的性質 所以只好讓立法院獨立審核 而 06/15 01:22
larusa:格的選拔任用 然後利用工作輪調及進修使有能力的人負更大的 06/15 01:22
stevegreat08:非一同審核 否則跟現在立法院一樣沒救.... 06/15 01:22
larusa:責任 一直到最高負責的官員 06/15 01:23
larusa:用原先就有的人也不是不行 但要重新審查將合適的留下來 06/15 01:24
stevegreat08:沒錯 你這樣說沒錯 只是與其期待能夠徹底改變內部 不 06/15 01:40
stevegreat08:如由外部的機關能夠有效的控制 至少也少了利益衝突 06/15 01:40
RIFF:照我前述:幾乎每個徵信社都是監察委員;不限制人承辦 06/15 05:54
RIFF:也不限制一案一辦: 06/15 05:55
RIFF:無法賄賂全台的徵信社 也就無監委怠惰受賄的疑慮 06/15 05:56
RIFF:利益驅力:一旦被告經判定 則贓款=獎金 若是事務官且無贓款 06/15 05:58
RIFF:則立法規定 奪取被告的公務員年資轉為徵信社的勞保年資 06/15 06:00
RIFF:盡量不要增加國家的財政支出 06/15 06:00
RIFF:其中最重要 是要制度建立利益驅力,才容易承案 06/15 06:03
RIFF:若沒有利益驅力 要指望監委 很困難 06/15 06:04
RIFF:補充:不限制人承辦-意指無分案制度 06/15 06:07
stevegreat08:我必須要說 照你如此說法 我們只要用考試考出行政官 06/15 12:15
stevegreat08:立法官 司法官即可 徵信設是否真能發揮保障人權? 06/15 12:15
stevegreat08:如世界各國認知 監察權不只是防範貪污不法 必須兼掌 06/15 12:16
stevegreat08:人權保護 徵信社誰理你人權啊!!有錢再說!! 06/15 12:16
BMay:我倒覺得不是檢警合一,而是需要獨立檢察長(如美國)的制度 06/15 12:32
BMay:然後把這種權限交給監察院,而且讓監委不要是總統提名的 06/15 12:33
BMay:因為總統提名一定會提聽話的,就讓監委像法官一樣獨立 06/15 12:34
BMay:而且給監委權限去起訴總統,就像美國水門案一樣 06/15 12:35
BMay:所以我覺得是我們監委不夠"獨立",權限也不像別國那麼大所致 06/15 12:36
stevegreat08:這麼說大法官也不該總統提名? 況且外國監察史並非是 06/15 15:48
stevegreat08:否為總統提名 而是總統提名的人受到嚴格法定條件限制 06/15 15:48
stevegreat08:美國實行三權分立 大法官也是總統提名 參議院同意 似 06/15 15:49
stevegreat08:乎從來沒人質疑大法官的公信力與權威性吧!!!! 06/15 15:50
zxas10143:第4點原po的想法一開始可能有效,但久之後很容易兩種搞在 06/21 14:02
zxas10143:一起,而形同虛設. 06/21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