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結束,銀貨兩訖,提貨單備份存查 / 亮黃標記為 實體可審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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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貪腐嚴重︰執政黨弊端連連
金權掛勾、政治貪腐,這是民進黨執政後台灣向下沉淪最嚴重的問題之ㄧ。資料
顯示,民進黨執政近八年總共涉及的弊案有270多件。這麼多的弊案,也造成台灣
各項廉政評比每下愈況。依據世界銀行最新公布的國家治理指標,台灣在防制貪
腐的評分,從1998年的80.4,一路下降至2006年的70.4。
去年12月10日,法務部公佈「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研究結果」,顯示超過68%
受訪者不滿意政府在掃除黑金與肅貪的表現;約有65%受訪者不滿意政府查賄的成效;
另有53%受訪者對政府未能主動查辦企業內部貪污感到不滿。同時,民眾對政府廉潔
越來越沒信心,2004年表示有信心的佔42.7%,2007年只剩36%。此外,民進黨執政
後,人民對中央政府首長及主管的清廉評價,始終很低。依據法務部公佈的調查顯
示,在21類公務員中,中央政府首長及主管的廉潔評價,排名倒數第六。
去年3月6日,美國國務院公布年度全球人權報告,大幅報導台灣官員貪腐情況。報
告中提到陳水扁總統和他妻子吳淑珍被列為貪污共犯。另外,政府高層官員因貪污
被調查者包括: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以及因內線交易
被判刑10年的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判刑16年的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此外,
高雄市政府謝長廷轄下多位高層官員,因高雄捷運案被列為嫌犯;而若干部會副首
長,也因涉嫌貪污受到調查。依據統計,民進黨政府高官因案遭求刑或判刑者12人,
共計134年。
民進黨執政,其違法濫權、快速腐化,已嚴重破壞人民對法治的信心,也連帶影響
台灣對外的競爭力。台灣的民主轉型,正往不公不義的方向發展、向下沉淪。我們
唯有讓貪腐的政權下台,台灣才有機會去腐重生,走出綠色執政的陰影、向上提升。
貳、反貪去腐︰預防與檢肅並重
廉政工作不是只有「肅貪」,而應包含「防貪」與「反貪」。「肅貪」是治標,是
最後的手段;最好是事前做好預防,防患於未然。所以,廉政工作必須四管齊下︰
不願、不必、不能、不敢。「不願」是透過選拔廉能正直人士擔任主管,並加強教
育宣導與倫理規範,使公職人員清廉自持,而不願貪;「不必」是使公職人員的收
入足以養廉,而不必貪;「不能」是透過健全的法令規章與透明的行政流程,使公
職人員不能貪;「不敢」是透過強而有力的肅貪,使公職人員不敢貪。
參、廉政主張:清除民進黨積弊
馬英九、蕭萬長執政後,將即推動以下八項廉政革新,根除積弊,澄清吏治。
一、設「廉政委員會」,推動乾淨政府
馬蕭執政將雷厲風行,整飭貪腐。行政院將設「中央廉政委員會」,推動「乾淨
政府運動」,由行政院院長兼任主委,並由主要部會首長與延聘之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委員,同時也鼓勵民間成立對應機構,定期評估該委員會之表現。各縣市也
比照成立「縣市廉政委員會」。從中央到地方,每月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政會
報,檢討防貪、肅貪與行政倫理工作推動情形,以落實「乾淨政府運動」。我們
認為各單位首長本身應清廉自持,以身作則,並重視廉政工作,影響所及,必然
上行下效,風行草偃。最近因貪瀆嚴重,不少人建議我國應仿效香港、新加坡設
立肅貪專責機構,也有人看到檢察官辦案不能毋枉毋縱,建議將檢察體系改隸司
法院,但我們認為變動過大,必須審慎而行。因此先推動「廉政委員會」,以二
年為期,視其成效,再決定進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嚴禁政治勢力,干預獨立機關
司法、監察機關與獨立機關是民主國家防止政府貪腐濫權的重要機制;唯有強化
功能,獨立超然運作,才能發揮反貪的功能。台灣民主化多年,司法公信力依然
不彰,獨立機關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委員會,執政黨一直試圖操控。這
些機關如果不能獨立,貪腐必然叢生。馬蕭執政後,保證改革從自身做起,嚴禁
國民黨及其官員,干預司法與獨立機關之運作。此外,將從制度面將獨立機關的
組成,去政治化,以建立公正超然形象。所以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以及獨立
機關的組成,必須廓然大公,排除政黨考量,找到真正鐵面無私的人選,捍衛社
會公義,為民謀利。此外,亦應加強司法與獨立機關人員離退保障,使其行使職
權,無後顧之憂。
三、貫徹查察賄選,懲賄適用黨內
賄選與貪污有因果關係,透過買票而當選的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從政時必以貪
污之手段還本謀利。若首長上樑不正,所屬官員也容易因首長與民代的壓力、關
說,走上貪腐共犯的不歸路。因此,肅貪必須與查賄同步。此外,政黨內部選舉
不應是化外之地;應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懲處賄選的規定適用於政
黨內部選舉,始能正本清源,提高政治清廉度。
四、反貪法規再造,斷絕行賄根源
貪污行為隱密性高,蒐證不易,因此「抓得到」與「判得下」遠比「罰得重」更
重要。罰則太重或起訴要件太鬆的法律都有檢討、修訂之必要。對於證據力不強
的案例,可以藉調職、行政處分等方式,以達到防貪的目的。此外,法令不合理
與行政流程的繁瑣,往往造成民眾的不便與困難,紅包與後門等不法行徑因而滋
生,這是行賄的結構性因素。馬蕭執政後,將立即檢討現行法令與行政流程,力
求簡化便民,提升法規之合理化與透明化,使民眾不須走後門,即可輕鬆完成與
政府機關相關之業務。當行賄客觀因素大幅減少,政治自然清明。
五、財產誠實陽光,不實申報課刑
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規定公務員要申報財產,但對於漏報、忘記動態
申報、假申報或謊報等說詞,都只有極輕的行政罰。於是,有些官員根本視財產
申報法為具文。我們執政後,將在立法院推動修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一次不實申報課以行政罰,再次不實申報則得課以刑責。
六、監督公僕高官,財產不明課罪
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卻擁有資訊的優勢(如底價、底標)與行政權力(如土
地重劃)。過去八年民進黨的貪腐經驗顯示,官員如果貪污舞弊,除非是茶葉罐
塞美金被逮到、或赴韓國賭場被拍照、或去越南嫖妓被抓包,否則檢察官極難掌
握直接證據。準此,我們希望修改刑法,增列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政府官
員只要清清白白,沒有生活奢靡、財產暴增,或即便有財產變化,但按時紀錄大
筆資金出入,都不會因此而增加麻煩。這小小的不便,卻是官員因資訊優勢與行
政權力而應該要付出的代價。這樣的刑法條文在香港實施效果良好,我們希望也
對台灣的吏治澄清有所
幫助。
七、企業掏空背信,負責人課重刑
政府官員受人民委託執行政務,當他們貪污舞弊時,那就適用貪污罪。在現代社會
之中,政治上人民委託官員固然是常態,但更為常見的,則是經濟上人民以股東的
身分,將財產委託大公司的負責人代為操作。當公司負責人貪污舞弊、掏空財產、
內線交易時,股東心中其實是極為憤怒的。台灣人民看看這一陣子的博達案、高捷
弊案、力霸案、二次金改中諸多弊案,就會發現大企業負責人的貪腐,可能比政府
官員更可惡。目前,這些企業負責人貪腐只能以「背信罪」起訴,刑期極輕。但上
市上櫃公司負責人與政府官員一樣,都是受廣大人民委託而代行職權,一樣有資訊
優勢、一樣有公司行政權力,也應該課以同樣的責任。我們建議修改刑法之背信罪
條文,對於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對股東之詐欺與背信,刑期應當加重。
八、決策公開透明,落實利益迴避
為強化責任政治與防範徇私舞弊,將積極推動陽光立法,同時檢討現行陽光法律
不足之處,以做必要修訂。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政府決策與法令須透明化、資訊
應公開化,並落實利益迴避的相關法律規範,以防賤賣國產與利益輸送之情事重
演。同時,我們也將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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