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回的好了
我支持機場園區法人化 今天桃園航空園區法人化的問題 有很多是他個案的現象
像L大這樣以通案來討論會忽略掉
比如說土地問題
文章中批評限制交易是反自由貿易
但,
我覺得更精準一點的描述應該是 以「園區法人」來看
像竹科 竹科的地是公有的 企業只是承租、進駐而已
企業只能向園區管理局(會?) 申請、協調用地位置和面積
本身是不能買賣的
這是一定的嘛 這是一個有規劃主題的地方、一個有租稅優惠的地方 就像這個板一樣
一個航空城,要是進駐一個會吐黑煙的重工業,那其他人還會想進來嗎?
所以,我覺得應該這樣說:
「本來是,應該把那6000公頃的地 像科學園區一樣 直接劃規公法人所有」
但
1.「6000公頃實在太大了」
2.「公法人對土地的利用效率一定沒有企業好,所以把六千公頃讓它可以私有
但是讓公法人對它們的使用、交易 有管制權」
3.已劃定的6000公頃裡,有一些已經是私人產權,
一則要買回來所費太高
二則,如遠雄集團在內,他們本來買地就是為了配合桃園航空城的開發
現在跟他們說政府要把他們買好的、整好的地收回來 不是欺負人嗎...
所以才會出現 「六千公頃(私有)買賣要公法人同意」的規定
如果以「自由交易」的角度看,是限制了沒錯,但我覺得這樣的觀點是不適當的
應該反過來 比照其他園區, 這是一個「公有地釋出(或 不收歸公有)但書」
這樣看應該就能理解為什麼會這麼訂了
但,雖然我覺得這條規定是「說得通的」卻不代表我覺得它是「最佳」的
既然因為個案而有條文上的變化,就應該要有相應的措施來解決變化後的突兀
-- 以這個例子來說,就是一個公法人可以決定六千公頃土地的買賣權
如果要我想的話,我會建議這個法人採「上、下議院制」+「健全公會」路線
也就是說 法規明定 理事會由
政府、法人經營者、園區公會代表、機場代表 組成,採合議制
而園區公會、或是另行在組織裡設立另一個會議,
讓園區內企業、相關事業(水、電、)、有意參與並受邀者 與會討論
讓園區內企業的聲音可以有「除了直接找法人交涉」之外的決策影響權
健全的園區公會 也有助於園區的發展,不論是企業互助、座談會傳遞新知
或是積極和其他國外園區進行非官方、非園區 的 企業團體間互動
或是作為學術合作、媒體公關的另一個、活性更大的單位
這麼說吧, 這樣的條款,雖然在精神上我是支持法人化的
但它的確還不成熟到應該上路
法人化是一個必然的趨勢,高雄港也要法人化
而如上述,占地大、內含私有地 是 桃園航空園區法人化 這個個案的特色
這產生了一些疑慮,我想相有關單位應該是能做出更健全的規劃的
另外 原本的「桃園航空城」是桃園的一個BOT案
所以該「航空城」的法人就是承攬的遠雄集團
那個條例要通過,我不是很確定 它(航空園區)打算把「桃園航空城」置於何地
如果「航空園區 等於 航空城」 或是 把「園區」視為 「航空城」的擴張版
那可預見,未來的法人經營層裡,遠雄會占非常大的一席
把這麼大的公法人權力交到集團手上是不是恰當
這也是很可議的 所以我提議用合議制
(遠雄的權益和優惠,可以讓他在公會(或下議會)占有更大的投票加權(席次) 來保障
但,我覺得不應該直接讓"一個企業"的代表進入理事會 )
這個部份(關於遠雄航空城 在條例落實後的地位) (至少我)也沒看到有進一步的說明
畢竟占地太大、管理法人權限太大、而且事關國防 ,
條例中還以「公司」來稱呼這個法人
如果園區是BOT或是私有化 或是 私營公股 我都不贊成...
附上兩篇,高雄港法人化(原題是關於港市合一)的文章給大家參考
(這裡貼連結,文章內容(節錄,不含政治討論)貼在下面 )
http://www.wretch.cc/blog/oodh&article_id=5097782
http://www.wretch.cc/blog/oodh&article_id=5097920
※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引述《going70 (真虎藍)》之銘言:
: : 43 引述 今天的中國時報.....
: : 中國時報 2008.04.16
: : 脫離法規監督 恐成托拉斯
: : 黃如萍/新聞分析
: :
: : 場管理公司有任何規範,一旦特別條例通過後,權利大、範圍大,卻不必負擔責任。
: :
: : 此外,特別條例草案中也規範,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享有落地簽證的優惠,排除現有
: : 入境及兩岸關係條例的限制,甚至外勞也不必受到基本工資的限制,這也和現行法規牴
: : 觸。
: 香港為成為亞洲轉運的樞紐
: 除了當年的殖民統治之外
: 香港也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一個免稅的天堂
: 有些批評桃園航空城的人說的沒錯
: 這其實很像是清末的租界條例
: 跑出了一個不受法律限制的租界區
: 但是反過來看看歷史演進的結果
: 租界區的地帶都成為中國最繁榮, 最進步, 最現代化的區域
: 國際市場的競爭, 除了自由競爭之外
: 像韓國就典型的靠國家機器補貼來扶助建立世界級的產業
: 國際線的競爭也是如此
: 你的機場交通方便, 稅率低, 轉運方便
: 經過這機場的班機自然票價低
: 票價低, 轉運會更方便, 機隊調度也會以桃園為中心
: 會帶動更多的機場相關產業, 成為一個良性的循環
: 這就是為何機場特區要劃成6000公頃, 幾乎是機場的5倍大的原因
: 就算是利益輸送好了, 那最後是不是整個國家得益
: 對桃園機場的利益輸送, 造成外資以及外國旅客增加對台灣的消費
: 最後利益還是會回到整個台灣
: 這不只是一種移轉性的利益輸送, 相對的會增加桃園機場的競爭力
: 而之前的政府, 不能直航就不用說了
: 還要桃園機場的營利來補貼全國其他機場的虧損
: 這樣台灣的航空業會有國際競爭力???
: 政府跟法人有什麼不同, 政府的公職人員吃大鍋飯
: 旅客多了少了跟他的薪資無關, 法人要為自己的利益著想
: 越多收入越好, 主事者越多收入股價越高, 越多收入薪水越多
: 這樣才會競爭, 才會努力向上, 努力變好
: 政府組織總是以防弊心態設立的, 而法人間的商業競爭
: 是以獲利與否為標準的
: 目前對桃園機場的各種圖利指控
: 我看要防範只有一個方法
: 開放另一個比如說小港或是清泉崗機場來跟他競爭
: 但是這競爭的最後勝負似乎太明顯了, 似乎反而會浪費國家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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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 敘述 「港市合一」的爭取歷史
http://www.kcc.gov.tw/magazine/SEP/part2-2.htm
關於「港市合一」在我找到的各資料裡 「吳敦義」是提的最完整的
吳敦義 當年提出的港市合一有三項
一是「航權歸中央」 二是「棧埠民營化」 三是「港市建設合一」
也就是 海上的還是中央在管 包括國防、海巡、生態
而營運的部份 民營化
硬體建設 包括景觀、道路動線 週邊園區、市鎮 則由市政府管轄
(我猜 大概會把 民營港的盈餘 由中央或地方 來共享)
各國港口的營運模市
http://www.npf.org.tw/particle-624-1.html
(國政會 國民黨智庫文章, 我覺得他整理的滿完整的
僅節錄整理部份 (不含他的心得^^) )
一、國營港:
港口由中央政府管理,為最多國家採行之制度。例如:韓國、西班牙、以色列等。
二、省(州)營港:
港口管理單位非為中央政府,而為省(州)。例如精省前的台灣及美國東岸港口。
三、市(地方)營港:
港口管理單位為市(地方)。例如:荷蘭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時安特衛普,
德國漢堡等。
四、信託港:
國家依特別的信託法律授權法人組織行使公權力管理經營的港口。例如英國的倫敦港。
此種港口多是因為經營不良始信託予法人。
五、私營港:
單純由一般私法人經營之港口。例如:香港。
當港口非由中央政府管理且具有公權力時,依公權力介入的方式,
大約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兩洲共治」模式
例如,美國紐約/紐澤西港。港務局並無直接上級監督單位,為一自治體,
惟兩州州長對委員會決策有審閱權及否決權,且港務局僅能就兩州授權之計畫執行,
財務自主,港務局不能從州或地方政府獲得任何稅金補助,其本身亦無權徵收任何稅。
二、「市港經營」模式
例如,德國漢堡港。依邦憲法之規定,漢堡市對漢堡港海運事務有管轄權,對港口
本身所涉及的規劃、建設、經營與管理,由市(州)政府內各相關部門直接分工。
三、「府會共治」模式
例如,荷蘭鹿特丹港。為「市議會港」,採獨特的「府會共治」體制,市政管理委員
會由市長與六位議員組成,其中一人負責港口事務,並組成鹿特丹市港管理委員會,
實際運作上,港務單位享有甚高的獨立自主權,不受府會監督。
四、「公共信託」模式
例如,英國倫敦港。英國是港口自由化最徹底的國家,倫敦港務局以民營公司型態
管理港務,其公權力來源是經由英國國會立法,由公共信託承受而來。港務局對公
司的董事會負責,其經營決策之運作則是完全依商業需要而判斷,港務局所有財務
預算是由港口作業營收支應,沒有任何政府資金之涉入。這種模式,與所謂的
「公法人化」極為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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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想大家可以看出來 光是一個「公有-法人化-私有」
裡面可以分出十幾種、數十種模式
單以一個「要公司化才有競爭力」
如我前面所說,我覺得這樣的條例是不成熟的
下面,附上的是第二個連結裡談到高雄港目前規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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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交通部的說帖 網站是中央日報的
http://www.cdnsp.com.tw/article/art90/art0524.htm
(第一段是作文 不用看...)
貳、世界各國的港埠管理體制
一、世界港埠競爭愈趨激烈:目前全世界所有貨物貿易量的百分之八十,均賴
海上運輸。為使海上的運輸更有效率,近年來海運發展朝向船舶大型化、運輸貨櫃化、
航線軸心化、商港經營企業化、港埠作業效率化。世界各國為使其商港取得環球洲際
航線區運航運中心的地位,無不致力於檢討港埠管理體制內、外環境的改善,全力推
動航港管理體制的改革,以提升商港的效率及競爭力。
二、世界各國港埠管理體制現況:世界各國商港的管理,因其歷史發展背景及政經
環境的不同,內、外環境面臨問題的差異,而有不盡相同的港埠管理體制。從其所有
權及管理權區分,有「國有國管」的港埠(如我國、韓國、以色列、東南亞各國、
印度、英國國有港、加拿大、非洲等),「州(省)有州(省)管」的港埠(如美東
及灣區、義大利、澳洲),「市有市管」的港埠:(如德國、荷蘭、比利時、英國市
有港、美西、紐西蘭、日本、大陸)及私有港(如英國私有港、瑞典)等。
三、外國採「市港合一」的國家:世界各國因為國土自然條件、國家政治體制等
需要的不同,對「市港合一」所採取的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前述「市有市管」
的港口即是最典型的「市港合一」港口之一。又有因國土越大,中央政府愈鞭長莫及,
而交由地方政府管理者,如美西、大陸、日本等;亦有因國家傳統政治緣由,
或因港區與市區難以區分,而由地方政府管理者,如荷蘭、比利時、紐西蘭。
四、各國商港管理體制發展趨勢:目前先進國家為了提升其競爭力,無論商港係
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在整體航港管理體制變革上,有兩種發展趨勢,其一是
「政商分離」,另一則是「獨立自主」。在「政商分離」方面,係將航港管理公權力
事項由政府負責,商港服務性管理及經營則朝向企業化經營,要不是將業務
完全民營化,就是將港務局的經營部門改組為公司組織,再移轉民營,
如新加坡港務局。在「獨立自主」方面,在商港經營管理體制民營化的大趨勢中,
除有將港務局改組為公司組織者外,也有逐漸將港務局改組為獨立自主之公法人的
組織。例如美國(美東及灣區港口)、英國(國有港、信託港)、法國(自主港)、
加拿大(溫哥華等十八個港)、荷蘭(鹿特丹港)、比利時及以色列等國家均採公法人
組織,成立港務管理委員會為決策單位,港務局授予局長經營之權。
以安特衛普港為例,港務局即在一九九七年從市政府獨立出來成立公法人,
而由副市長兼任委員會的主席,在十八位委員中,市政府推派一半以上的代表,
局長或執行長則負責經營。
參、我國航港管理體制改革的規劃
我國商港管理體制現代化之改革規劃,經本部彙整研提
「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交通部組織法第四條、第七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交通部航政局所屬分局組織通則草案」等航港
管理體制改革四個法案,該等法案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已轉報 大院審查。
這套改革規劃與法案,主要的特性分述如次:
一、提升效率及競爭力的雙重改革目標:由於我國國際商港對外正面臨世界各國
商港強烈競爭,內部又存在著市(縣)港建設管理未能合一整體發展,因此本部乃
以提升商港效率及競爭力,並促進市(縣)港共榮發展,作為商港管理體制改革的
雙重目標。
二、航港分立的航港管理體制:以「航政歸中央,港務獨立自主管理與經營」的改革
規劃,成立航政局主管航政及全國性港政業務,港務局則依前述的雙重目標,改組為
獨特自主的公法人組織,並藉由政府法令束縛的鬆綁,來發揮最有效率的企業化經營
能力,以滿足航商、貨主的需要,取得我國商港最優勢的競爭地位。
三、建構市(縣)港相結合的體制:針對我國市(縣)港未能合一的問題,在港務局
公法人的組織架構中,由中央、地方、專家及學者之代表組成理事會,經由
「共同參與、共同分享」的機制,來實現市(縣)港共同整體規劃、建設、經營、
管理與安全等事宜,以達到市(縣)港共存共榮,共同發揮整體競爭力的效益。
肆、成立「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任務編組
(只有四章,第四章的內文 也是作文,不重要,但很有趣,
有興趣的可以點上面我那個blog的文章看我的說明...)
以上,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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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不返詩集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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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83.102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83.102 (04/18 23:33)
※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83.102 (04/18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