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土地法135條以下及平均地權條例56條以下,都是老條文了,土 06/30 04:49
→ Eventis:地重劃,區段徵收,抵價地,抵費地等相關的規定也是土地法規 06/30 04:49
→ Eventis:的一大熱門考點之一;不過之所以這些東西還在卻不利用,也是 06/30 04:50
→ Eventis:有其他現實上(通常也是政治上)的因素,才會演變成今日的局 06/30 04:50
→ Eventis:面,更遑論其實每個制度都有各自的目的.有的時候也不是整個 06/30 04:51
→ Eventis:區域有重劃的必要(土地都很方正完整),只是因為開發或政策 06/30 04:51
→ Eventis:因素,需要也必需要開一條道路,這時徵收幾乎是唯一解. 06/30 04:52
→ Eventis:土地徵收本身具有工具性,與其它另外具有更廣泛政策目的/作 06/30 04:59
→ Eventis:用的制度相比起來,它本身更適合被簡化成一種收回下級所有 06/30 05:00
→ Eventis:權的程序來看待,因此要說"改採"什麼的,其實很難有具有理想 06/30 05:01
→ Eventis:替代性的手段,因為政府機關有可能什麼都沒有,只剩下鈔票. 06/30 05:09
→ Eventis:因此無論如何這樣一個具強制性的土地/金錢交換程序,一定會 06/30 05:10
→ Eventis:存在,差別只在優先性上是否僅具有補充性質. 06/30 05:10
→ Eventis:但土地徵收,作為一個最基礎的,最單純的,取得土地的手段,在 06/30 05:12
→ Eventis:這個層次的用途上,它是無可取代的;也許可以廢掉土地徵收條 06/30 05:13
→ Eventis:例,也許可以讓"徵收"這個名詞走入歷史.但是只要政府還存在 06/30 05:14
→ Eventis:取得土地的需求,並且還必需使政府無論何時都能付得出取得 06/30 05:15
→ Eventis:土地的代價,那這個工具仍然會繼續存在. 06/30 05:15
推 Hinamizawa:就我看"土地關懷"這個blog 土地學界應該不是說廢除徵收 06/30 11:35
→ Hinamizawa:還有土地重劃是來解決產權複雜增進開發的吧 不是所有 06/30 11:36
→ Hinamizawa:的徵收都產權複雜吧 06/30 11:37
→ Eventis:竊以為,現在因為行政權擴張,在不嚴格審視主管機關裁量決策 06/30 12:40
→ Eventis:的情況下,規制的手段轉移到程序正當性,但是在台灣這一塊很 06/30 12:41
→ Eventis:不受重視.法律上的要求是賦予受不利益處分之人在事前能有 06/30 12:42
→ Eventis:充分的機會參與並影響政策的作成.但現況是公部門不積極,私 06/30 12:42
→ Eventis:人也不重視;結果就是公部門奉旨殺人,私人誓死抵抗...Orz 06/30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