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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我國直轄市區制度採雙軌並行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時間Thu Mar 4 17:06:22 2010
我國直轄市區制度採雙軌並行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http://www.npf.org.tw/post/1/6726
副研究員 陳華昇
關鍵字: 直轄市 區制度 縣市升格
我國直轄市之區制度設計原本相當單純,即台北市與高雄市之下分別設有各區,區不
具有自治法人地位,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區長由市政府指派,區不設議會或代表會
,故亦無須舉辦區議會或代表會代表之選舉。惟未來我國設置五大直轄市後,各直轄市次
級行政區是否都須一律維持區公所的體例,而不得建立具自治法人之區制度,實為值得商
榷的課題,而有必要審視當從我國直轄市區制度面臨之困境,並參酌外國相關制度設計,
研議我國未來直轄市區制度之可行方案。
一、當前我國直轄市區制度規劃面臨之困境
就我國當前直轄市之區制度而言,現行北、高二市之區公所治理模式,以區公所為直
轄市之派出機關,以收事權集中之效,惟未來各個新直轄市幅員廣大、地方發展具多元性
,且在地理、人文、產業結構、交通、族群,乃至於政治生態等方面,實具有相當的複雜
程度,如欲採行北、高兩市區公所模式之區制度實有其困難。
此外,就我國明年(民國99年)將設置的五大直轄市而言,由於各個直轄市形成方式
不同(如台北市原即為直轄市;新北市為原台北縣單獨升格為直轄市;新台中市與新台南
市分別由原台中縣、市和原台南縣、市合併升格而成為直轄市,即由兩個縣級單位合併升
格為直轄市;而新高雄市係原高雄縣併入原高雄市,即一個縣級單位併入直轄市當中),
且其次級行政區目前所具有之法制地位亦不盡相同,以致於未來的直轄市實可區分為四類
不同之情形:
第一, 台北市原即直轄市,自其民國五十七年升格後其目前所轄各區已不具自治法
人地位,故區長為官派、區不設代表會或議會;
第二, 台北縣將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其目前所轄次級行政區為鄉、鎮、市(縣轄市
),具有自治法人地位,鄉鎮市長為民選產生,設有鄉鎮市民代表會;
第三, 台中縣市和台南縣市分別將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其目前所轄行政區都有鄉鎮
市(原台中縣和台南縣)和區(原台中市和台南市)兩類,其中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
首長民選並設代表會),而區非自治法人;
第四, 高雄縣併入高雄市,仍為直轄市,其目前所轄次級行政區包括高雄縣之鄉鎮
市和高雄市之區,其中鄉鎮市具自治法人地位,而區非自治法人。
由於未來五大直轄市,實可區分為四種不同的法制情形,其中新北市、新台中市、新
台南市、新高雄市當中,有原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之鄉鎮市已施實自治達六
十年,如今驟予改制而取消其自治地位,不僅地方民眾難以接受,亦有走民主回頭路之虞
。故在此特殊政治與法制情勢下,實不宜驟然決定將未來各直轄市所轄次級行政區一律改
制為區後,逕自取消其自治。有鑑於此,政府部門未來推動直轄市之區制度時,實宜慎重
考慮針對不同法制情形之直轄市,分別賦予不同的區制度規劃,以化解未來推動行政區域
重劃之阻力,避免產生前述各項負面消極影響,進而能夠落實地方自治、強化基層民主,
並發揮行政區域重劃之積極正面效應。
因此,中央政府在規劃未來直轄市之區制度時,實可考慮建立更多元選擇的區制度設
計,例如將改制後直轄市之「區」制度採取部份自治、部份非自治之雙軌並行模式;亦即
可以考慮就合併或改制之直轄市中原來為「縣」者,其鄉鎮市改為區後,仍可保留其原來
之自治法人地位,而原直轄市的「區」則可以維持區長官派、不予自治。至於原來的省轄
市(包括原台中市和台南市)之區是否維持非自治法人或修法賦予自治法人地位,則為可
以討論之議題。此外,亦可考慮修正《地方制度法》,以分立設計的方式,規範多種區制
制度,供各新直轄市選擇。這也就是說,對於各直轄市未來之區制,中央政府可不必替代
各直轄市作決定,而由各地方自行依照所需,針對制度與地方特性,選擇適合自身之體例
,方為落實地方自治較為穩健的作法。
而將改制後直轄市之「區」制度採取部份自治、部份非自治方式之雙軌並行模式,亦
非沒有外國先進國家之前例,如日本東京都之其次級行政區相關制度,係採取多軌制之作
法,頗值得我國在規劃、推動直轄市區制度時之參考借鏡。
二、日本東京都雙軌並行之次級行政區制度分析
日本東京都的次級行政區包括23個特別行政區(又稱為「區」)、26個市、5個町和8
個村。其次級行政區依法律地位之不同,可以區分為兩類:一是「區」,在法律地位上為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另一為「市、町、村」,在法律地位上為第二級普通公共團體。在
1974年以前,在特別行政區中,區長由東京都政府指派,並不設區議會,但市町村則其行
政首長為民選,且設有市町村議會,其議員亦為民選產生。亦即,在1974年以前,日本東
京都在其次級行政區方面,係採行雙軌並行的制度,除設有23個「區」,為都政府派出機
關係,另設有39個市町村,具自治法人地位。直到1974年,東京都的區,才改行區長民選
,建立區議會、區議員民選之制度,惟在法制上,「區」和「市町村」之法律地位、享有
事權及其和都政府之間的關係,均有相當之差異。
目前東京都轄下之市町村仍具有普通公共團體之地位,亦即相當於我國之地方自治團
體,但就「區」而言,雖然1974年以後區長、區議員已為民選產生,但時至今日,區之地
位仍是特別公共團體,與市町村之法律地位不同,雖然在相當程度上,區具有處理區事務
的自主權,但是由於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性,使其至今仍被視為東京都政府的內部組織。
1998年5月日本修正其地方自治法規,實施新的特別行政區規範,規定清掃事業、與居民
生活密切的相關行政工作,應儘可能移交給特別行政區,而在財稅收支劃分上,也分別給
予區和市町村不同的待遇,使得區的自治地位有所提昇,然基本上區之自治程度不若市町
村,區政府仍受到都政府之指揮管理。
三、結論
從日本東京都中之次級行政區制度觀察,其「區」與「市町村」雙軌並行之制度設計
,對於我國未來五大直轄市未來之區制度規劃,當有相當可資參考援用之處。因為我國明
年建置五大直轄市後,於直轄市內部的各個次級行政區實有其不同的特色、屬性和發展狀
況,故我國實有必要仿效日本東京都之雙軌並行式的次級行政區制度,針對未來五大直轄
市規劃其雙軌並行之次級行政區制度;即在五大直轄市中,其原直轄市之區和省轄市之區
,因都市化程度較高,可維持區公所官派治理模式,而其中原各縣之鄉鎮市仍有必要賦予
自治法人地位,以利基層民主建設發展,並都會風貌多樣性。例如,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
大台中直轄市後,原台中市各區與原台中縣各鄉鎮市之人口密度、發展狀況不同,即可考
量分別採取不同的制度,如原台中市各區之行政組織可保留其為市政府派出機關之定位,
而保留原台中縣各鄉鎮市之自治法人地位,仍由民選產生鄉鎮市長及鄉鎮村民代表以組織
代表會。
綜合而言,從當前地方自治發展趨勢、充實我國民主政治內涵,以及地方政治菁英之
立場來看,未來縣市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後,其各縣之鄉鎮市改為區後的區制度,實可考慮
維持其自治,至於其他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其區制或可繼續維持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
關模式;如此,在直轄市中出現雙軌並行的區制度設計,實亦未來可行規劃方案之一。尤
其從日本東京都次級行政區之經驗來看(尤其是1974年以前之經驗),在一個都會城市中
,依次級行政區之特性、發展不同,而分別賦予其不同的法制地位,應屬可行之地方制度
,故「一市二制」並非不行,惟應修改相關法律,使其具有堅實的法制基礎,始有利我國
直轄市及其次級行政區之制度創新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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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看看
其實這篇也只是提出「也有這樣的制度(日本)」
談不上什麼優劣分析
倒是有相關專業的人可以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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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離對政黨人物偏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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