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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thanjava ( 天下論文何其多)》之銘言: : 結論:第三十條最後兩個字問題很大,應改為"未決"或是"無效"等中性用語。 因為公投是有法律效益的所以不能變成未決或無效,那就只能變成某種無限迴圈 很多人曲解公民投票的本意,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公民投票必須要說服大多數人 積極的投票贊成而非最少數人消極的反對。 而且公投法實踐至今所有交付公投的議題都並不需要用公民投票解決 民眾的不領票倒致公投被否決不應該被某政黨曲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4.152
hne:簡單解釋完~ Cool~ 03/20 21:25
oodh:還有一點是 公投否決的是「提議」不是作為 也就是說 依法 03/20 21:57
oodh:沒通過門檻的公投 提議就被否決 這個提議在十年內不得再提 03/20 21:57
oodh:但並沒有說 在十年內 政府或國會 不能主動作這項決策、修法 03/20 21:58
oodh:所以被否決是對的 不需要未決 只是把決策權從失敗的公投手 03/20 21:59
oodh:上 交回到專業官僚和國會身上而已 -- 應該是這樣吧 03/20 22:00
oodh:消個推 03/20 22:00
oodh:這也是 為什麼上次軍購公投沒過 還能照買 的原因; 03/20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