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odh:與政策無關 1hr後刪文 07/22 14:57
陳訴狀四十七
主旨:為就高檢署未盡詳查根本未看98年4月27日之陳訴狀37及98年6月10日北檢檢察官江文君在行政院函請調查後補充製作之筆錄,即錯將未聲請再議之偽造文書案誤認為係聲請再議之毀損債權案,而以「行政簽結」違法錯判結案,阻斷陳訴人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之訴訟權,非常明確縱放竹聯幫眾等人而陳訴依法調查糾正事。
說明:
一.
98年6月24日陳訴人收到高檢署之與聲請再議內容完全不符的「行政簽結」公文(見證1)。內心不禁感慨:怠忽職守且機關算盡的司法不公、「行政簽結」、權力的咨意、放任和糾葛不清的陳訴狀之恩恩怨怨,已是這驅使衝突產生且陰魂不散的鬼魅、幽靈,一件接著一件,一旦咬牙切齒地怒訴過,各級長官正函請調查中,更故意似地以各種形式借屍還魂,再度臨身,似乎以實際行動向台灣人民訴說:這就是民與官鬥的下場,越激烈地陳訴狀,結果也是一張紙應付而已,一切裁處,奈我何?陳訴人這種凌遲、折磨、侵權、羞辱將以各種合法方式提高抗爭。以討回公道,誓死絕
不接受,權極至大的司法官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在其空調設施舒適辦公室內,高下隨心、對錯所欲、輕鬆自如、是非不明,如此斷案對當事人是非殘酷的,………。為此對這種具有高度對立、互槓的紛爭,誓將從爭取2.6億權益之私領域被逼勇跨爭取大是大非之公領域,變成人民、甚至華人世界知曉的事件,在請親友打字寄發陳訴狀時,同時PO在網路上,及整理出書,訴諸輿論,並詳細反駁高檢署違法「行政簽結」於後:
1.
98年4月27日陳訴人向總統府等機關所恭呈的陳訴狀37,已非常明確指出北檢檢察官江文君明知江新民及竹聯幫眾4人所涉犯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罪。竟在一行為而觸犯偽造文書、毀損債權,只辦伊違反認定不起訴的偽造文書罪,而拒辦犯行明確之毀損債權罪。然在行政院移文法務部調查後,98年6月10日將文君檢察官或許自知違法認事,為了補救訴訟程序上之重大缺失,破天荒的將已判定不起訴確定、不可聲請再議之錯案,以遠距視訊開庭訊問陳訴人,並將陳訴狀37知陳訴意旨:………對漏辦毀損똊齬v罪陳訴依法調查救濟,……….。等事記明筆錄,根本未提及刑法第214條之偽造文書罪。且98年6月12日陳訴人再提出一份聲請狀也是針對毀損債權罪部分補呈一份假扣押系爭屋之房地謄本(見證2),以證明陳訴人對系爭屋擁有2.6億債權。但,如山鐵証,高檢署不只拒查,更是以「行政簽結」阻斷陳訴人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之訴權。如此違法「行政簽結」,豈誰能服?殊不知,此「行政簽結」時,司法公信也隨風飄走!
2. 為了證明北檢及高檢署非常明確地認事用法違誤,為此特將98年4月27日之時陳訴狀37載錄於後:
二、 98年3月31日北檢檢察官江文君就江新民等5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15552、15554、19180號)所為不起訴處分(見證1處分書),不止認事用法不當至極、違背法令;更是令人憤怒、不可思議。深感:有這種睜眼說瞎話,縱放竹聯幫眾的檢察官,還期待司法改革、掃蕩黑幫、………..?以下所述係江檢察官荒謬至極、非常離譜、官僚的怠惰、罔顧被害人權益、置正義使者、法律守護神之天職於不顧,認為冤獄囚徒好欺負,縱放奸商與黑幫,作賤法律尊嚴;簡直像委員閣下所批:……….司法像皇帝,無人可管?………。
1. 96年12月1日陳訴人向北檢控告江新民與竹聯幫眾龔永元等人偽造買賣
契約書與借款契約書,將陳訴人擁有一半權利之台北市明水路411號1、2
樓(下稱系爭屋)予以過戶及設定500萬與1000萬二件抵押權,損害陳訴
人債權。
2. 97年6月27日上午11時許開庭,只提訊陳訴人訊問20分鐘。即不再傳
訊陳訴人。
3. 97年9月5日陳訴人就江檢察官怠惰9個多月不結案向總統府等機關陳訴(見證2陳訴狀十一)。
4. 98年3月12日陳訴人再就江檢察官官僚的怠惰,14個月遲不再開庭調查
及結案而怒向監察院等機關陳訴(見證3陳訴狀三十二)。
5. 98年3月31日江檢察官欠缺同理心,不知檢討、改善,反而惱羞成怒、
披上情緒外衣,運用法律技巧、膽大妄為,擅自將直接被害人的陳訴人改
為告發人,剝奪陳訴人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之權利;甚至目無人權違法處
分,將損害債權案吃掉。
6. 98年1月5日台北地院法官在97年度聲判字第201號裁定書第8頁第28
行至31行所認定:上址房屋雖以聲請人名義標購取得所有權,惟聲請人與
被告既訂有合夥協議,若無解除契約,無論雙方履行契約內容之程度各為
何,被告主觀上認其對上址房屋擁有一半權利,即非無據。………(見證
4裁定書)。足證陳訴人擁有系爭屋一半權利。
7. 94年7月28日迄今近4年,江新民一直不敢向法院提起解除契約之訴。
故合夥契約仍有效力。
8.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陳訴人雖非直接被害人,但刑法第
356條損害債權罪,陳訴人係直接被害人啊!豈可擅自違法變更為告發
人?避而不提損害債權案。
9. 證1處分書第2頁第21行至28行所述:關於被告江新民為擔保應給付予
被告龔永元之勞務佣金,而將系爭臺北市明水路411號2樓房屋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動至被告龔永元名下嗣後被告龔永元因未能使被告江新民順利成
購國有土地,復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江楊麗華名下,期間
被告龔永元又因向被告高源隆借款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被告江新民為
擔保支付被告陳上善為其處理事務所生費用,而就台北市明水路411號房
屋為被告陳上善設定最高額抵押權各節,均据被告江新民明確陳稱確有其
事,……..。此明確犯行,江檢察官卻曲解法令、認事用法違誤而如列縱放:
A 96年5月1日中山分局林姓刑警向陳訴人告知:外面傳說竹聯幫大老陳
上善介入處理你明水路411號房屋糾紛,這個人以前是跟陳啟禮的,行事
風格兇狠,你要小心,…….。此乃陳上善為江新民處理之事務、暴力犯
行之傳言。
B 96年8月16日及97年8月24日陳上善在幕後控竹聯幫眾「小韓」等6
人連續恐嚇陳訴人所僱用管理員林溪南、柯俊良、林清華、王棋祥搬家、
強奪系爭屋、強盜屋內500萬財物,……。此目無法紀、罪大惡極暴行,
為江新民處理事務,江檢察官竟然認定係合法,甚至就陳上善對陳訴人施
暴而取得系爭屋1000萬抵押權也認定合法。令人不解、無法接受。
C 退一萬步而言,若竹聯幫眾以暴行替江新民強奪陳訴人之系爭屋及強盜
屋內500萬財物,江新民承諾要給陳上善1000萬抵押權系合法的話,則
設定抵押之理由也不該是借款,及約定10年期限還款,應為贈與或交
換,以處理事務交換1000萬抵押權。但卻違法認事。
D 陳上善替江新民處理事務代價1000萬,憑證、契約、人證卻未查證,僅
憑江新民被控後為脫罪臨訟編出1000萬總價,此況也採信,令人啼笑皆
非。
E 98年4月10江新民委任律師姜明遠在北檢水股(即98年度偵字第1146
號)侵占案說:陳上善在偽造文書案一直沒有出庭,………。且從處分書
上也可看出陳上善一直未出庭,連未到案也可片面認定、隔空斷案係合
法。豈誰能服?
F 普天之下絕對找不出第二件黑幫暴行換取1000萬抵押權,且以借款之名
行設定之實係合法的。此乃司法之恥、台灣之悲、人民之怒。
G 陳上善、江新民兩人若自認黑幫暴行換取1000萬抵押權係合法,何以在
陳訴人提告後,立即塗銷1000萬抵押權?此犯罪心虛、懼怕坐牢之如山
鐵證,檢察官為何視而不見?
H 系爭屋2樓市價目前約4500萬,共52坪,華銀以1樓、2樓共207坪共
同設定抵押5650萬,實借4200萬,1樓市價約2億。故2樓淨值高達4500
萬,龔永元與江新民兩人辯稱以介紹承購國有土地之佣金而將價值4500
萬系爭屋2樓過戶予龔永元,憑證、契約、人證、哪塊國有地皆未查,僅
憑單方脫罪飾詞即採信,未免太好騙了吧!
I 天底下哪有介紹買國有地未成交即先預付佣金?且佣金是一戶市價約
4500萬房子?不是現金?違背常理與經驗法則至明,豈誰能信?不食人間
煙火的檢察官連這種仲介慣例常識也欠缺,應多看電視!
J 退一萬步而言,若佣金係以4500萬房子換取,實際上未買賣付款,則登記
理由應為贈與或交換,不該以買賣之名行過戶之實。此明確違法卻縱放。
K 江新民與龔永元兩人若自認過戶房屋係合法,為何得知陳訴人提告後畏罪
將系爭屋過戶予江楊麗華?登記理由又是買賣。其實,並非買賣,無買賣
契約與付款流程,若係雙方和解回復原狀,則登記理由應返還,憑證應和
解協議書,對象係江新民,非江楊麗華。若江新民信託登記在江楊麗華名
下,則雙方於庭訊中也該表明係信託登記,並呈上信託登記契約書。上述
簡單常識,一介法律人豈能不知,視而不查?尤其,陳訴人一再指陳龔永
元係竹聯幫眾,替江新民處理不法事務,……。此反常異象正符合黑幫處
理事務之態樣,非正常人之舉,且已明確違法,但卻刻意不予深入調查,
甚至曲解法令、認事用法違誤而縱放。
10. 上述11大犯罪事證已明確侵害陳訴人在系爭屋上擁有一半權利約市價1
億中的6000萬元(即系爭屋2樓約4500萬屋價損害,及系爭屋1樓、2樓共1500萬抵押權損害)。此乃損害陳訴人6000萬債權至明,但卻避而不查,故意縱放、官僚的怠惰,權極至大、無人可管?以告發案偵結、閃法律漏洞,阻斷陳訴人聲請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路,罔顧被害人權益,縱放奸商與黑幫,豈是一句不服了得?個性執著、強悍,不畏黑幫與目無人權之不公不義司法官,不信正義喚不回;公理葬人間,誓死討回公道,控訴到底,怒吼!再怒吼!喚醒一些不知今夕是何夕,不知司法已在大改革的司法官,………。無語問蒼天的時代已經過去?受司法凌遲的人生無人可꜊唌I人民對司法不能一再處於無可奈何狀態啊!
11. 98年4月27日陳訴人向總統府等機關陳訴江文君檢察官另件縱放江新民16項違法處分(見證5陳訴狀三十六)。
二.
以上所述,不禁令人懷疑有關連串的司法不公,違法錯斷,本質上似乎就是一種隱藏層層司法算計的錯誤處分、決斷,事實上,在我心如秤、持平公正的辦案下,陳訴人的官司絕對會勝訴。但,只有司法官大人放棄其他的考量、算計,才能使真相大白、正義重返人間,為台灣的司法改革大工程,注入一點活水。否則,一再亂處錯斷、機關算盡的下場,只是讓馬總統亟欲推動的司法改革,處處受至於一些枉法濫權及司法獨立、不容干預之祭旗,使得人民對司法從失望轉為絕望,此司法不公、公信力低落的後遺症,勢必衝擊到台灣在國際社會的自由人權形象,連帶的,也讓台灣
社會埋下不滿、不平靜的火種,更會影響馬總下屆總統大選的選情。
三.
人性的弱點、人的基本心態往往是:位置決定意識,腦袋和立場隨著腳色轉變。其實,這是人性的自大與傲慢與否決定了結局合格局。很多司法官踏出校門時,滿腔熱血,誓當捍衛社會正義的使者,維護法律威信的守護神,為民伸冤就蒼生。但,手操生殺大權後,不止忘了誓言與天職,更是無法克制人性弱點而隨波逐流,辜負人民的期望。但,馬總統雖貴為總統之尊,不顧部分反對人士批評:大總統追殺小檢察官、雞腸鳥肚,不計個人榮辱利害,挺身追訴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之偽造文書罪,並在98年6月16日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是抱者悲天憫人心情作這件事,…ꄊK….。以下所述係自由時報報導:【記者王寓中、項程鎮台北報導】總統告檢察官社會關注,馬總統昨接受中央社專訪,強調他之所以提告,是要讓檢察官有檢討的機會: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做這件事,不是個人快意恩仇,「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對於外界質疑大總統控告檢察官,馬強調、去年出他提告時,身分還不是總統,「所以這不是總統告檢查官,而是一個候選人,等於是一個人民」:「我不是在總統任內告的啊」。總統強調,他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如果停下來的話,他就是鄉愿。他將會要求雙管齊下,從行政部門,法務系統開始檢討,針對減少製作不實筆
錄的可能性,進行改革。馬表示,將來不管告成或不成,效果都已經達到了,提告不是為了個人,沒有任何個人的利害,尤其是他已經贏了訴訟、贏了選舉。馬總統指出,法院審判主要是以檢察官作的筆錄為準,當初接連二審都認為侯寬仁製作不實而不採信,這非常嚴重,檢察官系統不能不檢討。他強調,他做過法務部長,曾領導過檢察官,和檢察官站在同一條陣線,但「我不能夠護短」。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昨晚手機關機,無法獲知其回應。
四. 98年6月13日行政院長參加中山大學畢業典禮,語出驚人的指出、社會太多人有學識、沒常識,包括政府官員,……..。以下所述係聯合報報導:
【記者林秀美、李志德/連線報導】「社會上太多人有學識、沒常識,包括政府官員」,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上午參加中山大學畢業典禮,語出驚人,但未指名那些官員,他並勉勵畢業生要有「五識三C」。劉揆指的五識是「學識、常識、見識、膽識、賞識」;三C「Challenge(挑戰)、Change(改變)、Chance、(機會)」。劉兆玄這番「沒常識」的談話引發各界揣測是否「意有所指」,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劉院長是廣泛的評述,並沒有指涉特定對象。他沒有看到劉兆玄最近對哪一位內閣官員有不滿,這番話不是特別針對其人,官員既包含高階,也有中低階。昨天傍晚新
聞局發出的新聞稿並沒有這段「沒常識」的談話,行政院幕僚解釋,這應是劉兆玄的脫稿談話,不在書面講稿中。劉兆玄向畢業生強調,學識很重要,但也要有常識,學識才能靈活運用,觸類旁通;但社會有太多人,包括政府官員,有學識沒常識。他勉勵畢業生要學會「欣賞你的敵人、對手」、「欣賞和你想法不一樣的人」。陳訴人認為劉揆所言係直指當今台灣官員執法的重大缺失,尤其是司法官辦案沒常識又不看電視,………,傷害人民最大,其手操攸關人民生殺、自由、財產、名譽………與否存在之大權啊!豈可輕忽、為所欲為?
五.
98年6月11日立委林炳坤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王清峰痛批:「澎湖有個檢察官在開庭時,當場向澎湖人說,『我們台灣人就是派來管澎湖人!』這樣的檢察官還可以在澎湖嗎?」由於事涉地域性的族群歧視,非同小可,王清峰允諾追查。法務部緊急查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志中在上個月22日,開庭調查澎湖大關口觀音寺佔用工地案,確曾當庭說出:「你們澎湖人不能決定能不能拆除,就由我台灣人來決定!」雖用語與立委爆料有所出入,但所言嚴重失當,王清峰昨下午決定親自搭機前往澎湖,並召開記者會向鄉親道歉。王清峰在記者會上嚴正表示,檢察官如此發言「非넊`不妥,我對鄉親表達十二萬分歉意!」但他強調,此事涉及的只是檢察官對人尊重與否,以及做人處事態度的問題,檢方辦案不會因此偏頗。法務部昨也通函各檢察官機關,要求檢察官嚴守(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杜絕不當訊問,以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陳訴人對王部長斷然處理吳志中檢察官那不符合法律與人民情感的言行,並立即向澎湖鄉親道歉,且通函各檢察機關,要求檢察官依法偵辦,杜絕不當訊問,以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必須立即通函各檢察機關,要求檢察官提升精緻的辦案品質,減少錯案與民怨,以重建司法威信,落實馬總統及人民的司改大夢,씊蹷H民最後的依靠復活,輿論不再是最後一道防線、唯一的依靠!
六. 98年6月25日前法務部長施茂林被控詐取18萬多元特別費,台北地院首度開庭。施茂林表示,檢方辦案心態和方法,讓我感慨萬千。………。陳訴人看了也感慨萬千。更質疑:施茂林身為前朝法務部長,明知特別費法規急須修法,及檢方辦案心態和方法也急須改革,何以坐視不管,反而下令檢察官成立專案嚴辦、枉法起訴抗議司法不公、誓死推動司法改革的陳訴人?甚至怒道:施前部長!您的感慨萬千也未免太慢了,竟遲到了9年之久,司法受害者的極苦至慘,您今天終於感受到了!一切為之已晚啊!
七.
98年6月24日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在台北地院鄭稱:………陳水扁還曾向「刑法學者、司法院先進、法務部相關人士」請益,最後才決定補核定相關卷證為絕對機密。司法高層知法玩法,司法風骨蕩然無存,竟以自己的法務專長指導目無法紀、無恥又不要臉的扁總統閃擋國務費案,協助、隱匿犯罪,法律人摘奸發伏的天職,以專檀提供法律意見,促成嫌以手上的國案資源,逐行已私,將犯罪證據濫權核定為國家機密,耗損司法資源至鉅,助紂為虐,啃噬法律尊嚴。如此不思推動司法改革、解救苦難人民,反而以法律專長協助罪嫌犯隱匿犯罪證據,監察院及司法機關豈ꔊi縱放、視而不見?此等司法高層知法玩法犯行2年內就驚爆,正應驗:人在做、天在看之現世報。但,犯罪2年即將受罪,這報應來得未免太快了!這些「飼老鼠咬布袋」的司法高官,與阿扁一樣惡劣,滿口公理正義和司法改革大話,所作所為卻違法亂紀、傷天害理、幫要犯打造百法不侵的司法鐵不衫,點出法律的罩門、死穴,出賣良知,上愧神明、下歉人民,表面上主持司法正義。背地裡壞事做絕的陰險之徒,還能逍遙法外?應與葉盛茂同下場!
八.
98年6月25日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等人發表一份聲明,呼籲停止羈押陳水扁,改革羈押制度、落實司法人權,並發起一人一信聲援司法人權等行動說:現在不做,將來會後悔!10位共同連署人包括蔡英文、李遠哲、翟海源、蕭新煌、陳建仁、陳惠馨、李元貞、黃端明、顧立雄、顧忠華。至於是否有人不顧連署,蔡英文說,「我接觸的都答應了,有些名單不在我的名單內」,未來若有人願加入也歡迎;她並說,「希望更多人來關心,不只是扁迷」。民進黨並備妥行動方案,黨秘書長吳乃仁將帶著聲明拜會總統府秘書長詹春伯,立院黨團拜訪司法院及法務部;蔡英文並將寫信給各뀊篨n台大使館及國際人權團體等。蔡英文昨與律師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民間司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端明公同召開記者會。蔡英文指出,雖然連署的起點是阿扁,但也關切制度與司法人權;她與李遠哲討論過,李遠哲認為要喚起大家的關心產生推力,改革司法制度,李遠哲也關切扁案無法律必要性及正當性,要藉由扁案凸顯不合理的制度,「現在不做,將來會後悔」,在民主未來鞏固前,司法被捲入政治漩渦是社會最大挑戰,希望藉此讓社會知道、讓司法機關了解有這關切,讓執政者要下決心、投入必要資源推動司法改革。蔡英文強調,即使大家對扁有不同評價,ꘊ跔u對他的評價不能用來抹殺其人權」;至於民進黨,對扁的處理要等一審判決,且對扁的是非功過要特別小心,不應在沒有確認的事實基礎上去評價他。…………。陳訴人認為這份「落實司法人權,」與「一人一信聲援司法人權」行動已足足遲到了九年,若沒有陳水扁犯貪污重罪被羈押,蔡英文等人會發表這份聲明?會發起這行動?何以九年前有權落實司法改革時不做?坐視人民任由司法迫害?連抗議司法不公也遭扁政府下令整肅?何以明知扁所犯係無期徒刑重罪,卻主張釋放扁?而未提釋放刑責比扁還輕的被告?維護司法人權是好事,更是大事,格局要拯救所有司法被긊`者,不是只拯救阿扁一人啊!更何況,阿扁所作所為,公道自在人心啊!天地有正氣,哪怕誰演戲?人民之司法人權與阿扁一樣重要啊!
九. 國家凡百政務,其利害直接於人民者,莫如訟獄。唯有訟獄公平正義,人民才覺得國家之保障,反之,則人民自為難安,國家社會豈可安寧、平靜、和諧?故,司法公平正義係人民對司法的期待與渴望,司法是國家社會公理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防線豈可失守?司法官是公理正義的捍衛者、法律守護神,豈可失職?為此無法接受高檢署違法濫權之「行政簽結」,而恭請 鈞座主持正義為禱!以明法紀,則感德便。
謹呈
總統府 馬總統
監察委員 李復甸先生
行政院 劉院長
法務部 王部長
北檢陳以敦檢察官承辦江新民等犯侵占案(98年度偵字地1146號98立字第29895號)
北檢葉芳秀檢察官承辦江新民等案(98年立字第20431及98年立7910字第26875號98年立字第26876號、98年立7914字第26877號)
中央社 TVBS電視台 三立電視台 東森電視台 中天電視台 年代電視台 民視電視台 台灣電視台 中國電視台 中華電視台
八大電視台 公視電視台 非凡電視台 超級電視台 鳳凰衛視
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 聯合報 自由時報 更生日報
時報週刊 壹週刊 獨家報導 TVBS週刊
陳訴人 柯賜海98年7月6日
陳訴狀四十八
主旨:為就大直派出所警員未依法處理江新民、江世杰教唆10多名幫份子押走
郭君強而涉犯強制、組織犯罪、恐嚇、誣告等犯行,反而將郭君強依毀損
罪法辦而陳訴依法調查糾彈事。
說明:
一.
98年6月19日陳訴人擔心大直捷運站在本年月4日通車後,與江新民合夥之房屋(即台北市明水路411號1、2樓)被盜賣,旋委託友人郭君強(住新竹縣竹東鎮三重路46號3樓)前往管理。但江新民及大直派出所警員明知陳訴人對上述屋擁有一半權力及20年使用權,江新民有一半所有權,但沒有使用權,拍定不點交,陳訴人已住了7年多且陳訴人也提呈台北地院97年度聲判字第201號裁定書供參考(見證1),竟然縱放江新民、江世杰違法將上述屋換鎖(此行為已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並捏詞誣告郭君強毀損上述屋門鎖(此行為已涉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及組織ꔊゼo),且教唆10多名黑幫份子將郭君強押離上述屋,恐嚇不得再進入(此行為已涉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反而函辦郭君強毀損罪,甚至未調閱上述屋大樓監視錄影帶將黑幫首腦依組織犯罪法辦。
二. 陳訴人提告後,郭君強必定心生畏懼黑幫報復,對恐嚇罪及組織犯罪避重就輕,但,98年6月29日上午9時郭君強到台北監獄會面中已詳細陳述,此有面會錄音可證。
三. 97年8月24日及96年8月16日江新民、江世杰教唆竹聯幫眾恐嚇管理員林清華、王棋祥、林溪南、柯俊良搬離上述屋,業經北檢於98年4月15日起訴,台北地院審理中,竟再目無法紀的犯案,合該係北檢縱放伊侵占等案所致(見證2陳訴狀42、47)。
四. 97年8月25日陳訴人運用房仲界之人脈,將上述屋之糾紛、占用權po在網路上,以全面封殺江新民盜賣上述屋。今再請親友將本狀及相關狀文po在上述屋的資訊欄位上,讓買家一點上述屋檔案,立即出現所有訴訟資料,以遏止盜賣,及讓台灣人民了解檢警縱放黑幫、助紂為虐的事證,更檢視檢警深諳法律卻未捍衛國家社會之公理正義,令人民憤怒又悲嘆!畢竟,台灣不容黑幫亂國!更不容江新民、江世杰一再教唆黑幫犯罪又沒事!
五. 綜上所述,恭請 鈞座明鑒,並期主持正義為禱!以明法紀,掃蕩黑幫,則感德便。
謹呈
總統府 馬總統
監察委員 李復甸先生
行政院 劉院長
內政部長
台北市警察局長
中山分局長
大直派出所
中央社 TVBS電視台 三立電視台 東森電視台 中天電視台 年代電視台 民視電視台 台灣電視台 中國電視台 中華電視台 八大電視台 公共電視台 非凡電視台 超級電視台 鳳凰衛視
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 聯合報 自由時報 更生日報 時報週刊 壹周刊 獨家報導 TVBS周刊
陳訴人 柯賜海 98年7月6日
陳訴狀五十
主旨:為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涂永欽再違法縱放江新民、江楊麗華、江世杰及竹聯幫眾6人等涉犯強盜,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妨害自由、恐嚇、侵入住宅、毀損等6罪,而陳訴依法調查糾彈事。
說明:
一.
98年7月7日陳訴人再接到涂永欽檢察官那令人不可思議、咬牙切齒之違法處分書(見證1),旋立即寫下本陳訴狀PO在網路上及陳訴救濟,讓各界了解陳訴人為了江新民教唆竹聯幫眾6人強占台北市明水路411號1、2樓2.6億房屋,及強盜屋內500多萬財物,恐嚇管理員林清華、王棋祥搬家,以及拆毀屋外張掛之選舉看板與侵入住宅等明確罪行,涂永欽檢察官竟然處分不起訴,甚至明知陳訴人被強盜500多萬財物,係直接被害人,還故意視而不見、隻字不提強盜500萬財物之事,反而以陳訴人係告發人,不得再議,阻斷陳訴人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之訴訟權。此一再違法斷案,不止뜊朮伅阨`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情感;更是嚴重破壞10年來司法改革之成果與形象。
二. 98年8月24日江新民教唆竹聯幫眾6人犯案後,王棋祥在同年月26日到台北監獄向陳訴人面會,並告知犯行,陳訴人向北檢聲請調閱面會錄音帶卻置之不理,反而以97年9月18日王棋祥之簡訊為江新民等人脫罪,違反案重初供之採證法則,及普天之下豈有未被恐嚇而主動搬家之事,竟違反經驗法則與常理。陳訴人損失市價2.6億房屋還無法討回公道,豈誰能服?
三. 97年9月1日起陳訴人向北檢等機關陳訴江新民教唆竹聯幫眾6人犯案,但北檢卻拒不指揮警方查辦竹聯幫眾6人,只查辦江新民、江楊麗華、江世杰。
四. 97年9月10、12日總統府、監察院就陳訴人於97年9月1日之陳訴狀十,函請台北市警察局調查(見證2)。
五. 97年10月份監察院就台北市警局調查結果回函予陳訴人(見證3公文)。
六. 98年5月1日北檢回函監察院之說明四、本署97年度偵字第23996號江新民、江世杰等妨害自由案件已於98年3月31日起訴,……..(見證4公文)。由此足證江新民、江世杰教唆竹聯幫眾6人威脅管理員林清華犯行至明,且已起訴在案,何以同一批人、同一時間、同一犯行威脅王棋祥簽立房屋使用權拋棄書,及強盜陳訴人留在屋內500多萬財物卻處分不起訴?尤其江新民等人威脅林清華簽立房屋使用權拋棄書後,才連續侵入住宅、強盜財物、毀損招牌,此牽連關係,何以強盜等罪不起訴?
七. 97年9月1、16、23日及97年10月1日、98年3月12日陳訴人分別向北檢等機關恭呈陳訴狀十、十二、十三、十五、三十二(見證5)監察院也函請台北市警察局調查(見證2函文)而北檢置之不理,陳訴人不得已才在98年3月10日向北檢補呈告訴狀。但北檢竟違法認定陳訴人已逾6個月追訴權。
八. 94年9月14日陳訴人與江新民合夥向台北地院標購系爭屋時,台北地院已公告陳訴人占用中,拍定後不點交(見證6拍賣通知書)。故台北地院為判定點交前,江新民不得違法教唆竹聯幫眾6人代表法院強制點交。但?永欽檢察官卻違法認定江新民等人教唆竹聯幫眾6人以暴力強制點交未涉犯侵入住宅罪,令人不解。那台灣還須要法院、司法官幹什麼?人民的司法正義何在?保障何在?
九. 98年6月8日陳訴人曾就?永欽檢察官縱放江新民等5人涉犯侵占案提出66項事證加以駁斥,由下列66項事證足證陳訴人對系爭屋擁有一半權利及20年使用權,江新民無權進入系爭屋:
1. 本案陳訴人共控告江新民、江楊麗華、龔永元、陳上善、高源隆等5人,
但,處分書上被告卻僅列江新民。
2. 處分書第3頁第1、2、3行所載:……..伊遂將墊款轉換為該屋20年之租
賃使用權,且該屋拍定之裁定書上記載拍定後不點交,………。係張冠李
戴,錯誤離奇至極。因陳訴人係指稱在92年中擔任登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期間,為登鑫公司墊款2000萬轉為對該屋20年之租賃使用權,並非為
江新民墊款,且無墊款事證。
3. 江新民與陳訴人所簽立合夥契約並無墊款轉換20年使用權條款。只憑不
當心證斷案。
4. 到底墊款多少錢轉換20年使用權也沒寫。將錯就錯而錯到底,錯得令人
不可思議、啼笑皆非。
5. 江新民與陳訴人合夥標購系爭屋之時係94年9月14日,並非92年。
6. 陳訴人與江新民所簽立合夥契約第三條約定,………甲方(即陳訴人)提
供本房屋20年使用權即佔一半權利,……..。足證系爭屋陳訴人與江新民
合夥標購前,陳訴人就擁有20年使用權。
7. 處分書上所載「該屋拍定之裁定書上記載拍定不點交」,係指登鑫公司名
下時之系爭屋,並非指江新民名下時之系爭屋。此可由台北地院委託台灣
金融資產公司拍賣系爭通知書第2頁第24、25行所載證之(見證2)。
8. 94年9月14日迄今江新民與陳訴人合夥標購之系爭屋並未被法拍,故無
法院裁定書載明拍定不點交之事。足證系爭張冠李戴、前後顛倒。
9. 98年4月10日陳訴人在北檢向檢察事務官說明於92年中擔任登鑫公司董
事長期間,為登鑫公司墊款2000萬 自備款購買系爭屋換取20年使用權,
檢察事務官並提示卷證內拍賣通知書所載拍定後不點交供陳訴人確認(如
證2所載),此有當日筆錄可證。
10. 證3之台北地院97年度聲判字第201號裁定書第14、15、16行所載:「……
聲請人於競標前,對於上址房屋係由被告事實上占用,且因本院執行處已
公告不點交,拍定後不能立即強制被告遷出,…….」。由此足證江新民競
標系爭屋前,陳訴人即擁有20年使用權且事實上占用,台北地院公告拍
定後不點交。
11. 證3裁定書第8頁第28、29、30、31行所載:「…..上址房屋雖以聲請人
名義標購取得所有權,惟聲請人與被告訂有合夥協議,無論雙方履行契約
內容之程度各為何,被告主觀上認其對上址房屋擁有一半權利,即非無
據,…….」。由此足證陳訴人對系爭屋擁有一半權利,且競標前即擁有20
年使用權。
12. 系爭屋所有權207坪,使用面積501坪,陳訴人擁有20年使用權,以市
價租金打5折計算,約值2500萬,與江新民只有付500萬押標金轉換系
爭屋一半權利,絕對合理,且合夥契約第三條已約定各占一半權利。此如
山鐵證卻視而不見、偏頗至極。
13. 法拍屋標購與否之關鍵係解決拍定後不點交問題。若未解決,不只銀行
不敢放款而無力標購;更是在標購後短時間也無法出售或使用。故本標購
案陳訴人擁有20年使用權,且裁定拍定後不點交係占關鍵地位。整個標
購案之高利潤、無人競標全因陳訴人手中握有拍定後不點交所致。
14. 陳訴人為表示不佔江新民便宜,及強化契約內容,除了以提供系爭屋20
年使用權占一半權利外,還自願多付一成500萬押標金,但,系爭屋向華
銀超貸5200萬後,陳訴人與被告接收回500萬押標金係合理,且已完成
契約,陳訴人當然擁有一半權利。但,檢察官卻違法認定:「………向銀
行貸款後,已將該500萬歸還予告訴人,為告訴人所是認,已如前述,實
難認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告訴人所有財物之行為」。
(見證1處分書第2頁第21、22、23、24行所述)。此乃認事用法不當,
陳訴人不會笨到放著一半權利約1.3億不要啊!
15. 從上述理由足證?永欽檢察官係將500萬投資占一半權力誤判為借款,
且對江新民也收回500萬投資金卻視而不見、明顯違法,司法不公至明,
簡直不可思議啊!
16. ?檢察官到底憑什麼認定法拍界一代宗師之陳訴人會平白無故借500萬
予法拍界之菜鳥江新民,係偏頗自由心證作祟或經驗不足、不食人間煙
火?陳訴人有義務要平白提供500萬予江新民?陳訴人係智障?
17. 江新民未經陳訴人同意,盜借1500萬及盜賣系爭屋2樓市價約4500萬
予龔永元、江楊麗華難道不構成侵占?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的想一想,假
如被害人係檢察官親友,會如此荒謬、離奇認事用法嗎?陳訴人有那麼好
欺負?見識、常識、知識、學識不足,也要多看電視啊!
18. 凌辱已夠了,連陳訴人前後恭呈9份陳訴狀也不過目,且連卷證內合夥
契約書、台北地院裁定書及有利於陳訴人之事證也不審酌、查證;甚至連
監察院等機關函請調查,還如此違法處分,不只目無被害人之司法人權;
更是目無監察院等機關之監督權,令人痛恨,不可理喻!今夕是何夕?還
這般亂欺民?
19. 陳訴人在94年7月28日與江新民簽立合作標購房屋契約書後,將持有
系爭屋一半權利暫時信託登記在江新民名下,特系爭屋出售後,再取回一
半利潤,但江新民卻將持有變易為所有,將共有系爭屋之所有權,非法
視為自己所有之房屋,私下持向竹聯幫眾陳上善、龔永元、張源隆設定抵
押1500萬,及將系爭屋2樓市價約值4500萬予以盜賣龔永元、江楊麗華,
使陳訴人蒙受約6000萬損失。此況,罪證明確,?永欽檢察官竟是非不
明、黑白不分而違法認定,「…….則告訴人對系爭房屋亦無與被告共有系
爭屋之所有權,且系爭房屋即係由被告以自己名義所標得,而告訴人僅係
事實上之占用,非由告訴人交付被告持有後,再由被告變易持有為所有,
核與侵占罪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侵占罪相繩」(見證1處分書第3頁
第11至15行所載)。此乃認事用法不當至明。
20. ?永欽檢察官為替江新民等人脫罪,竟斷章取義,只引用證3台北地院
97年度聲判字第201號裁定書第8頁第11、12行所載:「…….雙方於簽
之合作標購房屋契約書後,被告仍繼續占用上址房屋,……..」,(見證1
處分書第3頁第7、8行所載),卻刻意規避足以令江新民俯首認罪之
關鍵性事證認定,即證3裁定書第8頁第10、11行所載:「…….雙方標
購時即有意將拍得之房屋售出,賺取差額平分獲利,……….」。由此足證
系爭屋雙方各占一半權利,平分獲利,絕非只是事實上之占用,故偏頗觀
點加上錯誤心證才造成斷章取義之不當處分。
21. 被告江新民一再狡辯94年8月13日是陳訴人湊不出500萬押標金,為
延期30天拍賣,再向伊詐取200萬法官活動費,……..。但下列事證可推
翻其辯詞:
22. 若有200萬法官活動費,為何陳訴人還須請許思美開具90天期票200萬
給江新民互為擔保,以防標購變卦?為何不由違約湊不出500萬押標金者
出錢?反而由自稱沒有違約而早已備妥500萬押標金的江新民出錢?為
何連法官活動費也開30天期票?誰敢收錢?既然自稱那麼有錢,為何付
不出現金?辯詞前後矛盾至明。
23. 江新民為何一直不敢承認在94年8月13日有收到與許思美互開200萬
支票?並違約軋200萬支票?就是怕真相大白。
24. 陳訴人與江新民口頭約定不可提示許思美名下90天票期200萬支票係因
合夥標購系爭屋係登記在其名下,房屋殘值尚有1.9億左右,江新民所開
具票期30天支票被陳訴人提示仍有很大保障,此乃合乎情理。但卻避而
不敢談。
25. 江新民若被騙200萬,為何從94年8月13日發生後不立即訴訟,拖延
了3年多,在97年7月中於偵查中及北院聲請交付審判中才提及,且經
法官認定不實在而裁定駁回聲請(見證3裁定第11頁第20至29行所述)。
26. 系爭屋係台北地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融)
拍賣的案件,並非法官執行拍賣的案件,若要關說延期拍賣,也沒有法官
可關說。足證江新民謊言編得太離譜了。
27. 合夥標購房屋契約書第三條已明載系爭屋債權已由陳訴人及友人以4200
萬買受,要延期拍賣,根本不必向任何人關說,只要陳訴人一通電話即可
解決。江新民心知肚明。
28. 陳訴人每天到法院抗議司法不公,若要關說,哪有法官敢接受陳訴人的
活動費?
29. 全天下的人絕對無人會相信拿生命、坐牢推動司法改革的陳訴人會向法官關說。
30. 若真有關說絕對是現金交付,絕無收取30天票期支票,並以陳訴人所有
之建華保全公司帳戶提示兌現,留下不利之鐵證。
31. 陳訴人係政府列管激進分子,手機長期被監聽,若有關說法官,早就被
法辦了,用不著江新民3年後才來告。而且,這個年代已經很少聽到司法
官在貪污。若有,絕對是大事、大新聞。
32. 陳訴人託人連絡許思美具狀陳述案情即知真相。讓江新民百口莫辯、俯
首認罪。
33. 江新民再狡辯陳訴人交付委託許思美彰銀福和分行台支本票500萬參與
標購房屋之押標金係伊委託許思美向地下錢莊所借的,算是他的
錢,……。但下列事證可推翻其辯詞:
34. 若是向地下錢莊借500萬大錢,金主必須要求與借款人見面徵信、提供
等值擔保品、簽立借據本票、契約,且借款人也會要求金主當場點收500
萬現金或指定將錢匯入其帳戶,絕不可能僅憑500萬支票交給許思美,人
不用出面、擔保品不用提供、借據不用簽、即可借到500萬。金主不是
笨蛋:500萬鈔票不是冥紙、地府通幣。
35. 94年7月28日陳訴人才與江新民認識至拿500萬合夥標購房屋日(即94
年9月14日)僅46天,只見1次面,絕不可能單憑支票就借伊500萬。
江新民不是王永慶!
36. 95年10月14日江新民向高源隆借500萬即拿系爭屋2樓給高源隆設定
抵押500萬作擔保並立借款契約,若真有向金主借500萬,必定比照辦理。
景氣不好,人怕人、鬼怕鬼啊!
37. 若真有替江新民借到500萬江新民必要求許思美將錢匯到其帳戶,由伊
向銀行兌換成500萬台支本票作為出資押標金,絕無任由陳訴人持向彰化
銀行福和分行兌換成台支本票作為出資押標金,且直到97年中,長達近
3年才表示異議。違背常理至明。
38. 任何人皆會選擇籌資500萬押標金,貸款後還本平倉占一半權利約1億
多而不會選擇只賺500萬利息2個月約20萬。況且,系爭屋標購案是陳
訴人占用20年,且主導標購,並非江新民的介紹人、附庸、僱員、幫手。
太小看陳訴人了。
39. 系爭屋因約定標購後登記在江新民名下,以利銀貸,對江新民有保障,
且陳訴人又替江新民承受其投資文引公司430萬虧損而開具本票430萬給
伊擔保,伊才願借陳訴人808萬支票(含二張45萬),及贊助100萬選舉
經費(見證3裁定書第10頁第22行所述)。故陳訴人出資500萬押標金
要求將新民開具500萬支票擔保及同時增借二張45萬支票係合乎情理,
該二張45萬元支票絕非500萬借款利息。地下錢莊利息,係預扣現金絕
無開支票留下重利證據。
40. 一般地下錢莊借款係以支票到期日立即提示兌現,絕無等待貸款撥款才
提示,若貸款被退件豈不血本無歸,地下錢莊絕非笨蛋。
41. 系爭屋以4982萬標購,以江新民名義向華銀貸款5200萬,已超貸陳訴
人才以所營建華保全公司帳戶提示500萬支票(見證1第6頁第13行所
述),並非地下錢莊帳戶。足證500萬係陳訴人的錢,且銀行撥款後已超
貸,陳訴人收回500萬押標金係合理、完成契約約定。
42. 江新民係因系爭屋陳訴人占一半權利,才會借用808萬支票予陳訴人,
並負責兌現支票,贊助100萬選舉經費。否則,單憑認識46天,只一面
之緣,絕無此反常之舉。江新民也非笨蛋、智障。
43. 江新民若認為陳訴人違約,未出資500萬押標金,何以自94年9月14日標購迄今近4年不敢提起撤銷合夥標購房屋契約書之訴?
44. 江新民與陳訴人各出資500萬押標金之台支本票後來都交代標公司透明
房訊郭經理下標。可傳證郭經理。
45. 江新民再狡辯王棋祥、林清華二人是主動要搬家的,並分別收取2.8萬及
5萬搬家費,伊沒有叫人恐嚇、威脅,…….。但下列事證可推翻其辯詞:
46. 檢察事務官當庭反問江新民:你沒叫人恐嚇威脅,王棋祥、林清華二人
會乖乖的主動簽拋棄書給你?會主動搬家?此乃人之常情,江新民睜眼說
瞎話,太侮辱司法官、陳訴人、看倌大人了!
47. 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王棋祥至北監面會陳訴人告知:江新民的兒子
在前天中午帶6位黑道人物到明水路恐嚇我搬家,並逼我簽拋棄書,硬
塞2萬8千元給我,又不准我對外打電話,……….。此有面會錄音可證,
請調閱查證即知真相。此乃王棋祥沒有心防、恐懼下的真言。
48. 事後王棋祥一直害怕不敢向警方證述,幸好有北監面會錄音可證。
49. 97年9月1日陳訴人向監察院等機關陳訴中山分局未依法偵辦。9月12、
10日監察院、總統府分別函請台北市警局調查(見證2公文)。
50. 97年10月23日監察院函示台北市警局已查復到院,並檢附該局復函及
調查報告表影印本乙份供參,……….。然自調查報告表所述,足證江新
民教唆竹聯幫眾6人恐嚇……..強制王棋祥、林清華二人簽立房屋使用拋
棄書及搬家(見證3公文)。
51. 江新民企圖以硬塞2.8萬及5萬搬家費給王棋祥、林清華以掩飾非法,反
成為犯罪證據。因王棋祥、林清華二人若自願搬家,根本不須付任何搬家
費及簽拋棄書。
52. 江新民之委任律師表示:珠股檢察官早已在偵辦江新民、陳上善、高源
隆、龔永元被告偽造文書案,及江新民控告龔永元詐欺案,聲請侵占案併
辦。但陳訴人認為偽造文書案與侵占案不同,且被告多一位江楊麗華。
53. 偽造文書與侵占罪皆為公訴罪,江新民與龔永元犯後和解,回復原狀,
依仍應受有罪判決。
54. 過戶房屋除偽造契約書外,還須很多文件。江新民若未與龔永元共謀,
豈能完成過戶?江新民縱然告龔永元詐欺,也不影響偽造文書、侵占罪之
成立。
55. 江新民教唆竹聯幫眾6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迫、脅迫至使管
理員王棋祥、林清華不能抗拒,而取得陳訴人之房屋及屋內500萬財物。
且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此已構成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56. 陳訴人存放在系爭屋內500萬財物林清華(住台北市西寧南路90號),
及柯俊良(住台南市中華南路二段318號)可證明。
57. 98年4月13日陳訴人在向大直派出所控告江新民涉犯刑法第306條侵害
居住自由罪21件(見證4告訴狀)。
58. 98年4月2日監察院函請高檢署調查北檢遲不處分江新民等人所涉犯刑
案(見證5公文)。
59. 98年3月17日陳銘鋒檢察官在庭訊中向陳崇善律師諭知:陳大律師!你
身為法律人不該睜眼說瞎話,……..。(見證6陳訴狀33,及行政院公文)。
陳崇善、姜明遠兩大律師一樣睜眼說瞎話。
60. 96年8月16日及97年8月24日江新民分別教唆竹聯幫眾6人強盜陳訴
人房屋、500多萬財物,因此激使陳訴人怒訴竹聯幫主趙爾文、白狼等30
多位幫所犯刑責(見證7陳訴狀34)。
61. 98年3月27日檢察官陳以敦請台北市警局查證江新民等人所涉犯行(見
證8公文)。
62. 台北地院認定系爭屋陳訴人擁有一半權利,及20年使用權、拍定後不點
交權利(見證3裁定書第8頁第2行至28行所述)。並認定陳訴人以江新
民名義簽3年租約只是為方便遷籍選市長。
63. 台北地院認定文引公司未以8000萬買受系爭屋,本即不受雙方契約之拘
束(見證3第12頁2至7行所述)。
64. 系爭屋支付128萬仲介費有票據憑證、人證可查,江新民一派胡言,沒
有一句是事實話。天底下哪有介紹買賣債權、買屋不必仲介費?竟敢誣告
陳訴人詐欺挪為私用。無法無天、目無法紀。
65. 合夥標購房屋契約書約定陳訴人提供系爭屋20年使用權即占一半權利,況且20年使用權市價已高達2000萬,法拍屋標購利潤取決於拍定後不點交之使用權,系爭屋歷經3年6次拍賣無人敢標係因不點交。
66. 陳訴人故意將每份告訴狀、陳訴狀、證物寄給江新民、讓伊備戰,以示
君子之戰,不必暗箭傷伊,真的假不了,看伊再怎麼編謊言。
十.
98年7月4日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舉辦「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法界談司改,嘆淘汰制為見其功,……..。以下所述係自由時報報導:【記者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官訓練所組長陳瑞仁昨天表示,司法改革一定要建立制度,司法風氣不能只靠好人去衝撞,「現在好人累了,壞人每天梳頭、精神抖擻、準備復辟」,想要確保司法獨立,要完成法官和檢察官淘汰制度,落實法官自律和建立職務法庭機制。至於誰是陳瑞人口中的「好人、壞人」,誰「準備復辟」,陳表示:「沒有要回答這個問題」。中央研究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昨在中研院舉辦「司法改괊略Q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會議」,前中研院長李哲致詞時表示,十年來的司改仍遠不及民眾的期待,司法改革涉及各機關部會的合作,十年過去了,仍未見到誇院際和民間司改小組成立,不適任的司法人員淘汰機制是政府改革及著墨最少一項,與會的司法院長賴應照則說,司法院在提升裁判品質及效率、保障人權,以及落實「司法為民」的目標從未改變。陳瑞仁則表示,尤其扁案炒了這麼久,吵出不少制度面的問題,堪稱是司法改革史中最寫實的活教材。台北律師工會理事長劉志鵬呼籲檢察官,不要以辦大案為榮,以貪污罪來說,受害的都是基層公務員,他舉高雄為例,됊艙o生檢察官向被告公務員表示,案子是首長交付、一定要辦;帶在被告席的公務員只能淚流滿面、無言以對。劉還表示,他會收集高雄法官各式各樣辱罵律師言論,現在已把單子丟了。坐在台下的高雄地院院長高金枝回說;雖然劉未點名哪個法官羞辱律師,但他故意對號入座、回答這個問題,目前高雄地院對法官自律成效良好。陳瑞人還說「法官優越主義」事法官法推動立20年來一直不成功的原因;但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周占春認為不管是院還是檢,誰講的有道理較重要。
陳訴人認為司法官淘汰機制出了問題,導致司法官濫權偵審,重創司法公信力。為此企盼馬總統全力關切司法改革。
十一. 縱上所述,恭請 鈞座明鑒,並祈主持正義為禱!以明法紀,而維司法人權,則感德便。
謹呈
總統府 馬總統
監察院 李復甸委員
行政院 劉院長
法務部 王部長
中央社 TVBS電視台 三立電視台 東森電視台 中天電視台 年代電視台 民視電視台 台灣電視台 中國電視台 中華電視台 八大電視台 公共電視台 非凡電視台 超級電視台 鳳凰衛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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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人柯賜海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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