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議題還有一點值得討論,
就是萬一醫死人平均賠多少?
我聽刑法的、法緒的、行政法的等不同各科補習班老師,
都不約而同說台灣一條人命約值400萬。
他們講的都是指車禍撞死的。
而400萬裡面還不是全部由加害人賠,還包含強制險的理賠。
我想車禍應該是台灣過失致死最大宗吧?
是的話以它作為過失弄死人的人命的價值就不為過了。
(說實在人命價值不該這樣衡量......不過客觀上也只能這樣看)
那麼醫療疏失弄死人呢?
老實講,看那良率沒有人在100%的,
連機器都不可能做到100%,人當然也不可能100%零失誤。
而那其他過失致死跟醫療時的過失,
我來問問諸位覺得,當然既然稱為過失,兩種加害者通常都不會希望事情發生。
但若硬要比,兩種"加害者"誰會更不希望發生人死的結果多些?
或者說誰更不希望出事一點?我想答案必然是醫生。
因為原本的過失造成傷害部份,是既沒想要人死、卻也根本沒想要人活,
而醫生則是除非有什麼暗盤、黑心,不然99%以上是以希望人活為目的去做動作的!
那麼就算真的有可歸責的過失,而致死亡,
怎麼可以因為醫生比較有錢就判賠比較多呢?
難道不該是因為他們的惡性比較輕(指更不希望意外發生),而判他們賠較少錢嗎?
這就形同法律不是用來讓人為行為負責,而是讓人爽而已......
講到這個,不得不說一下車禍致意外的賠償也很畸形,
正如前面所說一條人命值400萬,
然而若是使人變殘廢、癱瘓,正如這一串文一開始說的醫師沒弄增壓器還啥儀器,
被認為是出事的問題所在而總共要賠三千多萬,
經常,若是沒將人撞死,撞成植物人或殘廢之類"而已",
反而因為要負擔對方一生所需,或者要賠償對方一生因此不能賺的錢,
所以也是可能上千萬,或者短期雖然才幾萬、但長期分期付款總額卻超過400萬。
難怪有些賊廝鳥,撞到人以後還要特地調頭回來將人輾死,
有些廝更公然聲稱:沒撞死他不能解決問題。
這實在太不可思議了!
司法改革最重要應該是改這些,
至於有些檢察官雖然很兇,
然則對一些犯罪犯到好像有習慣一樣(但又沒病)的習慣犯、累犯,
給他嗆聲嗆下去,法律上或許不太適合,但道德上應該給他按個讚。
這種就算要改革,晚一點再說吧......
像是上回我曾見一個公然侮辱的判決無罪的理由,
說是:本案罵幹xx乃是合理情緒發洩,若不讓人在此等狀況以此發洩情緒,
形同逼人以更暴力的手段發洩,對社會公益治安的維護反而不好。
(我當然不是引用原文,不過原文意思是這樣)
同樣的邏輯,不讓檢察官看到那種態度惡劣嫌犯、被告痛罵,
搞不好會造成檢察官默許警察偷偷打被告出氣,不如讓檢察官可以痛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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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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